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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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
日历天,
暂定2018年月日计划开工,至年月竣工完成,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小写)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0-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详见穗建筑[2013]59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14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5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代表:
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委派的人。
1.2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电子邮件;
另外约定:
1.55建造师: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6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57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58限期改正责任:
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提出后能够尽快弥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59承包人一般责任:
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轻度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1.60承包人重大责任:
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严重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附件(工程变更操作细则、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现场施工管理架构、工程量清单报价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
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
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由此引起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
5.施工设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
(2)提供的数量:
向承包人提供八套图纸。
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6承包人应对图纸进行保密: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借、转让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6.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监理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特快专递、挂号信。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建造师: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为施工现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
因客观原因停电,不能供电,由承包人采取自行发电,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差价补偿;
因供水未达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到指定地点接驳,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补偿。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工期和质量(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的相关水、电费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4)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承、发包双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分别提供相应资料,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5)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提供正式盖有设计院出图章的施工图纸后的7日历天内。
(7)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发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时间与开工时间一致。
19.4支付款项
(1)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按专用条款第79款、第80款、第81款、第82款规定期限支付。
(2)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按专用条款第79款、第80款、第81款、第82款规定期限提交。
(4)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根据工程师和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办理安全施工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和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到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责任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开支。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6)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施工场地内)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施工场地内)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内)道路。
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施工场地内)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开支。
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当期应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11)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提供水、电接驳点。
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
(12)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
(13)承包人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否则,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
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4)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15)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身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但这种协调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6)本合同被解除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并将与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等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人。
(17)承包人负责协调办理工程竣工后涉及设施的养护移交工作。
(1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
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
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
(19)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室外配套工程的统筹工作。
因室外配套工程需要提供工作面的情况,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相关书面通知5个日历天内,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若现场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
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承诺人员综合素质。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23.8监理的范围:
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9监理的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23.10监理的权限: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进行监理
(1)工程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23.1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建造师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
建造师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分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并签收发包方送达的法律文件。
项目经理权限:
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时指定建造师且每天必须到施工现场。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如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96.7(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职责: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相关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
技术负责人权限:
25.2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如发生缺席情况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96.7(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承包人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继续教育、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其他工作需要等)离开施工现场的,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96.7(4)条的约定酌情考核。
25.3若现场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提供,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予以退还。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或修订进度计划。
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移交施工场地后的15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同时在每月的25日提供月进度计划报表。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为了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工期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且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34.开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按如下条款执行,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该条款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视为严重违约:
(1)召开协调会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天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且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负责合同签订人员全部到场。
(2)施工组织设计报批:
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必须附上①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
②施工管理组织人员架构表;
③施工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计划投入及时间安排表;
④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⑤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等。
(3)施工报建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的准备:
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承包人必须有专人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报建资料的准备工作。
①施工许可证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的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查勘表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求的相关资料、施工许可证要求的资料;
②余泥渣土排放证办理:
土方施工运输合同及缴款手续等所有相关资料。
(4)施工现场布置:
中标通知书发出及施工场地移交后的15天内,完成现场布置工作。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放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5)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函;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协助发包人提供办理施工报建所需的资料,完成施工前的场地布置工作,满足施工报建的要求。
(6)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
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
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
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本项目的材料检验试验及专项检测,因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材料检验试验及专项检测不合格而引起的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8)检测机构:
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场材料的常规检测费在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审定金额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2018年月日计划开工(以下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工期:
日历天。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通知为准。
36.2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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