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规章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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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分会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
不够3名党员的就近企业成立联合党支部,流动党员成立流动党支部;
正式党员超过50名的成立党总支,超过100名的成立党委。
第六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向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党员发展制度
第八条党员发展应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并做到:
一、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确保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二、必须坚持个别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工作,不准搞突击发展和停止发展;
三、必须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
主要根据各企业党员队伍的状况,正确制订和实施符合这一方针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因企制宜,注意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同时,应坚持大胆吸收中青年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入党。
第九条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一、必须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
四、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六、必须举行入党宣誓。
第十条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至少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
转正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审查参考;
三、经支委会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十一条培养教育的方法:
一、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出不足,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和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及党组织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引导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党性修养加深理解,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党支部要经常通过谈心等方式,了解他们,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激励他们不断进步。
第十二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等。
第十三条培养考察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
第五章党建工作联系员制度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联系员是为传达上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督促基层党员履行党内任务而设立的。
第十五条党建工作联系员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好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同时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把企业中的优秀青年引导、培养、推荐加入到党的组织。
二、密切联系广大党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增强党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保持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党团与群众的密切沟通及交流。
第六章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在员工或个体工商户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私营、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支持和监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协调出资人、经营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协调工商(市政)管理部门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做好私营企业主的统战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帮助和引导,鼓励他们做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纳税人;
五、领导私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和教育员工,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支持和监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办法一般应采取"
灵活、务实、多样"
和"
业余、小型、分散"
的办法,尽量做到生产经营和党的活动两不误。
第二十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应重视通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发挥这些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七章党员学习、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时间与内容安排:
一、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的具体措施,并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思想汇报和工作情况等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和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
的重要思想和一系列讲话精神;
党的基本知识;
党的基本路线;
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与指示;
党纪党规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前段学习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后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党委做书面报告。
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习、组织生活的形式:
学习的主要形式:
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
坚持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和正面灌输学习及寓教于乐相结合。
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2天。
第二十四条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有的放矢,坚持学以致用,重在提高自身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坚持检查督促,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党员学习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自学时间、内容和效果等。
第八章党员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党员要定期(每半年)向党支部报告自己工作、思想、学习的情况,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等情况,以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了解以及党性观念。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在开展党建工作中,要定期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章党费收缴及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员每月按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以一定比例向党组织交足一次党费(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交一次党费),党小组长登记造册并填入党员党费证。
第三十条各级党组织按月向市私协党委上缴党费(区、县级市私企党组织党费先上缴区协会,区协会将当年上缴的党费分上下半年两次交市私协党委),并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支部党员书面通报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十章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每名流动党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支部要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档案资料,实行IC卡管理,同时报市私协党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在工作上、思想上多关心流动党员,及时给予帮助和关怀。
第三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的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对流动党员流动去向进行跟踪管理。
一、由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暂住证;
二、到企业就业的,纳入党组织生活工作管理之中;
三、对变更工作单位的,将IC卡转交到接收单位党组织;
四、流动管理单位,主要有工商部门、个私协会、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七条根据情况,可考虑建立工商户党支部、建筑业党支部、餐饮业党支部及其他形式党支部,使每一名流动党员都能有先后衔接就近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八条对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按党章的有关规定给以自行脱党处置。
第十一章定期听取私营企业主和党员职工意见制度
第三十九条每月支部应组织全体党员过一到两次组织生活活动,广泛听取党员对党建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每半年听取一次私营企业主对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此外,还可通过平时参加私营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收集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使党建工作在形式、方法、内容上与大家取得一致共识,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各种教育活动。
一、教育内容: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
论"
教育;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
江泽民同志"
重要思想教育;
现代科技知识教育;
二、教育的基本方法和形式:
经常性教育;
"
三会一课"
;
集中性党员教育;
党员的自我教育等。
第十二章党员、私营企业主教育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谈心、请示汇报工作等形式,经常性、不定期主动地对党员和私营企业主进行正面灌输、教育,在企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第四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应广泛宣传党在各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员和私营企业主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私营企业得到贯彻实施。
第四十四条正确处理党组织和私营企业主的关系,尊重和维护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决策、管理、指挥的权威,支持他们依法经营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私营企业协会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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