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要求车辆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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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005年)
(2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1997年)
(2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001版)
(2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2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29)《重庆市地基基础规范》
(30)《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3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3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33)《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
18.3总平面布置
(1)车辆段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为主体,充分考虑车辆段的其它不同功能要求,根据有利于生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安排。
各项设备、设施宜分区布置,并应充分考虑远期发展条件预留。
(2)车辆段的线路、房屋、设备和设施的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作业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充分考虑消防、卫生、通风、采光、绿化、环保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力求布置紧凑、整齐美观,经济合理。
(3)材料库的布置应方便汽车运输,考虑起重运输设备及场地,以便材料及设备的储存和发放。
(4)车辆段应有运输道路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与外界道路相连通。
道路设计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形成过轨处道路与轨道梁的立体交叉。
道路主干道路面宽度7.0m,通行汽车道路路面宽度4.0m,其它运输道路路面宽度2.0m。
场区道路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
(5)车辆段应设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应结合当地环境条件,选择实用、美观并具有通透性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所有线路,道岔区的外侧均应设安全防护栏栅,安全防护栏栅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6)各车库内和库前线路,根据作业和安全的需要应设横向通行地道。
(7)车辆段地处丘陵地带,地势起伏,高差较大。
应根据场址地形、地貌的实际特点,结合出入线纵断面设计,考虑工程土方的填挖平衡,确定车辆段的线路标高和场坪标高。
车辆段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布置排水设施。
(8)重视对地块周边既有建筑物、道路、绿化景观等设施的影响,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9)车辆段变电所、给水所等动力房屋,应设置在相关的负荷中心附近。
(10)产生噪声、冲击震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宜单独设置;
产生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的房间或设施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
排出的有害气体、粉尘、废液等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
18.4工艺设计
(1)车辆段工艺设计应以本技术要求中提出的跨座式单轨车辆基本技术条件为依据。
在车辆具体方案未落实之前,暂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车辆技术参数和相关资料。
(2)车辆段规模应满足功能要求,根据列车全日运行计划、车辆技术性能、车辆检修等级、车辆定检周期的停修和库停时间等技术指标和资料计算确定。
车辆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预防检修制度,积极推行状态修。
修程和检修周期应根据车辆选型,线路条件和车辆制造商的建议制订,设计时可参照表18.4-1取值。
表18.4-1:
跨座式单轨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周期表
类别
检修种类
检修周期
检修时间
备注
里程(万公里)
时间
定期检修
全面检修
60
6年
40天/列
重点检修
30
3年
30天/列
日常维修
换轮
10
1年
20天/列
三月检
2.5
3月
3天/列
列检
-
3日
4h/列
注:
表中检修时间是按每列车6辆编组,并按部件互换修确定的。
(3)根据3号线线的具体情况,本车辆段的任务范围应包括:
①承担3号线近期和远期工程部分配属本场车辆的运用、停放、列检、三月检、换轮、清洗和清扫,以及定期消毒工作。
②承担3号线相关折返站列检所的有关作业任务。
③与3号线的童家院子车辆段及综合维修基地共同承担2号线正线事故列车的救援工作。
④道角车辆段的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任务归属于3号线的童家院子车辆段及综合维修基地。
(4)车辆段的生产机构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可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
(5)车辆段各修程工作量计算时应考虑检修不平衡系数,检修不平衡系数宜采用下列数值:
日常维修取1.2;
定期检修取1.1。
(6)车辆段应设出入场线、牵出线、停车线、列检线、月检线、洗车线、换轮线、工作车库线等。
(7)运用车间应配备停车库(棚),列检月检库和列车清洁洗刷设备及相应线路等设施,并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办公、生活房屋。
(8)停车库(棚)、列检库、清扫库、月检库和全面检修、重点检修库应组合为联合车库。
(9)联合车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近、远期规模变化不大或厂房扩建困难时,其厂房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11)停车、列检线尽端式时,每条停车列检线停车列位为两列位。
(12)月检库的线路宜设车辆检查作业平台和车顶作业平台,其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作业平台面高度和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结构和作业要求确定。
月检库设置起重设备。
(13)各车库的长度应分别按下列相应公式计算,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下列公式计算值。
①停车库(棚)计算长度
Ltk=(L+2)×
Nt+(Nt-1)×
6+9+3(21-1)
式中:
Ltk——停车库(棚)计算长度(m);
L——列车长度(m);
Nt——每条线停车列位数;
2——停车误差2m;
6——停车列位之间通道宽度6m;
9——停车库(棚)横向通道宽度(前端3m,后端6m)。
3——列车至车挡安全距离3m;
②列检月检库计算长度
Ljk=(L+2)×
Nj+(Nj-1)×
6+18+3(21-2)
Ljk——列检月检库长度(m);
L——列车长度(m);
Nj——每条线列检、月检列位数;
2——停车误差(m);
8——列检(或月检)列位之间通道宽度(m);
18——列检月检库横向通道宽度(前端3m,后端15m);
3——列车至车挡安全距离(m)。
(14)车辆段应设机械洗车设施,配属车超过12列的独立车辆段可设置机械洗车设施。
机械洗车设施应包括洗车机、洗车线和生产房屋,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洗车机宜可采用尽端式。
其功能宜满足车辆两侧和端部(驾驶室)清洗和化学洗涤剂的洗刷要求;
洗车机宜按露天设置。
洗车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确定。
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②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
Lsj=2L+Ls+10(21-3)
Lsj——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m);
2L——洗车机设备前后各一列车长度(m);
Ls——洗车机长度(包括连锁设备)(m);
10——为线路终端安全距离10m。
(15)洗车线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
洗车线宜在适当的位置设人工洗车台,人工洗车台设置在洗车线两侧,高度宜与列车客室地板面一致,长度宜按不小于1/2列车长度设计。
(16)车辆段各种车库内的通道宽度和车库大门等部位的最小尺寸宜符合表19.4-2的规定。
车辆段各车库有关部位最小尺寸(m)表18.4-2
车库种类
项目名称
停车棚
列检月检库
检修库
油漆库
工作车库
车体之间通道宽度(无柱)
1.8
5.0
2.0
车体与侧墙之间的通道宽度
1.5
4.0
1.7
车体与柱边通道宽度
1.3
3.2
2.2
库内前、后部通道净宽
3.0
车库大门净宽
B+0.6
车库大门净高
H1+H2+0.4
1、B—车辆限界的宽度
2、H1—轨面高度
3、H2—轨面上车体高度
(17)运用车间应根据列车日常运用维修和列检、月检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辆车载设备检修、列车内部清扫、洗刷、工具存放、备品贮存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
上述房屋宜设于联合车库的边跨内或邻近地点。
(18)车辆段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和防灾调度宜合并设置。
在列、月检库横向地下通道内两侧宜设动力及安全照明插座。
地下通道内固定照明灯具不应影响作业。
(19)车辆段内宜设乘务员公寓,其规模根据早晚运行列车乘务员人数确定。
(20)换轮库及其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换轮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所有车辆的轮对换修工作的要求;
②换轮库应结合车辆段工艺流程和厂房组合情况合理布置,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检修厂房合并设置。
当换轮库与其它检修厂房合并设置时,宜以实体隔墙隔开;
③换轮库应设专用起重设备、轮胎拆装设备和充气设备,换轮库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换轮作业的需要。
(21)车辆段应设置工程车库满足工程车的停放、运用、整备、日常维修工作需要。
18.5车辆段线路
(1)出入段线:
最小曲线半径150m;
最大坡度45‰;
相邻坡度代数差等于或大于5‰时应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竖曲线半径1000m。
(2)试车线:
曲线半径应尽可能大,困难条件下不小于450m;
一般设计为平坡,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5‰的坡道上。
(3)车辆段线:
最小曲线半径75m;
一般设计为平坡,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3‰的坡道上。
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得小于3m;
道岔端部至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得小于3m;
道岔与道岔之间应设衔接梁,长度不小于2m。
18.6房屋建筑与结构
18.6.1房屋建筑
(1)车辆段内的用房分为生产用房和管理用房,其房屋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并充分考虑重庆市的建筑特点及规划的有关要求。
(2)房屋布置应力求分区明确、布局紧凑、联系简捷,既要满足防火的规定,又要节约用地。
(3)建筑物的造型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做到错落有致、格调明快、整体协调。
室内按功能使用要求确定装修标准。
(4)车辆段内应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汽车出入口,并应有环形汽车通道以保证消防要求。
①车辆段内的道路,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设计。
段内主干道路面宽7.0m,次干道路面宽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最小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主干道最大纵坡不大于6%,次干道最大纵坡不大于8%,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大于9%。
道路相邻纵坡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15m。
道路横坡,根据地形、排水沟位置设置成单坡道或双坡道,横坡率为1.5%。
②车辆段内尽端式单行车道路长度大于35m时,应设回车场地,其尺寸不小于12m×
12m。
③车辆段内道路宜选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5)车辆段内的办公、生活用房宜合并建成综合楼,以节约用地、方便使用,并应注意朝向。
(6)车辆段联合车库等多跨或大跨度建筑,可视屋顶荷载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或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面采用钢网架结构及轻型屋面体系,框架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
并应有隔热、防水、通风设施和防火措施。
(7)一般生产用房和六层以下跨度不大的办公、生活用房宜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8)车辆段内应考虑绿化,如种植行道树和布置必要的集中绿地等。
绿化率不小于20%
(9)车辆段内房屋抗震基本烈度应按6度考虑,并按7度采取构造措施。
(10)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11)消防要求及措施
①场区内部设置7m宽消防环路。
②各体建筑分别设置水消防和手提式灭火器。
3车辆段内的钢构件均需达到二级防火要求,网架防火采用防火涂料。
18.6.2土建结构
(1)一般规定
①满足相关的现行国家和重庆市规范和规程。
②结构设计分别按设计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强度、刚度计算,并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同时满足防火、防水、防锈、防雷、抗浮等要求。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车辆段房建工程按50年设计基准期进行设计。
③结构尺寸满足建筑净空、设备安装、使用功能以及施工工艺的要求。
④综合考虑上部结构之类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环境要求、使用要求等选择合理的持力层及基础形式。
⑤车辆段建筑重要性类别为:
变电所、通信、信号用房为乙类建筑,其余均为丙类建筑。
⑥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要求,本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考虑,按7度采取构造措施。
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2)主要技术标准
①荷载标准
·
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
钢筋混凝土构件自重r=25kN/m3,素混凝土构件自重r=22kN/m3,钢结构自重r=78.5kN/m3。
可变荷载
对于雪荷载和风荷载,均遵循《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房屋建筑楼、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具体设计中,应根据各工种提供的设备荷载值进行修正)
通信、信号设备用房:
6.5kN/m2
办公室:
2kN/m2
会议室:
2kN/m2
食堂、多功能厅:
3.5kN/m2
不上人屋面:
0.7kN/m2
一般上人屋面:
1.5kN/m2
吊车等工艺设备荷载按工艺的资料和要求
地震荷载:
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按7度采取构造措施。
施工荷载:
应考虑设备运输及安装荷载,施工机具荷载,地面堆载、材料堆载。
具体取值不得小于2kN/m2。
(具体设计中,应根据工艺设备专业要求进行调整)。
②基础沉降控制要求
按重庆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建筑物最终沉降量及沉降差异。
按工艺要求控制轨道基础最终沉降量及差异沉降。
(4)房屋结构选型原则
①上部结构选型
上部结构根据房屋用途选用不同型式,厂房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联合车库位大跨度生产厂房屋面宜采用钢网架结构或轻钢屋面体系,辅助生产房屋和多层办公、生活房屋宜采用现浇框架结构,小型配套设施宜采用砖混结构。
②基础选型
基础的设计根据土质情况,结合上部结构类型及荷载情况等选择基础型式。
18.7给水、排水及消防
18.7.1设计原则
(1)车辆段给水及消防水系统包括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
排水系统由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雨水工程系统组成。
室外给水系统宜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管网。
(2)给水工程设施要安全可靠,应保证生产、生活和消防各用水点对水量、水质及水压的要求。
(3)车辆段用水水源采用城市自来水,并应从城市不同自来水干管上各引入一根进水管,在室外形成环状供水。
(4)室内消防采用直接从室外环网抽水(集中加压还是各单体分别加压视具体情况确定),不设消防水池,室内消防系统与生产、生活系统分开设置。
(由于目前周边没有市政管道,具体取水方式待下阶段落实。
)
(5)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尽可能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在不能满足用水点压力时,采用全自动变频调速恒压设备供水。
调节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确定。
(6)室内排水体制视其所处地区的市政排水体制而定,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污、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设计中与城市给、排水管道衔接的问题,应根据“重庆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重庆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与市自来水公司和排水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协议。
(8)雨水量按设计降雨重现期为4年的暴雨强度,地面汇流时间一般为10min计。
出入洞的路堑汇流时间按5min考虑。
18.7.2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1)用水量标准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50l/人·
班次计,小时变化系数K=2.0。
冲洗道路及绿化用水量按规范执行。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定。
各附属建筑物用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确定。
(2)尽量采用自来水管网直接供水方式,若压力不能满足要求采用全自动变频调速恒压设备供水。
(3)生产、生活给水管为枝状布置。
18.7.3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外消火栓,地面水泵接合器。
(2)室外消防给水利用场内环状给水管网系统供水,室内消防当水压满足消防要求时,由环网直接供水,当室外管网不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压力时设消防加压设施。
并在室外设置水泵接合器。
(3)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现行有关规范选用。
(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分别满足各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距接合器15~40米范围内设置与消防用水量配套的室外消火栓。
18.7.4排水系统
基地内雨、污水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1)排水量
工作人员生活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5%计。
消防废水量、冲洗废水量与用水量相同。
生产用水排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2)生产废水
车辆段等生产维修作业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气浮、沉淀,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酸、碱性蓄电池维修作业产生的含铅、镉、镍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须在车间出口进行必要的水质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18.7.5室外雨水排水
(1)雨水排水设计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并保证设计汇水流量能够畅通排放。
(2)雨水排水方式以钢筋混凝土雨水管为主。
道路下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管;
股道区排水采用盖板排水沟;
在雨水管之间、雨水管与盖板排水沟连接处设雨水检查井,各管线之间的夹角不小于90°
。
一个雨水井连接的主雨水管不超过3个。
(3)钢筋混凝土圆管按满流设计。
(4)设计暴雨重现期为5年,地面汇流时间按照10分钟计算。
(5)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使纵横向排水设备紧密配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排水路径短而直。
(6)雨水排水系统,应接入附近的城市排水干管,或经规划局批准就近排入河道中。
18.8空调
18.8.1一般原则
(1)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在满足运营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洁(如:
风/水管的布置、设备房的布置、环控工艺的控制模式等),同时系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2)通风空调系统应为工艺设备提供合适的温度、湿度、空气含尘浓度条件,同时能为车辆段的工作人员提供较舒适的工作环境;
火灾时通风空调系统应能迅速排除烟气,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疏散。
(3)对于厂房,首先应考虑利用侧墙开窗,采取自然通风方式通风。
如果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全机械通风或局部机械通风)。
(4)在厂房等内发生火灾时,通过外墙侧窗排烟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如果自然排烟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通风空调系统设计时宜将工艺设备用房和办公管理用房分开。
(6)不设采暖设施,场内生活用水采用电加热或煤气(天然气)加热方式。
(7)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油烟、余热及余温的场所,根据有害物质的性质、特点、数量及危害程度设置全面或局部通风及除尘净化通风,保证室内空气环境达到国家环保、劳动卫生和能源部门的有关规定。
(8)办公、值班、休息室及乘务员公寓夏季冷负荷指标:
150-200W。
(9)工艺房屋夏季冷负荷根据设备发热量大小进行计算
18.8.2设计参数及标准
(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夏季空调干球温度:
36.5℃
湿球温度:
31.5℃
夏季通风干球温度:
33℃
冬季通风干球温度:
7℃
冬季采暖干球温度:
4℃
(2)室内设计标准
对生产、管理和生活用房根据现行规范及工作、生活实际需要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及排烟系统,其标准按规范、具体工艺要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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