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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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首先由筹备组组长罗明先生辉致欢迎辞,并对前期的筹备工作状况向各发起单位作出了前期筹备工作汇报并演示了协会网站的建设规划;
协会发起人:
佛山市南海区粤诚五金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周富强先生对发起成立模协的意义及前期的投入和资源整合情况作了全面的介绍;
参会代表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经纬民先生就如何争取国家优惠政策介绍了成功的经验;
佛山市科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勇帆先生就如何借鉴浙江模具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制订行规行约,共同维护会员利益,为避免恶性竞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各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大家一致认为,协会的成立,为佛山的模具企业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期望协会在争取政策扶持、行业规范管理、新技术推广交流、人才培训等领域发挥更大、更极积的作用。
会议对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获得一致通过,会议推举粤诚五金塑料模具公司周富强先生为执行会长,各发起单位均作为会长单位参与协会的管理决策,任命罗明辉先生担任协会秘书长,协会监事一职由原深圳家俱行业协会策划总监丁宏图先生担任,聘用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李安律师担任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李安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法律见证发言,公证此次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执行会长周富强先生作总结发言,感谢各发起单位热心参与协会的筹备工作,勇于承担为佛山的模具行业服务的社会责任,期望各发起单位发挥各自的影响力,宣传和发展同行企业加入协会,使协会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协会秘书处将保持与各发起单位以及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积极发挥各项服务职能,提高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预计在11月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会后,各代表在周会长的带领下,参观了协会的办会场所:
天马大厦4楼共800平方米已进行了全面CI策划,规划了展厅、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项目部、多功能会议厅、会长办公室,协会的标识均统一、协调。
办公设施均已配置到位,协会工作人员已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参观结束后,筹备组安排了招待晚宴,加深了各发起单位间的了解和交流,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协会筹备过程汇报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佛山市行业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筹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以及各发起单位的全力支持下,协会筹备组对各项筹备工作展开了周密、细致的筹备工作,现将有关筹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1、2005年9月,由佛山市南海区粤诚五金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周富强总经理联络八家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模具企业发起成立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并得到积极响应。
2、2005年9月,向佛山市经贸局提出《关于成立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的申请》
3、2005年11月1日佛山市经贸局批复同意筹备。
《关于同意筹备成立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的批复》佛经贸〈2005〉269号。
4、2006年4月10日成立筹备办公室,制订筹备工作计划,开展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收集会员资料。
5、2006年6月5日,佛山市民政局批复《关于同意筹备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的批复》佛民民〈2006〉32号。
6、2006年7月8日,于佛山日报报公示筹备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
7、2006年7月,向佛山市财政局租赁办公场所:
佛罗路1号天马大厦4楼800mm,办公场所装修、配置办公设施等。
8、2006年7月28日,佛山市民政局批复《关于同意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社团法人登记的批复》佛民民〈2006〉50号。
9、2006年8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为粤佛社证字第296号)。
经营范围为行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
10、2006年8月30日,已发展会员单位42个。
协会发起人周富强讲话
各位同行、各位来宾:
下午好!
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是我首先发起并组织筹备,关于协会发挥的作用和未来发展方向,我将就个人的想法和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
首先我作一个自我介绍,本人与模具有不解之缘,大学本科是学习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在中山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读研究生,并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创办模具厂至今有几间小分厂,涉及模具、塑胶、五金加工、生产,有400来工人。
在这些年的模具行业之摸爬滚打中,我有以下深刻的感受:
1)模具厂的老板太辛苦,太劳累,如果单纯做模具的很难壮大;
2)模具厂技术员工很难管理,模具专业人才往往是企业的命脉;
3)模具的工艺要求、精度要求,原材料特性等和欧洲、日本还有大的差距;
4)模具市场价格竞争激烈,并演变成恶性竞争;
5)税收年年加税,但成本年年上升,设备投入、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技术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一个偶然的机会去昆山、余姚等地接触当地的企业,发现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管理、分工协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小加工企业在对外的业务承接、政策扶持、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整体的作用,提高了企业竞争力,所以我在2005年9月份,就开始联络在坐的各位董事长,总经理,想成立一个模具行业协会,共同维护本地模具企业的利益,推动佛山模具企业的发展。
我认为成立模具行业协会有如下的事情可以更深层次的探讨:
第一:
学习交流:
1.人脉:
各模具企业老板可以互相学习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际互动关系;
2.商脉:
同地区、同行业同仁在一起交流实践经验,往往会商机无限!
3.团队:
通过协会组织企业去参观、考察、参展活动,创造家和团队的氛围;
4.个人:
三人行必有我师,各界精英取长补短,提高自身能力,开阔视野。
第二:
竞争突围:
1、市场竞争:
同区、同市,同省竞争大,我们是否可以走出去?
A)协会拟在台湾设立办事处,承接台湾本土企业模具订单;
B)去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设立业务机构。
2、团队合作:
开展会员单位业务、技术分工协作达成共赢。
第三:
规范模具人才管理机制:
1、建立黑名单:
对于缺乏职业道德、违纪违规人员实行行业内部通报。
2、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技术人才培训、推荐。
第四:
企业业务推广
1、通过协会的网站宣传推广会员单位产品和服务。
2、通过协会各项活动,展示会员单位风采,寻找商机。
3、通过协会的会刊(例如:
《珠三角模具采购指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业务推广。
第五:
争取政策扶持
1、科技创新基金申报
2、科技企业,退税
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
2005年9月,我就开始联系经贸局,民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咨询成立协会的可行性;
联络发起单位,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决定着手筹备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
几经周折,终于我们能在今天召开这次筹备会议,向各位汇报前期的筹备工作,期望得到各位的全力支持和全情参与,共同为佛山模具行业的规范发展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谢谢大家!
协会会徽
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的标志以“模具”的MOULD英文开头字母“M”的延伸演变,形成两手在紧握着,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更把协会与会员单位心连心紧握在一起,以阐述协会会员单位团结一心
标准色为渊博的兰色和火红色,象征科技、积极、热情、团结的精神风貌,色彩鲜明的对比,配合立体造型,迎合了行业协会的主导群体,使协会标志更具备很强的领导方针实力。
协会发起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名录
理事单位:
佛山市南海南区粤诚五金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毅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南海区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市科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市振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锋机械模具厂(发起单位)
佛山市南海科智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汇精实业有限公司(发起单位)
顺联国际机械城
佛山市禅城区利源塑料模具厂
会员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华鸿金属制品厂
佛山市南海区怡南有色金属型材厂
佛山市技工工业学校
顺德区富润华模具有限公司
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模具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三友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型制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骏机电有限公司
佛山市邦诺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永安塑料模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创锐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亿安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盐步联艺模具五金厂
佛山市禅城区奥瑞曼五金塑料制品厂
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顶锋日嘉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三恒丰塑料模具厂
佛山市禅城区联立模具五42金店
佛山市南海盐步凯声五金模具配件经营部
佛山冈联汽车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模具厂
佛山市南海大沥华盛模具厂
佛山市禅城区云生海机械模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冠五金模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浙鑫模具厂
佛山市顺德陈村康明模具钢公司
佛山市嘉雄精密模具厂
佛山市翔丽模具制品厂
佛山市禅城区前龙五金模具厂
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
佛山市模具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佛山市境内模具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
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共同推动佛山市模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佛罗路1号天马大厦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管理;
(二)国际交流;
(三)人才培训;
(四)咨询服务;
(五)协调仲裁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注: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责任制)、理事、监事;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修改章程、组织结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方案;
(六)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的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聘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将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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