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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分别有哪些?
201204多选
201204论述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二、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应用]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201204单选
201307多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二、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三、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领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1)劳动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即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活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01207单选
201207多选
201307论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关系: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民的劳动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
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
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
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
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武汉自考)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失业: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法》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01410单选】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201404名词解释】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开支。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有:
1、前者属法律关系范畴,后者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2、前者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最佳经济效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3、前者实现的手段必须辅之以惩戒,后者实现主要凭良知、内疚和自责。
联系有:
1、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
2、共同调整同一行为;
3、最终目的一致性。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仲裁:
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201410单选、201304单选】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504单选】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也是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201504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01410单选】劳动法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201504单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1410单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
【201410论述题、201404名词解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劳动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方法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201410案例分析】【201404单选】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404单选、201504单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这个协议的性质不同于法院判决,没有强制力。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410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即用人单位最多应当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2】作为用人单位,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法律也给予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自救”,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即用人单位有权开除拒签合同的劳动者。
【3】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04多选题】国际劳动标准"
核心劳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
(1)消除剥削性的童工(theeliminationofexploitativechiIdlabour);
(2)废除强迫劳动(theabolitionofforcedlabour);
(3)就业无歧视(non-discriminationinemployment);
(4)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freedomofassociationandcollectivebargaining)。
【201404简答题】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我国劳动法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和工种,对劳动这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201304多选】劳动法律事件:
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或其他现象。
【201304简答题】劳动就业的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01504单选】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
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
【201410名词解析】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01404多选】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01304单选】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
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504单选】违法解除合同怎么给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小编提醒,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2、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3、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201504多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赋予用人单位有权据以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并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这两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04名词解析】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201410单选】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404单选】劳动合同内容,也就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是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01404单选】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
【201404单选】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404单选】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如专项培训等,而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1、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放弃。
2、若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工作岗位,可视为放弃服务期要求。
3、向劳动者追索专项培训费用,亦可说明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
【201410多选、201404单选】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在试用期内单位仍然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201404单选】《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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