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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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
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市教育局《*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
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关于XX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
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
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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