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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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4.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①付款祈求权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
汇票承兑人"
付款祈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本票出票人"
付款祈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消灭时效:
汇票出票人,承兑人"
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支票出票人"
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持票人对其她前手"
再次追索权"
,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回绝承兑或备回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被追索人对其前手"
再追索权"
,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钞票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钞票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钞票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而钞票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④合用范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互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持票人有权规定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补偿金
2.银行本票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钞票”字样银行本票可支取钞票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阐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祈求付款
3.银行汇票
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钞票”字样银行本票可支取钞票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过出票金额,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必要同步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告知,缺少任何同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回绝付款,必要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阐明
⑥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她因素规定退款,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告知书同步提交到银行
☀申请人因缺少解讫告知书规定退款,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五.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
①形式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②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
商业汇票、支票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收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
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②必要有真实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干使用商业汇票
③依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款人签发
⑤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她”符合规定签章效力
⑥记载事项类型
☀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表白“商业承兑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拟定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⑦出票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商业汇票背书
①背书种类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
☀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转让,涉及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接处签章
④背书持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背书人与受让票据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依次先后衔接。
详细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被背书人,中间背书人为前手背书被背书人
⑤附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自身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获得票据权利
⑥某些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一某些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背书无效
⑦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⑧期后背书
票据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⑨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4.商业汇票承兑
①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汇票: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
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回绝承兑
④记载事项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未记载承兑日期,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商业汇票保证
①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已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不属于票据保证
③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上,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法律后果❤
环节
附条件效力
出票
出票时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效力(即背书行为有效)
保证
保证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承兑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回绝承兑
未记载日期票据行为效力❤
类型
效力
出票日期
未记载,票据无效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未记载,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承兑)
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付款日期
未记载,为见票即付(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
6.商业汇票付款
☀付款人是承兑人
☀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持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告知付款人,收到付款告知后,应在当天告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告知次日3日内未告知银行付款,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7.商业汇票贴现
①贴现概念
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钞票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钞票
②贴现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
有真实交易关系;
提供单据复印件
③贴现利息
实付贴钞票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期
④贴现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存款账户直接受取票款
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8.追索权
①追索权行使条件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回绝付款,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她债务人行使)
到期前追索(被回绝承兑;
死亡逃匿;
依法宣布破产;
因违法被责令终结业务活动)
②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追索金额
初次追索权(被拒付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获得关于证明和有关告知书费用)
再追索权(已清偿所有金额和利息+发出告知书费用)
④程序
获得有关证明→发出追索告知(3日)
有关法律后果❤:
详细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追索权
未获得回绝证明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告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票未按期提示付款
支票未按期提示付款
六.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1.票据权利概念
票据权利涉及:
付款祈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①付款祈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本票出票人(付款人)、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规定付款权利;
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②行使追索权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也许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获得
①获得方式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票据;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免费获得票据
②不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获得;
持票人因重大过错获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
①挂失止付
☀只有拟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详细涉及:
已承兑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钞票”字样和代理付款人银行汇票;
填明“钞票”字样银行本票
☀地位
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办法,而只是一种暂时防止办法,最后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告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告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告知书,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②公示催告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祈求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告知不拟定利
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则权利失效
☀程序
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备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示发布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布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
③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祈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诉讼
4.票据责任
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情形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背书人,汇票、支票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②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商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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