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板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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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计分方法………………………………………………(32)
第四章奖惩…………………………………………………………………………(33)
第五篇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模版)…(34)
一、组织领导…………………………………………………………………………(34)
二、考核对象…………………………………………………………………………(34)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34)
第六篇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警情处置规范(模版)……………………………………………………………………………………(41)
一、值机人员常规性操作要求…………………………………………………………(41)
二、警情处置程序………………………………………………………………………(42)
三、常见案、事件的处置方法和程序…………………………………………………(42)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规定(模板)
第一章监控中心运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以下简称:
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中心在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保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控中心应确定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开机、24小时监看方式。
第四条监控中心应配置手持电台和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建设并管理的监控中心;
社会单位建设并管理的监控中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控中心原则上实行分级设置:
派出所设置为三级监控中心;
县局(含县级市、区及同级交管、消防部门和支队等,下同)设置为二级监控中心;
市局设置为一级监控中心。
派出所监控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控分中心。
派出所不设监控中心的,可直接将辖区监控点图像传输至县局二级监控中心或其他监控中心。
派出所监控中心职责:
派出所监控中心是监控资源整合共享、控制管理以及应用的基础和源头,负责辖区各监控点的实时动态监控;
保证图像存储符合规定要求;
定期对辖区的监控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研判;
结合实战需要,发布预警信息,调整巡逻警力;
定期对监控中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依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社会单位的监控中心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需要上传相关图像。
县局监控中心职责:
县局监控中心是三级监控中心与一级监控中心连接的关键枢纽和共享平台,负责对辖区监控点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定期组织县局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全县的监控图像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布全县预警信息;
组织、检查并指导三级监控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市局监控中心职责:
负责整体规划全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
指导全市报警监控中心管理和应用工作;
整合辖区各县局以及市局有关部门的监控信息资源和社会单位监控信息资源,实现全市三级联网和资源共享;
研究、制定有关监控信息应用的规范标准和工作要求;
检查和考核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县局和派出所监控中心管理和应用工作情况。
第七条日常运行
(一)监看人员应密切注意监控信息的动态,加强对易发案区域、时段和可疑人、车、物、事的观察。
发现情况运用通信设备调集案发区域附近巡逻警力前往处置。
同时,跟踪处置情况,提供现场信息,记录现场案发过程,进行刻录留证。
(二)监看人员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值班领导负责监控中心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调度,加强监督检查,时刻掌握监控中心运行情况。
一般警情直接做出处置决定,重大警情立即向所属机关领导报告,按领导指示组织警力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三)治安巡逻民警及辅警、保安人员接到监控中心的指令后,应立即赶往案发地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现场情况。
(四)刑侦民警应定期对记录的监控信息进行分析,获取破案线索,提出预警提示和防控建议。
(五)社区民警应结合辖区发案情况,通过监控中心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排查并提供破案线索,寻找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工作。
(六)对具有预置、巡航监控信息功能的摄像机,根据实战需求,预置监控点位,设定巡航时间、巡航区域,以提高监控的覆盖面,并依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七)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所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通报辖区发案情况及案件的规律、特点,指导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现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原则和处置程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八条信息研判
(一)日常研判:
监控中心应建立监控信息数据库,定期对监控图像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将包含重要信息的资料剪辑下来,用数据库等形式予以保存,以便查阅、调取。
(二)信息研判的重点:
(1)可疑人员和可疑现象
注意观察可疑人员和现象。
如长时间停留在某处东张西望、来回走动、寻找目标,有伺机作案可能的,应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并通知巡逻人员在其活动周围守候,一旦发现作案立即前往抓捕。
(2)扒窃、拎包案多发区域
对案件多发区域进行重点扫描和研判,辨认同一区域经常出现的非游览、购物人员,跟踪行人的可疑人员,通知反扒和巡逻人员在现场周围查看和守候。
(3)街面诈骗案件多发区域
加强对街头中奖诈骗、抛物诱骗、迷信诈骗、邮票和假外币诈骗等违法犯罪高发区域可疑人员的监控信息研判。
(4)两抢案件多发区域
注意骑摩托车者跟踪单独骑车者或行人的现象,注意跟踪单独步行的行人,发现案情立即按预案进行堵截。
(5)聚众滋事案件
加强对歌舞厅、网吧、游戏机室、桑拿浴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监控,发现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可能情况时,立即调集警力处置。
(6)重要部位
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区域、交通主干道、公园、广场等重要区域的监控。
注意聚众上访、堵桥、堵路事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调集警力前往处置。
(7)大型活动
充分运用监控设施对活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活动进程、人流量等,及时向活动主办方通报活动的治安状况,确保活动安全。
(8)其他情况
第九条实时堵控。
按照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监控中心信息查控机制,包括现场实时监视、跟踪控制及事后信息的调取、排查等。
第十条基础台帐。
监控系统值班资料要齐全,包括值班记录、处警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十一条监看部位应有所侧重,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一)重点监看部位
党政机关、金融网点、治安复杂或案件多发区域、公安部门需要控制的区域、城区繁华路段、主要出入口及周边区域、主要道路路口、小区主要出入口等。
(二)一般监看部位
一般道路路口、一般路段、小区次要出入口、小区中间部位、市场中间部位等。
(三)其他
第十二条警情处置
一般警情由值班民警直接下达处警指令;
对火灾、交通事故或重大紧急案(事)件警情由监控中心值班民警向监控中心所属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处警。
同时,通知监控中心监看人员调整警情周边摄像机监控。
第十三条健全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情况汇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设备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图像调取制度、内务卫生制度等。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一)监控中心内部联动
发现警情后及时报告,由值班领导或民警调集有关警力按相应案(事)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确保快速反应。
(二)监控中心上下级间联动
各级监控中心根据各自的职责与任务开展工作并加强上下级间的相互联动。
(三)与巡防人员之间联动
发现情况立即调集案发区域附近巡防人员前往处置,必要时调集值班和备勤人员前往增援,处警人员应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现场情况。
(四)与治安、刑侦部门之间的联动
积极配合治安、刑侦部门,提供或协助调阅有关监控信息,为公安实战服务。
治安、刑侦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治安形势和发破案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监控中心。
(五)与交巡警部门之间的联动
与交巡警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路面控制,减少路面犯罪和路面事故的发生率。
(六)与政府应急监控中心的联动
发生水、气、电等各种求助事件和群众医疗急救,地震、火灾、海潮等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反恐等各种重大紧急事件时,及时汇报监控信息,为政府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动
充分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为城管、市容等政府其他部门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监控系统的效能。
涉及城管、市容等问题的监控信息,及时通知城管、市容等部门人员前往处置;
反之,城管、市容执法人员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案件、报警求助等,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处警;
在城管、市容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通知监控中心事先调整附近摄像机监控执法现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执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人员的管理。
主要包括:
管理人员、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由同级公安机关民警兼任。
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录用由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单位负责,但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监看人员可由辅警或保安人员担任。
(一)监看人员录用条件
(1)热爱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看工作,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一般工作原理和功能,操作技能娴熟;
(4)具有反扒工作经验或发现、甄别违法犯罪案(事)件及嫌疑人的业务能力;
(5)熟悉监控区域地形地貌;
(6)具有协助民警接受报警、下达指令、指挥调度及协调的能力;
(7)通过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看人员招录考试。
(二)监看人员的录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从协警、辅警或保安队员中选拔。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业维护队伍或由社会专业公司承担。
根据不同维护方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维护措施。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职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正常运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监控的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提高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情况;
(四)加强组织、协调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管理好监控中心的内部事务;
(五)自愿接受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的监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机关的统一管理;
(六)按规定建立实物明细账,做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设备的添置、验收、损坏赔偿等工作,调离岗位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监看人员职责:
(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
(二)按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
发现嫌疑情况立即通知就近的巡防力量赶赴现场予以处置,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三)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引线脱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做好维修记录;
(四)保持监控中心的清洁卫生。
上岗后和离岗前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维护人员职责:
(一)按规定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二)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发生重大故障而无法解决时,应保护资料和现场,通知有关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到场处理并填写故障报告单,建立软、硬件维护工作档案;
(三)保证所有系统软件和运行应用软件都备有双份拷贝且其中一份归档保存;
(四)定期清理硬盘录像机过期文件,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五)定期清除设备外部和内部灰尘,确保集成电路板的表面和插件槽口处保持光洁,减少不稳定性因素;
(六)遇特殊情况,如灾害性天气、人为破坏等,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和监看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技防部门负责。
通过培训,使管理人员、监看人员各自明确职责,严明纪律,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积极做好各自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管理知识培训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管理知识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管理理论及相关管理知识。
(二)维护技术培训
由承建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维护技术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系统的基本构造,了解系统的操作、维护方法,及时、科学地督促、检查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三)专业知识培训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
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监控系统的基本构造、操作方法、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监控系统的指挥调度、信息通信等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更新等知识,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
(四)制度和规范的培训
强化制度和规范的培训包括: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监看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初始培训
新录用监看人员应进行初始培训,掌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二)专业技术培训
通过专业技术培训,促使监看人员掌握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操作方法、维护保养以及指挥调度等专业技术知识。
(三)公安业务培训
加强公安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巡逻防范,侦查破案常识,案(事)件的处置原则与程序,多发性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和发现、跟踪的办法和对策,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方法,熟悉街道名称、监控点安装位置、地理环境等知识。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看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维护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
新录用维护人员应进行初始培训,掌握监控系统的基本知识和维护保养技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二)通用知识培训
通用知识的培训包括:
熟悉操作系统及常用软件的安装与使用,掌握计算机主机内部及附属设备的故障判断、排除方法;
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
监控系统的基本构造;
使用和操作方法;
主机系统的维护;
存储系统的维护;
多媒体系统的维护;
输入输出系统的维护;
机箱和电源系统的维护;
操作系统的维护和网络故障的排除;
(四)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更新方面的培训包括:
设备更新和技术更新等知识;
(五)制度和规范的培训
制度和规范的培训包括: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人员组织纪律教育。
严禁将监控系统的功能、监控图像信息擅自向他人透露或提供,严禁在监控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更改、删除;
发现有信息丢失或保存时间达不到30天的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对属于案件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应固定证据,及时复制、拷贝、存储。
第三章维护保养规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维护保养规定,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质保期满后,由公安机关成立专业维护队伍或社会专业公司承担。
维护队伍、社会专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从业经验,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范围包括联网系统设备的维护、系统管理平台维护、系统网络的维护。
联网系统设备包括信息采集设备、传输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存储设备、视频切换设备、图像显示设备、网络服务器设备、用户终端设备、系统供电设备等。
系统管理平台包括应用集成模块、应用模块、服务模块、系统管理模块、系统协议模块等。
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
第三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或监控室;
2、保持监控中心或监控室清洁卫生;
3、检查空调、加湿器等设备工作状态,保持监控中心或监控室温度、湿度等在规定范围;
4、检查电源插座和各种设备连线连接情况,防止电源、连接线等松动脱落;
5、定时利用设备自动网管功能或手工操作,巡检所有设备,发现问题在登记备案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定期对系统操作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进行升级,硬件设备升级包要及时更新;
7、定期对系统配置参数、系统管理日志、用户管理数据、视音频和报警数据进行备份、恢复和维护;
8、定期擦拭摄像机护罩,确保图像清晰度。
第三十二条系统施工单位或社会专业公司应定期对系统前端设备、系统后端设备以及传输网络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三十三条系统建设单位要定期聘请专业安防检测公司,对系统环境安全、设备安装、防雷接地、记录介质安全、系统运行安全、通信和网络安全等进行技术指标检测工作,达不到系统正常运转的要求或者存在故障隐患,应及时调试正常。
第三十四条在重大活动开始之前,提前做好系统的检验工作,测试报警、监控、控制、供电等多环节功能是否出现异常,制定相关的保障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核心设备和易发生故障设备的现场维护和技术保障;
突发事件期间,做好重要部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大系统巡检次数,出现问题,立即排查,恢复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后,按照故障程度,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六条建立系统和设备故障维修登记簿,对系统或设备故障发现的时间、现象、维修单位、恢复使用的时间等情况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经费支持,做出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预算,原则上每年不低于系统建设费用的5%。
第四章考核奖惩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实施、奖惩分明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考核奖惩分为单位考核和个人考核。
单位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所辖下级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以及应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纳入公安机关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个人考核是指包含基层派出所在内的各级监控中心对本监控中心监看人员建立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考核奖惩内容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案件特点等因素,分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建设普及、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机制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省、市、县等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按年度制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考核目标,并将其纳入公安机关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四十二条单位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建设办公室(简称监控办)或技防办组织实施,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四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量化具体考核内容:
1、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预防案事件情况;
2、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破获案件情况;
3、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抓获嫌疑人情况;
4、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基础台帐建立情况;
5、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6、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服务民生、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7、其他方面。
第四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日常考核中,要以各地按照要求完成监控点建设任务为前提,对系统预防、破获案件数量,在公安网建立相应的信息上报和统计系统。
系统根据各地上报数字进行实时排名通报,监控办或技防办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在年终时提供给综合考评机构,纳入年终综合考评总成绩。
第四十五条个人考核由各级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监看人员在以下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监看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现场发现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活动,通过人机互动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或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
2、监看人员通过录像资料提供线索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的;
3、监看人员发现预备犯罪,调集警力及时制止犯罪的;
4、监看人员发现有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
5、提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合理化建议或在创新机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其它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监看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以下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监控点发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治安案件,监看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2、监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重要图像资料未记录或丢失的;
3、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看人员未及时报修,导致严重后果的;
4、监看人员违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重要图像资料泄露的;
5、使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侵犯公民隐私的;
6、其它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监控中心为监看人员建立个人考核档案,对各种应予奖励或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
应用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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