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伦理学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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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笔者认为,丧失理论模型在解释老年人的自杀现象时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只要是一个生命体,一旦落地就在成长的过程中也会不断面临着失去,尤其是人过中年以后,丧失事件更是越来越多,然而,并非所有面临丧失事件的人们都采取了自杀手段,可见,丧失事件并非老年人自杀的主要原因(刘燕舞,2009a;
刘燕舞、王晓慧,2010)。
与老年学或人口学的解释似乎更具有亲和度的是心理学、精神病学或公共卫生学的角度。
这些学科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总体来说,都认为人之所以自杀,其背后都是因为某种程度上的精神错乱所致。
著名的社会学家吉登斯(2003)曾经将此概括为四个命题:
首先,自杀一定是某些心理疾病状况的产物;
其次,要找出自杀的原因也必须要到有关的精神错乱类型中去寻找;
第三,这些原因是生物性的而非社会性的;
最后,社会学即使对自杀分析有贡献的话,也是微不足道的,言外之意,则能够解释自杀原因的仍然是精神病学或公共卫生学。
刘华清和费立鹏(1996)曾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及1990到1994年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疾病监测点资料推算得出,中国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男性为61.77/100000,女性为47.28/100000,与城市相比,前者是城市老年男性的4倍,后者是城市老年女性的3倍多,他们认为如此高的数字反映了老年人自杀是社会应激和精神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精神因素里面最主要的如抑郁症等。
然而,这些解释因素不仅仅是对老年人而言,而且,在他们的系列研究中,几乎用其解释了所有群体如青年女性等的自杀,因而还有待商榷(刘燕舞,2010)。
仅从解释的角度而言,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领域对老年人自杀的关注较之精神病学或公共卫生学的角度要显得更为丰富一些。
吴飞(2009)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出发,用“过日子”和“做人”两个本土性概念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当然也就包括老年人在内,在他看来,自杀的意义在于追求一种家庭内部的正义,本质上是没有处理好“过日子”和“做人”这两个人生过程所致。
贺雪峰(2009)和杨华(2009)均从死亡观、生命观的角度阐释了老年人的自杀机理,他们认为没有鬼神信仰的世界里,只信科学的老年人在遇到人生困境时容易选择自杀。
陈柏峰(2009)认为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家庭权力结构越来越有利于子女而不利于老年人从而造成了老年人的自杀。
笔者曾经亦从家庭结构、国家权力、市场因素的角度解释了老年人在绝望中的自杀机理(刘燕舞,2009a)。
与上述其他理论资源相比,这些解释更贴近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现实。
然而,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丧失理论,还是精神错乱等诸如抑郁之类的心理疾病,以及结构的变动等所造成的影响,均有一个根本的潜在命题就是,老年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且无法获得正常的救助的时候选择了自杀。
如丧失理论可以对应的是生存权,精神错乱等可以对应的是心理健康权,家庭结构中的变动对应的则更是一些老年人的基本人权。
换句话说,其反命题即是,如果这些权利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老年人就不会自杀了。
笔者认为既有的权利命题对于解释老年人的自杀机理是有一定正确性的,然而也并非完全可以包揽对自杀逻辑的解读。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笔者认为研究者们均在有意回避与老年人自杀相关的道德命题。
事实上,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便与同仁们有过激烈的争论,一些人认为,对于自杀的解释不应站在道德的角度去解释,因为这样极容易陷入泛道德化,或站在道德的高度情绪化。
然而,笔者认为,真正深入到自杀现象中去考察其机理的时候,当前农村的道德衰败仍然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完全没有理由从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角度将道德命题排除在自杀现象的解释之外。
二、自杀现象的道德理论命题
实际上,不仅是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很多领域似乎都不愿意与道德发生关联,这在研究者看来是因为要保持价值的中立或研究的客观。
殊不知,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观,本身也是一种价值立场。
因此,想完全摆脱价值和道德的讨论以追求客观性的行为事实上也是无法达到目的的。
既如此,我们就不应受制于虚无主义逢道德必逃,而是积极客观地去面对这一问题。
根据笔者近三年来的调查发现,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不仅仅是一个权利问题,同时它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甚至在后者的意义上还显得更为迫切些。
从学术史的脉络来看,不论是古今还是中外,自杀现象最初也与道德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在西方,从古希腊文明开始,便有很多智者讨论自杀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其中的焦点是自杀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也就是说是应该赞成自杀还是反对自杀。
赞成自杀者如克兰尼主义者、犬儒主义者、伊壁鸠鲁主义者和斯多葛主义者,他们基本赞同个体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所谓自由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和死。
在犬儒主义者看来,如果生活不理智就应该自杀,如安提斯特纳认为智力不好的人就应该上吊,其弟子第欧根尼更进一步将其思想发展成认为人如果无法理智地生活就应毫不犹豫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乔治·
米诺瓦,2003:
47)。
而伊壁鸠鲁是一位快乐主义伦理学家,他主张人的本性就是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快乐是唯一的善而痛苦是唯一的恶,死亡仅仅是感觉的丧失,因而死亡并不可怕,因此,他指出人如果想好好地死就应该自杀(周辅成,1964:
102-103)。
斯多葛学派则认为死亡是自然法则,活得最久的人和死得最快的人所失去的是一样的,如果人要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就不如死去,因此,人不应对生恋恋不舍(周辅成,1964:
249-263)。
当然反对自杀者也同样大有人在,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与前述几位相反,他们认为人首先是社会的人,是嵌入在社会群体中的人,因此,个体不能根据个人的利益去做出自己的决策,而应考虑对神应尽的义务和对城邦应尽的义务。
如亚里士多德就明确地指出,自杀从头到尾就是一件应该受人谴责的事情,因为自杀是对城邦的背叛,对国家有罪,对个体自己不公,面对责任时采取自杀的态度与道德相悖,因此,他甚至主张国家最后应采取措施惩罚自杀者及其家属(乔治·
米诺瓦,2003:
48-50)。
中世纪时,欧洲的神学道德家们开始严厉反对自杀,最著名者如托马斯·
阿奎那。
他在第一代宗教神学家奥古斯丁反对自杀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人为什么不能自杀。
在他看来,自杀是对自然法则的破坏,因为按照自然法则人有自我保存的本能,生命是一种自然的结果,人不应该干预或中断它;
自杀还是对法律的破坏,对社会的侵害,因为人并非是个体的人,而是社会的人;
自杀破坏了神的法则,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利决定人的生死,自杀显然破坏了上帝创世的基础(何兆雄,1997:
93-94)。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时期,道德人本主义者开始展开对阿奎那的批判,他们高举人本主义和理性的大旗,努力质问人是神创的法则,认为要将人从神的渊薮中解放出来,也即要将人权从神权中解放出来。
他们中赞同自杀者有孟德斯鸠、伏尔泰等人,他们认为人有自由和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18世纪时期,著名哲学家休谟和叔本华均赞同自杀,在休谟看来,自杀是人的基本人权,叔本华则指出宗教禁止自杀毫无根据,神甚至还不如人,因为人至少还可以自杀而神不能,这说明人的自杀是勇敢的行动;
而与休谟同时代的著名哲学家康德则反对自杀,因为在他看来自杀是一种利己行为,是一种自我失败,他更深刻地揭示出,一个人的行动所要求的道德选择应该从通行的道德准则出发,不仅大家能接受而且当事人也能够接受,不能用个人利益作为自我毁灭的理由;
近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包尔生更指出,自杀是道德病态的一种症状和尺度,自杀通常标志着一个精神上、肉体上、道德上和社交上出现错乱的生命体的结束(何兆雄,1997:
98-100)。
而几乎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相当的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涌现了一批哲人,他们同样在多个方面讨论了自杀现象。
孔孟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对自杀的态度较为含糊,他们一方面鼓励“求仁”的自杀,如孔子对伯夷和叔齐不食周粟而饿死在首阳山上的自杀行为就大家赞叹,认为这是“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求仁得仁”的道德壮举(《论语·
述而》、《论语·
微子》)。
孟子则指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
告子上篇》)又说,“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
滕文公下》)但孔孟所持的儒学思想也主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孝经·
开宗明义章》)从这一角度看,显然是反对自杀的。
不过,总体而言,孔孟思想主要还是从道德动机的角度来谈论自杀,认为凡是符合仁义道德的动机的自杀一般而言也就是值得赞扬和鼓励的。
与此相同,墨家也从目的动机论的角度出发肯定权衡利弊后的自杀行为,他们认为“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墨子·
大取篇》)。
道家则主要从辩证的角度来讨论自杀问题,他们的观点是生和死是相互转化的,生也是自然法则,自杀既不应提倡,同时也认为自杀有其规律性,因为自生与自灭都是一种自然规律。
同时,道家关于自杀的思想也有宿命论的色彩,如庄子认为“死生,命也”(《庄子·
大宗师》),“杀生者不死,生生者不生。
其为物无不将也,无不迎也,无不毁也,无不成也。
”(《庄子·
齐物论》)。
同时,对于自杀的意义,庄子认为“小人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
骈拇》),又指出“夫欲免为形者,莫如弃世。
弃世则无累,无累则正平,正平则与彼更生,更生则几(近道)矣。
达生篇》)可见,中国传统文化里关于自杀的理解同样与道德有着严密的关系。
三、老年人自杀的道德经验事实
从前述关于自杀的道德理论命题来看,自杀显然无法与道德完全撇开。
因为生与死历来就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任何学科其实都无法绕开它。
鉴于此,我们应在道德虚无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之外来重新正视道德与自杀的关系。
不过,笔者认为,仅从道德理论命题上来讨论自杀是应该被赞成还是被反对,对于当前中国农村严重的老年人自杀现象的经验来说,显然是很不够的。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从经验的角度关注自杀与道德的关系,这即是本文所要继续探讨的关于老年人自杀的道德经验事实。
与道德理论命题集中讨论自杀应该与不应该相异的是,笔者想探讨经验现实中的道德衰败作为引起老年人自杀的原因之一是如何表现的,其背后反映了什么样的道德变迁机制。
为此,本节想就几个案例的表述逐步展开,并在下一节就案例的经验现象进行分析。
案例1:
柴某,女,75岁,2007年自杀死亡。
柴某有3个儿子,3个女儿,且都已成家立业,家庭条件都比较好。
在其自杀前半年,柴某丈夫因病去世。
而其丈夫在世时,老两口一直单过,且自给自养。
老头死后,柴某提出来想跟儿子过,方案有两个,一是每个儿子家轮流住,时间可以一星期到一月不等,二是跟小儿子住,大儿子和二儿子负担生活费用。
但两个方案都遭到儿子们的否决,理由就是不管轮住还是跟小儿子住都不行,只能让其自己单过。
进一步的理由是房子空间有限,各自都有孩子。
而事实上,三个儿子的住房都相当宽敞,几乎每个儿子的楼房的第二层都没有住人,尤其是二儿子的房子刚建不到一年,十分宽敞。
再进一步的理由就是三个媳妇都反对,认为与老人住在一起不方便、不自由、不自在。
柴某没有办法,只好继续住在占地半亩的老宅子里。
但柴某一到晚上就害怕,且因为年纪大了,干家务活也不利索。
一次做饭时因视力模糊被柴火秆戳伤了眼睛,视力因此而更加模糊,她也就越发害怕住在屋子里了。
过了几个月后,柴某越来越怕,不敢进房,白天时就在村子里的各街道闲逛,但天总是要黑的。
夜幕降临时,人们都各自回屋了,她经常一个人在巷子里逗留,别人劝她进屋她也不回屋,总说怕。
柴某夫家的一些堂兄弟见此悲情就跟她三个儿子说了下,要他们想个办法别让老人到晚上了还在村里逛着不归屋。
大儿子和小儿子还是不愿意管,二儿子害怕老人死在外面,因为这样的话按照当地规矩,做丧事时尸体是不能进屋的,对于当地的人来说,可以不养老,但是不能不做丧事,因为做丧事涉及到个人的面子的问题。
考虑再三,二儿子就把老人接到他家去住了。
这样一来,老人倒是不怕了,但却天天挨二媳妇的骂。
有一天老人见二儿子和媳妇都出去干活了,就在二儿子家的水窖里跳水自杀了。
人们帮忙去捞尸体时,发现老人头朝下,脚朝上,这表明老人是抱了必死的决心,尸体捞上来后,她口袋里还用绳子绑着一捆留给儿子的钱。
案例1所反映的自杀,显然并非死于普通的贫困,因为捞上来死者的尸体时,其身上还绑着一捆钱,其自杀主要在于孤独与遭到儿子媳妇的羞辱,而这对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言,不仅是她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背后同样反映了子女的无德。
案例2:
陈某,72岁,2008年自杀死亡。
陈某丈夫中年而逝,此后她一个人一直自养自给。
陈某有一个儿子,且条件非常不错。
陈某自己一直单独住在自己的老院子里,由于年龄越来越大也就越来越难做到自给自足。
年老时,陈某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病痛,二是生活几乎无法自理,三是缺粮食。
对于第一个问题,陈可以硬撑着躯壳勉强残存,对于第二个问题,得益于邻居家的一个小孩,每隔三天就去帮她从水窖里拎一次水,然而,对于第三个问题而言对她几乎是致命性的。
她不得不厚着脸皮去找儿子要粮食,但每次在儿媳妇的骂声中都只能要到几天的粮食,吃完了后,她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又去找儿子要,就这样不断的遭媳妇痛骂,有时不仅媳妇骂,其儿子也骂,时而怪她吃快了,时而骂她吃多了,陈则总是在骂声中拎着粮食回到自己的老屋子里得以再多活几天。
陈某自杀前三天是最后一次去找儿子要面,但儿子和媳妇对她像往常一样骂了一通后严词拒绝给予粮食。
陈没能要到粮食回到老屋子里就跳进水窖自杀了。
三天以后,邻居家的孩子照常去给她拎水时才发现她死亡了。
人们进去时发现的景象是,当时水窖只有一半的水,陈是头朝下脚朝上跳下去的,水窖里的水淹没至其腰部。
因为浸泡在水里,陈的尸体已严重发胀,几乎撑满了整个水窖。
而在最显眼的饭桌上,除了一个空碗外,还铺了三块六毛钱,钱上面还用一个小石子压着。
陈某死后,其儿子为其办了非常隆重的丧事,请来了乐队,请来了戏班子,热闹了7天才将其下葬,整个丧事共花费陈某儿子2万多元。
对于舍不得给一点面给他老母亲却能够花2万多元大操大办丧事的行为,作为外来的调查者,笔者表示十分不解,村民的解释倒让我顿时“释然”,他们说,做丧事跟死人是没关系的,因为那是活人的事,也是做给活人看的,搞差了活人没面子。
与案例1不同的是,案例2所反映的自杀则几乎是在生存上陷入绝境后而绝望地自杀死亡的。
儿子媳妇拒绝给予老人粮食从法律上来说,当然是一个十分严重的权利遭到侵害的问题,但同时,其背后却反映出作为儿子媳妇的一方在伦理道德上的严重缺陷。
案例1和案例2是笔者在北方某农村调查时收集到的众多老年人自杀案例中的两个典型案例。
该村1900多人,在近5年来却有6人自杀死亡,且根据村民与村干部的经验来说,这明显不正常。
他们都反映以前从未有过这种事情,以前只有年轻人因婚姻家庭问题而自杀的,而最近10年来,老年人自杀开始出现且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案例3:
王某,男,86岁,还有劳动能力,身体很好,有一个儿子,儿子媳妇仍将他当“壮劳力”使用。
老人自己种田的收入除了自己吃外,剩下的全给了儿子,但老人有一个爱好,喜欢喝点小酒,儿子媳妇因此感到很不满,认为都86岁的人了,应该将喝酒的钱也给他们,因此就经常骂他。
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老人喝酒后遭儿子媳妇痛骂,老人无奈之下喝药自杀。
案例4:
高某,69岁,在镇上开了一个小发廊,多年下来积攒了点钱,大约有3万多元,老人在2005年与媳妇争吵了几句后喝药自杀了,致使他自杀的并不仅仅是这一次争吵,而是此前无数次的吵架和挨媳妇骂,老人死前写好了遗嘱,将自己的钱分成了两份,一份给老伴的,一份给儿子的,然后还将自己死后丧事要用的东西都自己事先准备好了,村民说,与媳妇吵架只是他自杀的导火索,实际上他已经很久就在设计自杀了。
老人自杀后,他儿子并没有我们外人想象中的那样责怪妻子,而是很坦然。
村民解释说:
人总是要与活人过的,难道还与死人过日子不成?
因此,在村民看来,活着的人毕竟更重要,死了就死了。
案例3和案例4是笔者在中部某农村调查时收集到的众多老年人自杀案例中的两个,这个村子人口不足1800人,老年人自杀死亡人数占整个老年人死亡人数的比例至少在30%以上,与案例1和案例2所在的村子不同的是,这个村子的老年人自杀从1990年代开始至今就一直很严重并且还在继续蔓延,本文开篇所引用的农民说没有一个老年人是正常死亡的夸张说法即是来自该村。
不得不承认的是,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老年人在家庭权力结构中越来越处于弱势是造成他们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一点上,陈柏峰(2009)与笔者(2009a)此前均有专门的论述。
然而,正如笔者前文一再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个权利问题,同时它还是一个道德问题。
老年人自杀的道德经验事实所展示的就是,当前农村社会道德的衰败尤其是家庭内部成员道德的衰败是导致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此前的所有关于老年人自杀的经验研究中均未强调这一点,且在既有的关于自杀的道德理论命题中也仅仅是只讨论自杀本身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本文认为十分有必要就此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四、老年人自杀现象的伦理学解读
梁漱溟(2006)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而伦理本位又主要由于注重家庭关系而生成。
在笔者看来,中国历史上,尽管不乏有“礼崩乐坏”的年代,但伦理本位一直是中国家庭乃至中国社会得以构成且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即使对当代社会与家庭而言亦基本相同。
因此,离开伦理的角度而谈论家庭内部关系的实然样态及其变化显然无法揭示出真正的经验事实,对于老年人的自杀现象的探讨同样如此。
为了理解老年人自杀与道德衰败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先考察道德的大致定义。
所谓道德,就是指“社会制定或认可的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简言之,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规范,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
”(王海明,2009:
78)而之所以需要道德,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以及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人们的行为事实如果是利人的则符合道德目的,如果损人则违背道德目的(王海明,2009:
81)。
围绕老年人与其子女所形成的一套道德规范应是既利于促进老年人个人与其子女的利益的,同时也应意味着是有利于促进村落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的。
但是,如上述四个经验案例所揭示,老年人的自杀事实上既无法增进其个人利益,也无法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因为自杀是老年人生命质量最差的极端状态,同时,众多老年人的自杀以致形成一种“自杀秩序”(刘燕舞,2009a)也使得年轻人在进入年老时同样会面临相似的境遇。
为了理解上述老年人自杀的道德经验事实,笔者认为从孝道入手作为切口来理解老年人自杀与伦理的关系是十分必要且恰当的。
在笔者看来,所谓孝道,其实就是可以理解为关于孝的一套道德规范。
从我们上述所展示的四个经验案例中,我们可以判断的是正是因为子代不守孝道而导致了老年人的自杀,换句话说也就是子代的不遵守有关孝的道德规范而导致了老年人的自杀。
曾子曰:
“孝有三:
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礼记·
祭义第二十四》)这就是说,关于孝的道德规范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
层次最高者是尊敬父母,此为大孝,层次居中者是不使父母受辱,此为次孝,层次最低者是要能够赡养父母,是为下孝。
曾子又曰:
“养可能也,敬为难;
敬可能也,安为难;
安可能也,卒为难。
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
”也就是说,做到赡养父母是比较容易的,但要做到尊敬父母就比较难,要做到尊敬父母也是可能的,但是要终身尊敬父母则比较难,父母死后,仍能行为谨慎,还能不使父母蒙受恶名,这才算是终身孝敬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儒家思想对孝顺的要求是从两个层面讲的,一个是横向的层面,即孝的三个层次,二是纵向的层面,即人的一生对这三个层次的实践。
从横向层面来说,要做到大孝即尊敬父母并不是那么容易,而做到下孝即赡养父母还是可能的。
从纵向层面来说,要终身做到大孝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父母死后还能继续保持做到大孝则是更困难了,但终身做到赡养父母还是有可能的。
然而,经验事实让我们所观察到的是,当前农村在孝道的横向三个规范层面已经日渐式微,大孝几乎不可能了,次孝同样几乎不可能,下孝已经陷入了艰难维持的窘境。
而对于孝道的纵向层面来说,则更是难上加难。
以前述四个案例为例,案例1是仅在下孝层面得到满足了的情况,但老年人的心理精神慰藉等更高层次的对孝道的需求却并没有得到满足,老年人的孤独感实际源自于其对孝道的更高一点的要求,因为人毕竟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高级动物,除了物质生存外,精神养料的获得同样殊为重要。
而案例2则是连孝道横向层面的最低层次都无法给予满足,这种情况下在老年人失去任何获得自己生存能力的资源时,无异于是将他们逼上自杀的道路,这种自杀其实更应该界定为他杀比较合适。
案例3和案例4则均是在能自养的情况下在自己完全不招惹儿子媳妇们的情况下,还因为其未能如儿子媳妇所想的要对儿子媳妇尽义务,而遭致谩骂甚至虐待从而自杀的情况。
事实上,仅从物质的角度艰难地满足老年人的生存,就好像是把老年人当一般的动物在养,这对老年人的精神刺激可想而知是十分大的。
这在案例3和案例4的地区尤其明显,那里的老年人常拿他们自己与儿子家养的阿猫阿狗们相比,问题还在于他们经常概叹儿子家的猫和狗不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其地位都要比他们高。
因此,他们才经常对访谈者讲他们都已经准备好了随时自杀,什么时候自杀只是偶然的,而走向自杀则是他们必然的宿命。
由此,孝道的横向和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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