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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为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招标人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事件三:
投标人B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该投标人按时提交了答复,认为系笔误并修改了工期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了工期的修改。
事件四: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某一项关键项目的单价工程量的乘积较其相应总价少10万元。
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向投标人C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确认投标总报价不变,修改其关键项目的单价。
事件五:
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E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与投标人E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E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
事件六:
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未能与投标人E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E。
二、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可对背景材料“投标人须知”中的哪些内容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有哪些?
2.根据背景资料,对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逐一进行分析评述。
3.如果发生如下情况:
A、B、C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澄清文件,并注明问题来源。
请问招标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程序、评标过程及签订合同等相关问题。
首先是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文件分包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应对工程分包提出要求,包括:
①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②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投标人不得提出分包;
③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允许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④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报价是指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且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据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水利部等七部委颁发的第30号令和27号令在投标有效期方面都做了如下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是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报价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时,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应遵守下述规定:
①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②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③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均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对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招标人法律责任、投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法律责任、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四、答案
问题1: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异议及理由如下:
可对“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
基础工程公司”提出异议。
理由: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商。
可对“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提出异议。
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如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问题2:
事件一妥当。
事件二不妥当。
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事件三不妥当。
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
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不能通过投标文件澄清使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应该按废标处理。
事件四对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的处理不妥当,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应按关键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修正其合计及其相应投标总报价,并向投标人C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确认。
事件五“招标人在与投标人E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E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不妥当。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事件六“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E”不妥当,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问题3:
该事件中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澄清文件是妥当的,但不能注明问题来源,因为一旦注明问题来源就意味着向他人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堤防综合整治工程投资约540万元人民币(中央投资占60%,地方投资占40%),工期90日历天。
由于工程涉及安全度汛,该项目在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立即组织招标活动。
为节省时间,招标人决定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
招标人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在起草招标文件时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①工期紧且拖延工期有较大安全风险;
②地方需要配套40%的投资;
③招标人投入该项目的人员少,合同管理难度大。
为此,在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如下描述:
(1)关于工期延误的描述,“为了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除发包人原因外不得延长工期;
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50000元人民币。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
(2)关于工期提前的描述,“为保证项目安全度汛,尽可能提前竣工,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但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3)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描述,“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价的6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7%”。
(4)关于合同价的描述,“本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政策法规、地质条件、物价等变化的风险属于承包人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合同价变化不予调整”。
二、问题
1.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中存在哪些不规范的行为。
2.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做简要分析。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虽然各个工程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需求,但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否则就会违规。
具体到本案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条件招标活动才具有合法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施工招标的条件,包括: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监理单位已确定;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决定了招标活动的成败。
第一,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上的响应;
第二,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是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
第三,招标文件是引导投标人报价的指南,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合同价的调整、风险的分配等直接影响投标人报价以及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和争执的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除自愿原则、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外,公平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合同应体现公平对等、合理分担风险、鼓励交易,否则将无法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期延误的惩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虽然可以由合同约定,但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额度过高会导致承包人无法实施合同。
“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立即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决定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均违反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包括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监理单位已确定等规定。
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只是阶段性任务的完成,初步设计成果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常要开初步设计成果的评审会。
已批准初步设计成果是进行招标活动的前提条件。
不能因为节省时间将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因为监理单位确定后,除监理单位尽快熟悉招标项目外,还需要协助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
(1)关于工期延误和工期提前的描述中,有三处不妥,一是奖罚不对等,只有工期延误的惩罚标准,没有工期提前的奖励,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二是对工期延误的确认缺乏合理性,工期延误除发包人原因外,监理、设计、特殊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非承包人原因都可能造成工期延误;
三是工期延误罚款过于严厉,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50000元人民币占合同额比例过高,接近1%,一般为合同额的万分之5左右,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也过高,一般不超过5%。
(2)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描述,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价的60%过低,不能因为地方需要配套资金就压低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过低的支付比例会导致承包人流动资金的压力而提高经营成本,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3)关于合同价的描述,有二处不妥。
一是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由于初步设计阶段还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按经监理确认的实际量进行结算;
二是合同风险分配不合理,政策法规、地质条件的变化即使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测。
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情况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
×
省×
湖区分洪闸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
招标人为×
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该分洪闸总进洪规模为2200m3/s,分洪闸均采用开敞式两孔一联的结构型式,单孔净宽10m,共16孔,闸室过流总净宽160m。
湖区为一构造断陷的沉积盆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湖区底部堆积厚度不一的淤泥、淤泥质土类及一些强度较低的黏性土类,基础处理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施工经验要求高,并且由于洪水来临之前要完工,对工期的要求比较紧迫,国内仅少数几家施工企业能胜任该项目施工。
该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
招标人在对有关单位及其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并自行组织招标事宜,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人预先和咨询单位分别与四家施工企业研究并确定施工技术方案。
四家企业分别于9月12-13日领取了招标文件,同时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购买招标文件费1500元。
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招标人对开标前的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9月15日,举行投标预备会;
9月19~20日,由招标人分别安排各投标人踏勘现场。
各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
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具体的评标标准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人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
满足招标人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废标;
招标人希望该工程今后能被评为省水利优质工程奖,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承诺将工程建成省优质工程者得6分(若该工程未被评为省水利优质工程将扣罚合同价的2%,该款项在竣工结算时暂不支付给施工单位),近三年内获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每项加2分,省水利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包括总报价30分,分类分项工程单价10分,其他内容30分)。
其中,总报价的评标方法是,评标基准价等于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投标总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时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时扣1分。
分类分项工程单价的评标方法是,在清单报价中按合价大小抽取100项,计算各投标人该100项分类分项工程的平均单价,按各投标人所报单价超出平均单价±
10%的总项数分为五档,0~20项得10分,21~40项得8分,41~60项得6分,61~80项得4分,81~100项得2分。
各投标人总报价见表4-1。
表4-1 投标人总报价
投标人
A
B
C
D
总报价(万元)
22831
23070
23152
22798
各投标人所报单位超出平均单价±
10%的总项数见表4-2。
表4-2 单价偏差项数
总项数(项)
22
18
33
25
除总报价和分类分项工程单价外的其他商务标指标评标得分见表4-3。
表4-3 投标人商务标指标评标得分
商务标
28
29
27
各投标人技术标指标有关情况见表4-4。
表44 投标人相关技术标指标
总工期(月)
自报工程质量
水利优质大禹奖
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32
省优
1
31
合格
2
35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4家投标人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请说明理由。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在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3.列式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以及评标办法的运用问题。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条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指出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1)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2)应急度汛项目。
(3)其他特殊项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日)起计算。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常用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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