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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经费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县级局由会计兼)、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基建管理(县级局在发生基建项目时设置)等岗位,履行。
财务主管履行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的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局内各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填制《“一上”预算需求表》(附件1)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财务部门。
其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奖励金、教育培训等预算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票证印制、表证单书印刷由票证中心(征管科、办税厅)负责;
局内各部门向财务部门报送会议费、物资采购、大项工作事项的预算,向人事科报送教育培训需求的预算,其余费用的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
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上报。
第六条 上级批复的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分析,提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送交局领导和报送上级局。
第七条坚持用预算控制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
除上级临时安排、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凡是预算中没有安排的项目,一律不上会研究、不予开支。
基本支出中,在不改变三级科目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四级以下科目间的支出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用款计划,保证用款额度及资金及时到位。
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局内各部门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现金)必须交回财务部门(属于本局工会组织参加活动获得的奖励,可以缴入工会经费账户),统一纳入核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自行保管或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报销审批管理
第十条支出审批程序:
除固定性支出、经常性费用外,其余支出项目由各部门事前提出需求报告,填报《经费支出事项审批表》(附件2),经办公室预算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预算金额在2000元(自行确定)以上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凡是经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出具会议纪要。
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审核盖章,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签字,出纳按规定付款。
报销审批授权(建议县级局不用):
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对预算内的经常性费用(包括邮电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差旅费、临时劳务费等)支出,金额在1000元(自行确定)以下的,授权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实行集中报销制度(建议):
每周周二、周四集中报帐,其余时间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中每月发生的固定性开支(主要指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增量补贴)由办公室按人事部门提供的依据统一造册发放,人员经费中的其他开支由人事部门按规定造册,经分管人事、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经常性费用直接按程序审批报销。
县外出差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随差旅费一起报销,市内公出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按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管理
(一)县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按照年度会议计划安排,会议召开前按照会议费标准填制《会议费用结算表》(附件3),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200元以内自行确定):
伙食费100元/人/天(含酒),公杂费15元/人/天,场租费、资料费等其它费用25元每人每天。
(二)会议费用报销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凭会议通知、《会议费用结算表》、会议费相关发票办理结算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接待费管理
(一)接待费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每一次接待需填制《接待审批单》,领导审批后由服务中心(办公室)安排接待,其中系统内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系统外接待及500元以上(自行确定)的接待由局长审批;
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安排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补办手续。
接待用酒由办公室办理,单价300元(自行确定)以内、数量2瓶(自行确定)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余由局长审批。
接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按《xxx国家税务局接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二)接待费的报销
办公室或接待单位凭《接待审批单》及发票按报销程序进行。
当月发生的接待费用,原则上应当月结清。
第十五条邮电费管理
各部门的所有邮件、信函邮寄、办公电话安装、维护和调配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用于非公事务和拨打语音信息电话。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出车补助标准
(一)机关各种车辆的报修程序应按《XXX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报修。
修理费报销时,修理厂将“车辆送修单”、“结算单”、“材料使用清单”和修理费发票送办公室核对,按程序审批报销。
(二)专职驾驶员出车补助按照《贵州省XXX国家税务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或用工合同》规定执行。
(没有用工管理办法或用工合同的,可以在此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新闻宣传、信息、调研、通联稿件同稿的稿费及奖励,由办公室按照地区局或本局规定的标准,填制《发放清单》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八条报刊、杂志和业务书籍的订购
(一)报刊杂志的订购。
党政报刊、税务报刊由办公室统一订购;
其余的业务报刊由各部门在“一上”预算时填报需求,办公室汇总后纳入订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订购。
(二)各部门需用的业务书籍,事前须提出《请示》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订购。
报销时凭《请示》、发票及清单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不得报销;
保险公司给予的赔款直接冲销维修费用,余额转作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食堂费用的支出,采购粮、油、副食品、炊具、设备等凭发票报销;
直接从农户处购买的肉、禽、蛋、菜等农产品,可以用采购清单经管理人员复核后按程序报销。
(支出事前审批应设置审批权限,包括各分管领导的审批权限,上会研究进行集体审批的具体范围及限额起点;
签字报销不需要设置权限,大额支出只要经过事前审批,不管金额有多大,授权的分管领导都可以签字报销。
)
第五章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地区局的规定,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
本局机关人员XXX范围内出差,稽查局XXX范围内出差、分局征管范围内出差,不报销差旅费;
但因特殊情况误餐的可以按正餐10元/餐的标准给予误餐补助。
(一)出差审批程序
主要领导出差报地区局批准;
到省外出差、副科级干部出差均报主要领导审批;
省内出差报分管领导审批。
稽查局县内工作事项、分局征管范围内的征管事项自行安排。
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出差,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填制《乘坐飞机出差审批单》经局长审批后执行。
出差人员应尽量提前预定机票,争取更多票价折扣,节约支出。
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
必须延长出差时间的,须电话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延期期间的费用和补助。
机关人员出差必须规范填写《XX国家税务局出差审批单》(格式见附件4)。
特殊原因需绕道的,应予以注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出差借款
在未推行公务卡以前,出差人员需要预借差旅费用的,须填写《借款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借款金额应以出差天数所需住宿费、补助费和往返的交通费为计算基数,不得多借。
推行公务卡后,公务卡可以支付的费用,出差前不再预借。
(三)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是指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凭车票、机票、船票据实报销。
符合规定但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座硬座价的80%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可以报销的费用主要包括: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一份),随身携带行李货物托运费。
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报销。
伙食补助在50元/人/天的标准内报销。
其中:
省内出差带车的在标准内凭票据报销(缴纳伙食费的凭内部结算收据报销,无食宿安排的凭发票报销);
省内出差不带车的和省外出差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全额包干报销。
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报销,带车的减半报销。
带车的标准为车辆始终随行,只是送、接的,在途为带车,其余时间视为不带车。
报销差旅费时,必须规范填写《XX国家税务局差旅费报销表》(附件5),规范粘贴相关票据,附上《出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报销。
(四)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干部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上述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上述规定报销全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干部外出参加1个月(自行规定)以内(含)的培训、学习,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报销;
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凭据报销,公杂费按15元的标准报销。
参加1个月以上6个月(自行规定)以内的培训、学习,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报销;
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凭据报销,不报公杂费。
第六章原始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种奖金、津补贴、工资、公积金、增量补贴、稿酬金等自制的发放清册、通知,编制部门及人员签字盖章,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出纳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或结算。
第二十二条外来的原始凭证为发票、财政监制的收购收据。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所有银行帐户由办公室统一开立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帐户储存公款。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凡是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
(二)现金管理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开户银行规定的限额(需留有依据备查)以内,各项现金收入须按资金来源哦及时送存银行基本帐户和零余额帐户。
(三)往来款项管理
各项借款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项借款应一借一清,前账未清不能再借。
不得将应作为收入管理的款项作为暂存款管理。
暂付款、暂存款到期必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设备,必须按《XXX国家税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另行制定)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配置
各部门配置固定资产必须在预算内进行,无预算不配置固定资产。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外的物品,在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
无偿调入、赠送、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验收后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按发票价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二)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拟正式文件并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上级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
有处置收入或残值收入的,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各部门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若发生损毁、丢失后,由责任人按原价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三)固定资产清理
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底前开展固定资产清理、盘点,各部门密切配合,登记造册,保证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七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项经费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基建管理情况、接待费及车辆运行费用情况,应当按季度在本局范围内按规定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消除疑虑,并将公开资料建档保管,接受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XXX国家税务局XX办法》等同时作废。
附件1:
一上预算需求表。
(注:
其余的附件自行按规定和需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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