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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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
(买方)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向承运人交货时
卖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卖方)
DAP地点交货
指定目的地(不卸货)
目的地交货时
DAT终点站交货
指定终点站(卸货)
终点站交货时
DDP完税交货(出卖人义务最多)
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边交货时
水运
FOB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交货时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卖方(默认投平安险)
主要归纳:
EXW/DDP FOB/CFR/CIF DAP/DAT CIF/CIP
(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
(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
FOB/CFR/CIF
(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
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C组、D组。
后面跟的地点是目的地。
例如:
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 CIF(青岛)
(4)只适合于海运(水运)的术语:
FOB/CFR/CIF/FAS
(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
CIF/CIP
★★★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
(1)新的分组方式:
第一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
(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
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
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4-1-41)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FR术语。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
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当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本题中,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
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
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
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2-1-99)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IF”术语。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依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选项C、D正确。
在CIF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2016-1-80)略。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项下,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而不是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承担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
(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通则2010下的FOB术语,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但货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风险即转移,而非越过船舷。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
积极条件:
适用公约的合同
(1)营业地标准:
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即使当事人国籍相同,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也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消极条件: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以劳动服务为主的合同)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1.★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可以修改公约,可以排除公约适用,可以选择贸易术语)
被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择贸易术语不等于排除适用公约,符合其适用条件的,则公约可以作为贸易术语的补充适用。
(1)营业地标准: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不满足营业地标准)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
(1)要约的规则
导致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
被撤销而失效、要约过期而失效、遭到拒绝而失效等。
(2)承诺的规则:
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
实质性变更:
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争端解决和违约赔偿。
非实质性变更:
其他。
b.逾期——因传递延误和非因传递延误而逾期
逾期承诺
原则上
要约人可采取的对抗措施及后果。
因受要约人自己迟延而造成
无效
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承诺有效。
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造成
有效
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则该承诺无效。
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质量担保义务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具体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若合同对前述问题约定不明,则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
②适用于特定目的;
③与样品样式相符;
④达到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要求或是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①所有权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②知识产权担保:
卖方的货物,必须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此担保受到限制
第一,地域限制。
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
A.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
B.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第二,其他限制: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C.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
卖方提前交货;
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买方的义务:
接收和付款。
接收不等于接受。
(2)货物的检验(2008-1-4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
①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无合理机会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4.风险转移规则
正常情形
合同涉及运输
(1)若卖方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2)若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3)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由买方承担。
合同不涉及运输
从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违约情形
(1)如果买方不依《公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则自货物交其处置而其不收取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2)对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卖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风险由卖方承担;
(3)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4)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虽有上述风险转移的规定,但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交付替代物和宣告合同无效是以卖方根本违约为前提。
(2)其他有关补救方法
分类
内容
中止履行或称预期违约
①其适用条件:
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②对应措施: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以通知,如果对方及时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否则,可以进一步宣布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方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如宣告合同无效,虽已终止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
支付利息
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拖欠金额的利息。
采用了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6.货物保全
(1)保全义务的前提: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
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者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
买方已经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2)保全的方法:
保存或必要时变卖。
(3)变卖货物的前提:
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
例如:
买卖水果合同。
加拿大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在加拿大的乙公司订立的船舶买卖合同应适用该公约。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船舶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在运输中销售货物的风险,原则上是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答案解析』原则上,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由买方承担。
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
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
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2-1-80)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合同、风险转移。
《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
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指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
也即,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并不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所以,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法律提出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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