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采购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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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同总价及单价包括乙方人员到办公楼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可为乙方人员在办公楼居住提供便利,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6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合同总价及单价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3.7甲方未对采购物项数量和款式进行调整时,合同总价应固定不变。
如需调整时,双方应按合同协议第3.1.3款和3.1.4条款约定,采用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指令增减合同协议第3款中的合同总价,乙方承诺合同其余条款保持效力不变。
4合同将在下列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甲方收到乙方:
严格按规定的格式递交的法人委托书。
5本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将自动失去效力:
1合同双方完成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结算并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及债务;
2甲方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清算并付清合同终止前双方约定的款项及债务。
6本合同生效后,合同签字前所有有关的书面或口头的谈判、文件或协议,由合同取代,以合同内容为准。
除非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的书面修改,否则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为无效。
7本合同一式五份(二正三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持有三份(一正二副),乙方持有二份(一正一副)。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洽商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承诺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家具”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办公楼办公家具及其附件和(或)其它材料;
1.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范围
乙方须按合同条件、澄清文件、合同附件的要求,提供甲方办公所需家具制作及其包装、运输、卸货、安装、测试、培训、保修等全部工作。
3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项目的家具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和质量的标准和规范,满足规定尺寸和误差的要求,外观和使用功能符合封样(包括材质、颜色和款式等)样品的质量标准。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5专利权
5.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家具和服务或家具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工业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的起诉。
由于侵权而引起对甲方的索赔或诉讼时,乙方必须负责所有的协商,并负责解决上述索赔要求或诉讼,使甲方免于受到因此而引起的损害。
5.2若由于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而被法院或主管政府当局禁止使用该家具和服务或家具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乙方应自费购买这种权利,或以更优的不侵权的家具和服务来代替,或进行不影响合同中的质量、技术、功能等的修改使之不构成侵权。
乙方应承担由于索赔、明令或禁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
5.3本条规定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6合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6.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1严格履行合同,检查落实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
6.1.2甲方有以下权利:
(1)对办公楼办公家具供货、安装、测试、保修等合同履约有关的交货期、质量检验和验收、合同结算等签字认可或不认可或发出其它有关指令;
(2)审查、接收乙方提交的资料;
(3)变更洽商的审核、确认;
(4)监督合同的履约;
6.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2.1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家具的制造、供货、运输、装卸、储存、保管、安装、测试、施工现场清洁和垃圾清运、保修及其它服务等全部工作。
6.2.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检查并保证自身了解办公楼及周围环境,并已考虑所有影响履约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它情况等全部因素,在履约中对上述所有因素以及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承担发生的相应费用。
6.2.3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发出的,涉及家具供货及服务的各项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6.2.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技术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甲方;
6.2.5保证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和所附《售后服务承诺书》要求完成家具供货、运输、安装、维保工作。
6.2.6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人员在办公楼受到伤害或伤害到甲方或第三方人员;
乙方在办公楼财物遭到损坏/灭失,遭受到其他经济损失或者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家具的检验、测试
7.1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按国家规范规定对乙方供应的家具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认家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检验测试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在家具的交货地(由甲方指定)进行检验和测试,乙方必须无条件参加。
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家具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家具,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家具,或免费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甲方拒绝接受的任何不合格家具应是最终的并且具有约束力。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1天内未能及时开始和持续修复或更换这些被拒收的工作,甲方可以自行将被拒收的工作安排给第三方来修复或更换,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7.4本检验和测试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保证或其它义务。
8家具的包装
8.1乙方提供家具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并确保家具完好不受损坏。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家具最终目的地的装卸设施的情况。
8.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必须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要求以及甲方后来发出的指令。
9家具的运输
乙方将家具运至甲方指定的办公楼,并应承担合同要求的保险、运输、卸货、办公楼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及相关费用。
10家具的装运通知
10.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将发运家具清单、箱数、单件毛重、体积、发货地点、准备发货日期、家具在搬运和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甲方。
10.2如果有重量超重或体积超限的包装箱,乙方应将其重量和体积通知甲方,必要时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但并不免除乙方对家具装运所负的全部责任。
易燃品或危险品的有关情况还应另行注明,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妥善措施,确保安全。
11家具的交货
乙方在完成办公楼办公家具安装后,及时提供供货清单、合格证、材质报告等资料,验收报告(包括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等)报请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项下的家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2保险
乙方应选择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对本合同项下的家具制造、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进行投保,并用人民币提供保险金。
13家具的运输标记
13.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体字标明以下各项:
收货人、目的地、家具的名称、品目号、箱号、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毛重/净重(千克)等标示。
13.2凡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家具,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通用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通用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14供货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服务
14.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及服务:
(1)家具清单、家具技术性能和参数、家具说明书、使用手册和质量保证书(包括质量保修承诺内容);
(2)家具安装、保修、质量保证等服务;
(3)家具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和维修专用工具和零星配件;
(4)在甲方所在地或项目办公楼,就家具的使用、维护等培训甲方的人员,确保甲方人员掌握家具的使用、维护相关内容。
14.2乙方提供的上述相关服务的费用已含在供货合同单价中。
15附件和辅助材料
15.1乙方应免费提供合同中所有家具相关的附件和辅助材料。
16家具的质量保证
16.1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家具,还应进一步保证全部家具没有设计或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缺陷。
16.2本合同家具的制造质量应为国家规定标准中的优良等级;
16.3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发现属于乙方的责任或缺陷,可随时发出保修指令,乙方在接到指令后,应在1天内到达办公楼进行保修或免费更换材料,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保修和消除缺陷,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供货的所有家具在保质期内,非人为原因,若发现起泡、脱皮、镶边开胶或脱落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修补,乙方应在十五日内负责免费更换同样款式、颜色、材料的家具。
16.4本合同项下家具的质量保证(简称“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质保期满后提供家具终生维护(所发生费用的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16.5下述责任发生时乙方须承担所有费用:
(1)提供的家具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明确或隐含的)等。
16.6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家具质保期内,如家具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办公楼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质保期间家具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家具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机构(应有备件),并有强有力的售后服务支持。
应按照合同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17有关家具的索赔
17.1如果乙方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方式之一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费用;
(2)在满足甲方使用前提下,根据家具质量缺陷或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双方商定降低家具的价格;
(3)家具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标准,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承担包括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其他一切费用和风险。
同时,相应延长所更换家具的质量保证期。
17.2甲方发出索赔通知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8家具的保管
家具到达办公楼后,在验收交接前,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对保管期间损坏、丢失等现象负责。
19交货期
19.1本合同的交货期为甲方验收合格日期;
19.2因乙方原因造成家具拖期,每拖期1天扣减合同价格壹仟元,拖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付款
20.1乙方在完成全部家具安装工作,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提交的下列资料,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可按合同总价的95%支付给乙方第一笔合同价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的95%的付款申请;
(2)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一份;
(3)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份;
(4)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家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接收记录等);
20.2在最终交货期满2年确认无质量问题,在乙方提交以下文件30天内,按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支付给乙方。
(1)金额为合同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付款申请;
(2)金额为合同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收据(注明合同号)一份;
(3)甲方签发的质量证明一份。
21变更指令
21.1在家具出厂前一个月之内,甲方可对下述范围内的变更向乙方发出指令:
(1)非标家具的设计、图纸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家具的维护、培训等)。
(4)上述规定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价格。
否则双方依据本合同价格原则另行友好商定。
21.2本合同签订一年内,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委托书(订单)的要求,按照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分项价格,在双方协商的供货时间内提供家具(包括服务)。
22补充条款
除了合同条件第24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补充条款。
23合同的转让
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违约责任
24.1因乙方的责任造成本合同家具的损失,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将视损失的情况按合同中相应的条款规定,有权终止合同。
如终止合同,乙方应另外赔偿甲方的总合同价格的10%,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款项(如有),对甲方家具重置费差价进行补偿。
24.2乙方在交货期、家具质量、保修及其它方面的违约,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25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系指正常情况下,任何经努力仍不可预见、无法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且直接影响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件,比如战争、台风、地震、严重的火灾或水灾等。
25.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5.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界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级别或影响程度,就影响合同履行的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26合同终止
26.1因违约而终止合同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15天后(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延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延长期内交付家具;
(2)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责任和义务。
26.2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和无清偿能力,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任何补偿。
合同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6.3因甲方的需要而终止合同
甲方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中应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生效的日期。
26.4乙方在收到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通知后,经甲、乙双方认可30天内完成并准备装运的家具,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除此之外家具甲方均不予接受,如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6.5一旦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另行采购未交付部分的家具和选择相应的服务。
对于第26.1款引起的合同终止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7争端的解决
27.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直至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7.2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27.3仲裁机构:
烟台市仲裁委员会。
27.4仲裁规则:
凡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述权、撤消权。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合同中仲裁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由双方继续履行。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并依此进行解释。
29通知及信函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信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30税费
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税费。
31商业道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利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保密要求
32.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将成品文件及相关资料透漏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保留追诉权利。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2.2本条规定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33其它
33.1合同双方分别指定联系人,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相关问题。
33.2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终质量保证期结束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但后期维修服务相关条款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33.3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调解决。
附件1:
家具技术要求
第一条质量标准
1技术标准及要求:
2.1材质要求:
1纤维板的密度应保证在700公斤/m2以上。
2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3木家具及辅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分别执行以下四项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国家标准: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合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2.2相关标准:
本项目各种家具及其材质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3325-1995);
(2)《金属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QB/T1951.2-94)标准;
(3)《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3324-1995);
(4)《木质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QB/T1951.1-94);
(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标准》(GB10357)
(6)《桌、椅、橱、柜、凳类主要尺寸》(GB/3326.3327);
(7)《家具力学性能试验》(GB/10357.1—10357.5);
(8)《转椅》(QB/T2280-1996);
(9)《软体家具沙发》(QB/T1952.1-2003);
(10)《钢制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GB/T13668-9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10-2001);
(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3)《建筑装修工程的安装及验收规范》(JB73-91);
(14)《防火材料》(GB/T208-2000);
(15)《钢制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GB/T13668-92);
(16)国家环保E1级标准;
(17)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8)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9)ISO1402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以上标准若与最新颁布国家的标准不符,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
第二条技术术语
1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2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邻近垂直度
邻近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4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的圆管弯曲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5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6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折叠桌面与地面的平行程度。
7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8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9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10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第三条技术通则
1家具的用材及配件等工艺、尺寸、风格、款式和颜色应与招标人样板房家具一致,如样板房家具没有的,按图纸要求生产,但用材、配件和颜色等应一致。
2乙方应对家具的品牌、制造厂、尺寸(长、宽、高)、材料(包括框架和面层)、颜色和尺寸应符合所用五金件的产地等作出说明。
3家具的品种、数量和尺寸应符合所附样图的规定。
在房间功能及空间尺寸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所供家具的特点作局部合理调整。
4乙方应根据所附的图样及所供家具的实际尺寸,按1:
100的比例绘制并提供平面布置图。
5本技术规格未作规定之处,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木制家具的基本要求
1主要尺寸和极限偏差
1.1桌、椅、凳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合同规定。
1.2床、橱、柜类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合同规定。
1.3产品外形的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
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时取正值或负值。
2用料要求(符合GB/T3324-1995)
2.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木料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所用木料应无明显差异,针对与阔叶材不得混合使用。
2.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2.3包镶板件的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木材或人造板;
同一板件应使用质地相似的木材或人造板。
2.4所用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2.5虫蛀材必须经过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2.6家具的外表不得使用腐蚀料。
2.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件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2.8节子宽度不应超过可见材宽的1/3;
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2.9家具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2.10家具中所用的各种人造板及油漆、木皮、路轨、五金配件应符合ISO09001质量认证和ISO014001环保认证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达到环保等级E1级)。
3木工要求
3.1对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全部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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