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重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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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步性b.协调性c.立、改、废并重。
9.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分类a.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b.以是否直接参与交易为标准:
直接主体、间接主体间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二是电子认证服务商,三是在线金融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又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10.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其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即可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网络的这种便捷性和虚拟性给交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任何一方电子商务主体对交易中某个环节的否认,都将带来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只有确立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交易机制,尤其是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消除当事人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疑虑。
只有建立其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使得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实现有了坚实的保障。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存在。
基本原则:
a.主体真实存在原则b.主体则个法定原则c.主体公示原则11.网站的概念和分类网站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
分类:
a.按照设立人的性质分:
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科研网站、教育网站等b.按照功能分:
信息内容的提供者(ICP)、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兼有c.按照是否营利分:
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许可、备案、审批、专项备案1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类型:
a.侵犯他人著作权b.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c.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d.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e.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谁发布谁担责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a.直接侵权责任:
指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直接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问其主观过错。
b.共同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4.电子合同概念:
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a.合同的共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是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b.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均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c.有时是自动完成,没有当事人协商过程d.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但使用电子签名方式。
a.按照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为标准:
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b.按照合同标的为标准:
信息产品合同、非信息产品合同c.按照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是否均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为标准:
完全电子合同、不完全电子合同15.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16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7.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8.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迟到,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
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对于承诺迟延,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按诚信原则,要约人负有通知义务。
19.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包括:
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20.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21.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改造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虽然并非民事主体,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它作为一种交易工具,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够代替其发出或接受要约。
因而具有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因此,应当承认其效力。
22.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23.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
a.在线付款,在线交货b.在线付款,离线交货c.离线付款,离线交货24.电子错误:
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25.点击合同:
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合同”才能订立的合同。
26.拆封合同:
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
26.电子签字法的立法模式:
a.最低要求方案b.数字签名方案c.双轨制方案27.电子签字的效力范围:
除外: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8.电子签字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字归属的推定规则:
当法律要求某一文件需要签字时,除非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电子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或经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在文件上签字的人就是其本人或其代理人。
电子签字完整性的推定规则:
所签署内容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传输或存储中发生了被非法修改的情况时,推定为完整。
29.电子认证的作用:
防止欺诈、防止否认30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区别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31.域名:
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域名是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的。
在互联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上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即互联网域名,或者叫身份号。
域名具有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
32.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3.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决定的。
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34.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a.违禁作品b.官方文件c.时事新闻d.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5.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36.法定许可:
一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
二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
37.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程序具有目的性、可执行性和序列性。
文档:
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8.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a.利用著作权保护b.利用专利权保护c.利用商业秘密保护39.利用著作权保护的优点:
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宽,因为版权法对其保护对象的要求标准只要有独创性即可;
保护可以“自动”生效;
不保护其创作思想本身,这样便于其他开发者利用,有利于软件的优化、开发和发展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其仅能保护其作为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作品的功能和使用权。
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其表现形式就是解决某个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和方法,其表现形式的功能使用权就得不到保护;
计算机程序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有时往往很难截然分开,难以处理这类问题。
40.商业秘密:
是一种“信息”,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
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如何确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应当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要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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