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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工作帮助人们满足那些仅凭个人努力无法满足的需求而采取各种有组织的做法;
它视受助者为积极能动的主体,而不只是被动消极的客体;
它提供必要的条件运
用专业的方法使受助者发挥潜能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它是一门以现代科学所提
供的知识为基础的应用性社会科学。
”
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工作理论包括的内容极其丰富。
除了社会工作价
值和理念外,社会工作方法和实务也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
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和社会工作行政等内容。
社会工作实务
的内容主要包括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
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等。
(三)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CorrectionSocialWork),也称矫治社会工作或感化工作,是
矫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将社会
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之中。
矫正社会工作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
业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人或具有犯罪危险
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
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就业培训、信息咨询、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
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矫正工作一直都是慈善与社会工作的一部分,然而当社会工作被认可成为一
门专业时矫正领域却被排除在外,因为有人认为那是社会工作所关注的视野之外
的问题,专业社会工作专注于家庭、低收入户、弱势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个案工
作强调“案主自觉”,而矫正机构通过执法及监禁去强制受刑人,“案主自觉”已
被排除在外,在此情况下,专业社会工作很难发挥功能。
专业社会工作进入矫正领域是从青少年服务领域开始,其次是对成年人犯罪
的保护管束,再次是在假释领域,成年犯罪人的低度或中度安全戒护机构,社会
工作介入的最后一个领域是高度安全戒护的监狱。
二、矫正社会工作与传统刑事司法改造的差别
(一)刑事司法模式不同
传统刑事司法改造是一种对犯罪人惩罚和报复的补偿性司法模式
(Retribution);
矫正社会工作是基于传统司法理念的转变而产生的,作为一种感
化制度的矫正社会工作强调犯罪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入(Rehabilitationand
Reintegration)。
传统刑事司法矫正强调对犯罪人的控制和实施与其所犯罪行相适
应的处罚,虽然现代司法矫正理念强调去机构化,由监禁场所转向了社区,但是
并不一定意味着由惩罚转向了康复和回归社会。
而矫正社会工作强调不论在监狱,
还是社区中,都要尽量给犯罪人提供个别化的服务,以帮助他从内心认识到自己
的过错,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然后给犯罪人提供人道的有尊严的方式来
承担责任和改造自己,使其最终康复和回归社会。
(二)社会哲学基础不同
这两种司法理念背后的假设的差别是关于人的概念和犯罪行为的理解乃至犯
罪的社会危害的理解的不同。
传统惩罚补偿式司法模式认为:
犯罪人在本质上是
不同于正常人的坏人;
犯罪人不具有积极改变的潜能,是敌对社会和他人的人;
犯罪人没有受到尊重的资格,不值得帮助和辅导,犯罪行为是其本性恶的表现,
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理应受到惩罚报复,否则不足以警示他人和保护社会。
矫正社会工作则认为虽然犯罪人有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一定是本性恶
劣的表现,即便本质上是恶的,也不是天生就坏,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
的;
相信犯罪人有潜能来改变自己的认知、性格、精神和行为习惯;
犯罪人发生
积极转变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对犯罪人以正常化、个别化地对待、尊重和接纳;
社
会只有在真正帮助犯罪人完成认知和行为上的改造,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仅靠
以惩罚报复为主的改造措施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报复行为。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社会与个人二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
,矫正社会工作功能与作用也可以从
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入手分析。
“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弗兰茨·
冯·
李
斯特。
参见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6
(一)针对矫正对象的功能与作用
1、监管职能。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例如
美国的缓刑官、香港地区的感化主任,被法律授予依法对非监禁犯罪人实施监管
的职责,实施监管的作用,一是通过一定程度的限制其自由的方法(如定期汇报、
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其犯罪行为作出一定补偿;
二是通过适度监管预
防其再犯罪。
2、矫正功能。
犯罪行为的实施受个人因素的影响,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
行为特征、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
矫正社会工作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方
法技巧,使犯罪人或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得到生理、心理、思想和行为上的矫正
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3、服务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本质上是司法体系中实施的社会福利服务活动,
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或违法人士及其家人。
矫正社会工作
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
其内容包括心理辅导、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治疗、
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试等方面。
服务手段既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也包括
转介性的间接服务。
(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1、营造有利于矫正对象更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一些人的犯罪原因是其家庭及社区环境恶劣,存在许多
不利于人健康成长的负面因素,比如父母离异、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邻里失和、
毒品泛滥、偷盗猖獗等,这些负面因素的存在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更新改造。
矫正
社会工作的工作重心,除了针对犯罪人个人的监管、教育、服务外,还应着眼于
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营造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人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着科学化、人性化方向发展。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矫
正社会工作制度即是这一趋势的产物,又是推进这一变革继续发展的动力。
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的宗旨,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事矫正犯罪人及改善
社会环境的活动,通过有力的事实向世人证明,科学化、人性化的矫正措施比威
慑至上的严刑峻法更有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理念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每个具体工作领域这些价值理念
都是社会工作者思想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特殊领域,矫正社
会工作秉承了社会工作的基本观点,但与社会工作的其他领域相比侧重点有所不
同,它基本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
(一)接纳
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人都有与生俱来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而这
种价值和尊严带给每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
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服务对象的
基本态度应该是接纳而不是批判。
这一价值理念在矫正社会工作中尤为重要。
正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是一些对社会和他人造成过伤害的人,他们的行为在法
律和道德上都是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的。
但是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同样是受
助者。
社会工作者应当将矫正对象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一同接受下来,然后才
能以宽容体谅的心态,在平等的、安全的气氛中与矫正对象共同讨论问题,寻找
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可塑性
社会工作对人的基本看法是:
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即人
具有可塑性。
在这种信念的指导下,社会工作者相信可以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
帮助受助对象改变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思想行为,使其达到恢复社会功能、重新成
为社会成员的目标。
这一理念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同样十分重要。
在矫正社会工
作者看来,犯罪人首先是一个人,因此具有一般人所共有的“可塑性”。
如果信奉
“江山易改,秉性难移”的观念,那么以改变犯罪人思想和行为为目标的矫正社
会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
(三)个别化
社会工作者确信: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都有其区别于他人的生理、
心理特质和生活经验。
每个人在个性、信仰、动机、兴趣、情绪、目标、环境、
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方面都存在极大差异。
因此,社会工作者要把每一个服务对
象都当做拥有不同特质和需求的“个人”,而不是当作一种“类别”统一对待。
“个
别化”原则要求矫正社会工作者不能用先入为主的观点和态度来判断所面对的问
题,也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方法实施矫正。
矫正社会工作者要观察矫正对象的言行,
了解其内心世界,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能敏感地察觉自己对矫正对象的偏见,
运用恰当的方法来协助矫正对象解决其问题,重建和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五、矫正社会工作的任务和意义
从国际司法发展的历史看,人类刑法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中世
纪以前,以死刑和肉刑为主;
第二阶段是十六世纪以后,过渡到以监禁刑为主的
阶段;
第三阶段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刑法过渡到一种以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为主
的阶段;
第四阶段是以调解、和解、赔偿等措施为主的阶段。
矫正社会工作在人
类社会和刑罚制度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孕育产生,它的发展和完善体现了人类文明
的进步。
(一)实现了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结合
法律最初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战争和掠夺,刑罚在初期阶段主要体现为一种“以
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性血亲复仇观念,法制发展到近代,犯罪行为被认为
是犯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恶有恶报
的报应理念仍就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刑罚
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人的回归问题,刑罚由报复主义向目
的主义转变,不少执法者,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
越来越理性的倾向于刑罚的目的应当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
刑事司法体系在保护社会及犯罪人康复(Rehabilitative)治疗等方面,长久以
来面临价值目标的冲突,即所谓“丢弃就好”(JustDessert)的“正义模式”(Justice
Model)与“康复理想”(RehabilitativeIdeal)的差异。
“正义模式”主张对于犯罪
人不需要关心他们是否康复,不必在乎是否将犯罪人个人重塑或再造使其适合社
会,而是将关注点聚焦于给予每个犯罪人以应有的惩罚,使其与他们的罪行相称,
因为他们对社会及其成员造成了伤害。
与此相反“康复理想”观点,该观点赞成
康复概念,认为报应思维及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极其有限。
强调应将重点放在
受刑人身上及其处遇
治疗。
该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大多根源于政治、
经济体系等环境因素影响所致,而非犯罪人本身。
康复治疗模式要从两个层面着
手,即对犯罪人本身的康复和对社会的康复,使其消除让个体从事犯罪活动的需
要。
社会共同的利益与福祉,只能透过人道处遇及适当的康复活动来加以确保。
③
将惩罚和报应作为矫正政策的主要价值追求时,是不需要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的。
然而在长期的矫正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
只惩罚犯罪人而未提供矫正处
遇是行不通的;
提供犯罪人的矫正处遇服务而不考虑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及他们
的真正需求也是行不通的。
随着矫正政策现代化的发展,矫正社会工作产生并与
司法体制结合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必然。
从本质上讲,现代刑罚的目的已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
在于化解既已发生的矛盾冲突,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价值取
向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所指出的:
“作为刑事政
策基础的人道主义不再是每个人对于事物所持的同情态度这样一种个人的事情,
而是社会对于犯罪现象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问题。
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
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
从刑罚权的基本属性上看,保障人权亦是行使刑罚权的义务之一。
这意味着
在追求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标,实现国家权力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人权保障
的意义,来决定适用刑罚的性质、种类及适用范围,人权保障的革命引发刑罚的
嬗变,关注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刑罚权的制定与适用均不能背离刑罚权的
根本属性。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两个基本的价值维度,不应存在实质意义上
的对立,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在根本属性上存在着一致性。
(二)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学术界对于行刑社会化的解释还未完全达成共识,但从主流观点来看,
对行刑社会化的理解包括行刑方式和行刑目标两个方面的社会化,要“强调行刑
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即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
标。
“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和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两个“社会化”的含义有
所不同,前者意指社会对刑罚执行的广泛参与;
后者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即
指个体将社会文化内化的过程。
因此,行刑社会化就是指将行刑活动推向社会以
争取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以达到其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继续正常社会化的过程。
1、“社会化”的行刑方式
矫正社会工作是行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助于克服传统监狱矫正无
法回避的“监狱行刑悖论”
,使得刑罚执行具备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
国家司法体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本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力和职能的一种授
“监狱行刑悖论”指:
监狱矫正的基本特点是使犯罪人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但其目标却是要让他们重新
回归社会,这便使监狱矫正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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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和配置,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权力,矫正社会工作是对
国家司法权力的拓展,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机制,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补充,
这项制度体现了社会工作与刑事司法追求目标的结合,实现了行刑方式的“社会
化”,符合现代刑罚发展趋势。
2、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顾名思义是在社会化
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化,即“有意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与
行为模式。
犯罪人再社会化是再社会化的一种模式,就是改变行刑对象原有的
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以
及行为习惯的过程。
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上讲,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是由社会化
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表明,许多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很
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化过程的弱化或阻断造成其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
他们无法通过用被社会公众认可的途径和方法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
犯罪
人来自社会,并且仍将回归社会,相比传统司法矫正,矫正社会工作尽可能使犯
罪人与家庭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更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在矫正团体中,社会工作者的目标不在于执行惩罚或报复,而在于与其他队
员一起,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共同为犯罪人或行为偏差者提供人道
的矫正服务,协助他们与他人建立联系,引导其重新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回归社
会,完成再社会化的历程。
矫正社会工作者用个案工作的方式协助犯罪人自我了
解,培养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动机,激发矫正对象的潜能,协助其接受教育,获得
向上流动的机会。
同时,社会工作者要设法改善矫正对象的环境,使其生活在更
健全的社会环境中。
他们借助对社会资源的认识帮助矫正对象及其家人运用各种
社会资源,解决因犯罪而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还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共同设计矫正方案,改善矫正环
境,为矫正对象争取各种社区处理方式,尽量避免机构监禁,或缩短机构监禁的
时间。
这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对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体现人道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
随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刑法学
派——古典学派,其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边沁等人针对当时社会中存在的罪刑擅
断、滥施酷刑、狱政黑暗等弊病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的三大原
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理论根基。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
确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犯罪与刑罚,提出刑罚应当应当宽容,反对残酷刑
罚。
他认为“严酷的刑罚造成这样的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
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
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矫正社会工作是在矫正体系中实施的一项特殊的社会工作,其秉承社会工作
一贯的价值追求。
助人自助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提倡尊重人、关心
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丰富的“潜藏”和高度的可塑性,只要
给予支持,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这种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罚执行不同
的切入视角和服务方式。
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更具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它拒绝判
断,积极地追求理解、相信、接受和尊重,使矫正对象得到充分的尊重,感受到
来自于矫正工作者的无差别对待,从而帮助其树立改变自我的信心,发掘其改变
的潜能,调动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矫正社会工作坚持行刑社会化、个别化原则,
在科学的行刑理念的指导下开展矫正工作,达到最终的助人目的。
矫正社会工作首先考虑的是矫正而不是惩罚,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
会工作的理念使刑罚更趋人道化,满足了人道主义使人成为人,完成自我实现的
最高价值追求。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作为刑事政策
基础之一的人道主义,并不仅是具有同情心的个别人的理想追求,而且应是整个
社会对犯罪所负的责任,给予犯罪人的关心并不是出于怜悯,而是国家所应承担
的强制性的任务。
(四)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的价值追求
刑罚经济原则,也称行刑经济化原则,基本内涵是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多、
最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其中包含量与质两个方面的要求。
罗
伯特·
考特和托马斯·
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一书中指出:
“在刑法中,我们的宗
旨是使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及其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
虽然消灭犯
罪成本最低,但完全消灭犯罪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我们不求消灭犯罪,但求以
最小的社会成本将犯罪最大地控制在社会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实现刑罚的经济
性随着犯罪数量的日益增加,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日益复杂,刑事司法资源越
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存在行刑资源缺乏、监狱拥挤等压
力。
行刑压力的增加,会影响刑罚改造的质量,导致再犯罪率上升;
而再犯罪率
上升,不仅会导致行刑经济费用的增长,而且会增加犯罪改造的难度。
因此,讲
求刑罚经济原则对于刑事司法的实践与改革就非常重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兴起正是因应这一发展趋势,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处遇等方
式,充分利用犯罪人的家庭、亲友及社区资源,发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到司法矫正
工作中来,从而大幅度减少入狱人数,节约国家财政支出。
另一方面,专业社会
工作者的加入,将专业的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理念带入矫正领域,帮助矫正对象顺
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最大可能地保证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
与正常的社会成员交往,与拥有爱心的志愿者接触,从而达到司法矫正的最终目
的。
因此矫正社会工作是对高投入与低质量的传统刑罚改造的补充和修正,减轻
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降低了监禁刑的负作用,而且在犯罪人改造
质量上也具有传统刑罚无法比拟的优势,以较小的成本最终达到刑罚改造的目的,
充分体现了行刑效益。
根据英国最新统计数字,被判处监禁刑的服刑人员,平均每月消耗政府2700
英镑,而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国家每月只需支付200英镑左右的成本。
在
澳大利亚,1995~1996年度,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度费用是49491澳元,每名社区
矫正犯人的年度费用是1690澳元,仅为监禁犯人年度费用的3.41%。
多年研究实
践表明,美国对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费用,仅仅是监禁费用的约1/10。
1981年,美
国亚利桑那州的茨松首先发起称之为“友情、博爱”的社会化矫正活动,这项尝
试取得了显著成果,1997年对实施了矫正计划和没有实施矫正计划的两组犯罪人
的调查显示,前者的最犯率仅为27%,后者的最犯率却为75%。
社会化矫正措施
的经济优势和行刑效果已经被普遍认同。
第二章实务研究
对犯罪人的矫正是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由各个方面的专业
人员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目的。
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矫正团体中的重要一员,与其他
成员的区别就在于他们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和技术为受助者提供服务。
经过
几十年的发展,矫正社会工作逐渐发展成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着独立的工作领域
和独特的工作方法。
个案辅导是最普遍的服务模式,通过社会工作者与受助人之间建立的专业关
系,使矫正的目标在个案辅导过程中得以实现;
如果将相同类型的犯罪人作为一
个团体,则小组工作也是常被采取的服务模式;
在社区矫正的诸多方式中,运用
社区资源以协助犯罪人及其家庭,必须将社区工作的方法作为主要手段。
社会工
作的专业方法在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包
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过程自司法判决前的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开始。
这时的主要
工作对象是已被羁押或保释的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
此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周围社会的接触了解,出具
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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