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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商店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1.7商店应积极参与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诚信承诺”活动评选,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达标、晋级等活动。
1.1.8商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1.1.9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店应积极联网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努力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1.10商店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其所在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1.1.11建筑面积1000m2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上商店、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场所面积在120m2以上的化工商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1.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2消防安全责任人1.2.1商店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2商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e)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f)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3消防安全管理人1.3.1商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3.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每季度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3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商店,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13.2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4.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4.2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3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商店消防安全状况,有关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1.5.1商店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5.2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c)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或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f)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员工快速疏散被困人员和扑救初期火灾;
g)完成商店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1.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6.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6.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发现故障应在24h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上报;
c)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1.7消防队及队员1.7.1商店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商店员工数量的30。
1.7.2义务消防队应履行如下职责:
a)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b)开展防火检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c)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定期组织训练;
d)参与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7.3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1.7.4商店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下列商店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
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a)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商店。
b)占地面积20000m2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商店。
c)建筑面积2000m2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商店。
1.7.5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b)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c)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d)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1.8员工1.8.1商店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8.2员工应履行如下职责: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组织引导群众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和及时报警;
d)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1.9其他人员1.9.1商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保安、电气焊工、电工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等。
1.9.2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1.9.3保安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a)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9.4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a)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2消防安全制度2.1通则2.1.1商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商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商店的需要。
2.2消防安全制度2.2.1消防安全例会,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2.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2.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2.2.10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2.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2.2.12商店应结合实际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2.2.13商店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管理3.1通则3.1.1商店所在建筑设计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商店的锅炉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除国家标准规定外,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DB51/T537和DB51/T592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3.1.3除国家标准规定外,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3.1.4商店不应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3.1.5商店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3.2消防行政许可3.2.1商店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2.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商店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3.2.3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3.2.4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2.5商场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a)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b)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c)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e)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f)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展销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商店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大型活动期间,商店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2.7商店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店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3.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3.3.1商店应当将营业厅、厨房、仓库、重要设备用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3.3.2营业厅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b)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
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c)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e)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f)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
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g)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3.3.3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厨房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b)敞开式的厨房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c)厨房的排油烟管不应暗设,并应直通室外的排烟竖井。
排烟竖井应有防回流设施。
严禁排油烟水平支管穿越其他房间和场所。
排除油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d)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厨房专用灭火系统,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e)排油烟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3.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分区内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等标志;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货物码放不应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货物顶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溅水盘周围0.5m内不应堆放货物;
)仓库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和移动式照明灯具。
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
f)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3.5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c)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它联动的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
d)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4消防安全例会3.4.1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3.4.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3.5防火巡查、检查3.5.1商店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3.5.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进行一次。
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其他商店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和夜间防火巡查。
3.5.3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3.5.4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商店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h)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l)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n)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3.5.5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记录应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3.6消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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