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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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学科)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且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教育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
2、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
任现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投诉。
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教学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
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能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及反思。
2、教学基本功扎实。
掌握幼儿园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3、教育教学效果优良。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教学,开展园际公开交流活动5次,或开展园际公开交流活动2次及区级以上公开活动1次以上;
或获得技能、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园级一等奖或区级以上三等奖2次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1、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并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一学年的教案。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区级以上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
或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并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区级以上三等奖1次(须提供证书、教案等相关材料)。
3、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九条教科研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含1篇教学案例)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所撰写的本专业(学科)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区级以上二等奖以上2篇。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且所撰写的本专业(学科)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区级以上二等奖以上1篇。
(四)主持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
所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发表或获区级二等奖以上1篇。
(五)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园长)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业)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60)节;
副校级(副园长)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业)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120)节;
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十三条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
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
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本专业(学科)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
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提供工作计划、安排、总结等过程性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现所教专业(学科)与教师资格证所上所规定的执教专业(学科)应一致。
或至少有一种教师资格应与所教学科相同或属同一专业(学科)大类。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所教专业(学科)一致。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学科)应与申报专业(学科)一致。
或至少有一个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
或参加所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成绩合格;
或获得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称号。
其中,幼儿园教师所学非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的也可提供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专业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的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学历均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可初定三级教师资格(仅适用幼儿园教师)。
2、具备下列条件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
取得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仅适用小学、幼儿园教师);
或取得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申报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学科)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学科)与所教专业(学科)不一致;
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
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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