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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利乌一世(主前522-486年):
重申准许重建圣殿,圣殿建成。
4.亚哈随鲁(主前486-465年):
以斯帖丈夫。
5.亚达薛西一世(主前465-424年):
不是以斯帖儿子,但对犹大人有好感。
批准以斯拉回国(主前445年),是选民第二批回国。
批准尼希米回国(主前458年),是选民第三批回国,尼希米主前433年返波斯(尼13:
6),主前424年前回耶路撒冷(尼13:
7)。
本书分段
(一)归回(1-2);
(二)建殿(3-6);
(三)洁净(7-10)。
细看这三段经历,正如以色列人出埃及归回自由,西乃山建会幕以及因律法而洁净。
虽然二者归回背景不同,但回到神前的原则是一个。
即离开“原地”,来到神前,洁净自己。
1·
归回1章至2章
1.古列召准选民回国(1:
1-4):
回国唯一目的是建殿,即归回的目的是到神前,与神有交通。
(1)圣经上的古列王,圣经上多处有介绍。
出生以前--赛44:
28,45:
1,3;
他得国的记载--但10:
1;
他使选民归回的预言--耶25:
13,29:
10。
(2)诏书表明的古列王,他对神有认识--只有耶和华是神(1:
3);
对神作为有认识--将天下万国赐给我(1:
2);
神对他有感动--神嘱咐他(1:
他听从神--准许选民回国建殿(1:
3-4)。
2.神感动选民回国(1:
5-11)。
外部的安排--古列诏准回国,须有内心感动结合。
这样第一批选民回国了。
(1)回国建殿必须有神感动(1:
5)。
行走事奉神的道路必须有神的感动。
(2)回国建殿必须有所奉献(1:
9-11)。
回国就是极大的人生奉献,见神还必须带上属于神的器皿--属神的东西更应献到神前。
(3)回国建殿必须忠心尽职(1:
8,11)。
犹大首领设巴萨忠心地将器皿带回国内。
为神工作的他忠心尽职。
3.回国选民的介绍(2:
1-67)。
(1)回国领袖介绍(2:
1-2)。
第一批选民可能分几小批先后到达耶路撒冷,因为领袖介绍不同。
一章是设巴萨为领袖,二章是所罗巴伯。
多数学者认为这二人未必是一人。
建殿是在所罗巴伯和耶书亚领导下进行的。
a.所罗巴伯(代上3:
19),是所罗门的后代(参太1:
13)。
马太福音上表明所罗巴伯是撒拉铁的儿子,说明是过继给叔叔毗大雅的,或是撒拉铁早死,毗大雅按风俗娶嫂生子,为哥哥立后。
b.耶书亚,也可译为“约书亚”。
是犹大国大祭司约萨答的儿子(代上6:
14,该1:
1)。
c.领袖共十一人(2:
1-2),比较尼7:
7节中,为十二人,少一个拿哈玛尼。
无论十一人或十二人,记载这些人名暗示十二支派同心回国建殿。
名字中的末底改、尼希米、多数学者认为与后二卷书的主角尼希米、末底改无关,为同名者。
本书多用“以色列”这个名词,也是表示十二支派同心回国建殿之意。
(2)回国民众介绍(2:
3-63)。
a.各家族介绍(2:
3-19)。
所介绍为各家族人数的多少。
b.各城市人介绍(2:
20-35)。
基本上是各城市人数介绍。
内中除了少许是家族人数。
以上记载暗示建殿不仅是领袖的事而是全民的事;
不仅是各家族的事,而且是各城市人民的事。
c.圣工事奉的介绍(2:
36-58)。
圣工事奉的人分几等:
祭司(2:
36-39);
利未人(2:
40);
歌唱者(2:
41);
守门的(2:
42);
尼提宁(2:
43-54),他们是殿役--殿中差役,多为基遍人。
所罗门仆人后裔(2:
55-58);
多为迦南土著。
d.不能指明家谱者(2:
59-63)。
不能确定是否是选民(2:
59),不能供祭司职份,事奉神(2:
62-63)。
属灵的意义是:
每个信徒当清楚自己是否重生得救--知道自己属灵生命之所出,才是神家里的人。
每个事奉神的人当清楚自己是否蒙召,才能事奉神,清楚神的托负,才能事奉神。
(3)回国人数介绍(2:
64-67)。
会众归国总数四万有余(2:
总数比前面各方面人数总计,还多一万多。
可能是第一批中,又分若干小批,小批名单不齐,所以有此差异。
4.回国选民的奉献(2:
68-70)。
回国之后,首要的事情是为神工作而奉献,即为建殿而奉献。
他们以财物的奉献而表明他们身心的奉献。
2·
建殿3章至6章
1.建殿以前先建坛(3:
1-6)。
有形的殿虽未建立,但献祭与神不能等待。
这表明神所要的是心灵和诚实的敬拜,而不注重有形建筑和仪式。
2.建殿首立殿根基(3:
7-13)。
建殿虽有种种筹备,但立根基是最为要紧(3:
10)。
我们这无形的殿,也是根基最为要紧(太7:
24-27)。
3.建殿有仇敌破坏(4:
1-5:
17)。
建殿过程中,必然有仇敌起来拦阻、破坏。
仇敌破坏方式有二:
一是渗入内部,控制干扰,另一是藉助于执政当局的力量强迫停工。
(1)仇敌企图控制和干扰(4:
1-4)。
a.仇敌明要渗入控制(4:
1-3)。
仇敌怎样来渗入控制,乃是装着爱神的模样,要同来修造圣殿(4:
1-2),但所罗巴伯和耶书亚拒绝了(4:
3),因为信与不信不能同来建造圣殿或共做圣工(林后6:
14-18)。
b.仇敌暗中破坏干扰(4:
4)
(2)仇敌贿买上告,用势力强迫停工(4:
5-5:
17),另一种拦阻和破坏圣工的方式是上告于执政当局,贿买谋士向上控告,用势力强迫停工。
a.仇敌贿买谋士,向上控告(4:
从古列王、刚比西斯到大利乌经历三个王,使建殿被阻。
b.亚哈随鲁王时,上告犹大人(4:
6)。
c.亚达薛西王时,上告犹大人(4:
7-23)。
本段从4:
6-4:
23是作者将仇敌拦阻建造圣城的事和当时拦阻建造圣殿的事相提并论,以表明仇敌破坏是长期的,手段是相同的。
何以见得4:
6-23是指以后仇敌破坏建造圣城的事:
甲、上告的仇敌不同。
干涉建殿的仇敌是总督达乃和他的同党(5:
破坏建造圣城的仇敌是省长利宏等人(4:
7-10)。
乙、上告的内容不同。
总督达乃上告内容有关圣殿建造(5:
7-8)。
省长利宏上告内容是有关城墙,即圣城的建造(4:
12-13)。
丙、上告的对象不同。
建殿时是古列王,刚比西斯和大利乌王三个时代。
而建城时,是亚哈随鲁王和亚达薛西王时代。
总督达乃上告于大利乌王,而省长利宏是上告于亚达薛西王。
所以4:
6-23是在建城时候的事,时在圣殿建成(公元前516年)以后。
上告给亚哈随鲁的事是在公元前486年,圣殿建成后30年。
上告给亚达薛西王的事是在公元前448年左右。
4:
23中“用势力强迫他们停工”,就是尼希米记1:
3的“耶路撒冷的城墙拆毁,城门被火焚烧”,这样就导致了尼希米回国建城。
d.圣殿停工(4:
24)。
由于仇敌拦阻,圣殿停工到大利乌第二年。
本节内容接在4:
5后面。
e.仇敌直接上告于大利乌王(5:
1-17)。
圣殿之工已停止到大利乌王第二年。
由于先知奉神名说劝勉的话,犹大人又起来,动手建造圣殿。
但哪里有圣工,哪里就有破坏,河西总督前来干涉并向大利乌王直接上告,妄图再度阻止重建圣殿之工。
为什么以前贿买谋士,伺机控告(参4:
5),因为是古列王亲自下的旨意,直接上告不易,所以贿买谋士,伺机破坏。
现在大利乌王登基,离古列王下旨年代已久,或以为大利乌不知古列下旨,所以直接向大利乌控告。
4.建殿有神大能保守(6:
1-12)。
神的作为超过人的“作为”(诗2:
1-4),神命建造,没有人能拦阻。
大利乌下旨命令不得拦阻建殿进行(6:
6-7),此外,还要拔取贡银,作建殿经费(6:
8),祭物牛羊及生活需要不得误了供应(6:
9),谁不遵旨当即严惩(6:
11-12)。
5.建殿终得成功(6:
13-15)。
出于神的事必然成就。
怎知出于神?
有神的话(6:
14),有环境安排(6:
14后半段)。
殿重建于大利乌王第六年,即公元前516年。
6.建殿之后必须奉献(6:
16-18)。
奉献比起所罗门的建殿奉献(王上8:
62-64),算不得什么。
但在神看来是一样的,因为都是“照摩西律法书上所写的”(6:
18)。
而且神说“这殿后来的荣耀,必大于先前的荣耀”(该2:
9)。
因为神看的是内心,不是表面。
所罗门时的奉献是财富有余,而这里的奉献可能将“养生的”都献上了(参路21:
7.奉献之后必须自洁(6:
19-22)。
守逾越节和除酵节。
表明记念神大能的拯救和在神面前去酵洁身之意。
这里提到二种人守节(6:
21):
(1)是从被掳之地归回的以色列人;
(2)一切除掉外邦污秽要寻求耶和华的人;
可能指外邦人和留在本地的以色列人。
这里还提到亚述王(6:
22):
实指波斯王。
3·
洁净7章至10章
1.以斯拉归国(7:
1-8:
36)
(1)以斯拉其人(7:
1-9)。
7:
1-5是以斯拉家谱,其中:
a.以斯拉是西莱雅的儿子(7:
中间略去几代,因西莱雅是犹大国末代的大祭司,死于主前606年,巴比伦攻陷耶路撒冷时(王下25:
18-21),以斯拉于主前458年归国,中间间隔148年,似不可能。
b.亚撒利雅是米拉约的儿子(7:
3),中间也略去了几代,参考代上6:
7-10。
(2)以斯拉其志(7:
立志考究律法,又将律法教训人。
(3)以斯拉其托负(7:
11-28)。
神藉着王和众大臣(7:
27-28),差遣以斯拉归国(7:
11-14)。
归国是为了修饰圣殿和奉献礼物给神(7:
15-23),以及教训以色列民明白神的律法(7:
24-26)。
(4)以斯拉同归者(8:
1-20)
(5)以斯拉归回经过(8:
21-34)。
归回不靠兵丁保护,而靠神的大能。
怎样能得到神大能保守?
祷告。
这里祷告是禁食祈求,表明在神前克苦己心,专心祈求。
沿途也尽上人的本分(8:
24-30);
结果是平安到达耶路撒冷(8:
31-34)。
(6)以斯拉归回以后(8:
35-36)。
归回以后首先是献祭。
献燔祭表示奉献,献赎罪祭表示赎罪洁净。
人只有洁净,他的奉献才会为神悦纳。
2.以斯拉知情认罪(9:
1-15)
(1)以斯拉知道实情(9:
第一批归回者娶了外邦女子。
在所列的几个外族中(9:
1),在当时只剩下亚扪人、摩押人和埃及人。
书中之所以列出众族,是表明要离开一切的外邦女子。
(2)以斯拉知情后认罪(9:
5-15)。
以斯拉是代众民认罪。
这是神的仆人,应有的职责:
民众不肯悔改,应站在神前伤痛代祷(罗9:
1-3);
会众有罪,应俯在神前认罪祷告(出32:
31-32);
会众有难,应当站在前列争战(约10:
以色列民不得与外族女子通婚,不是种族岐视,乃是为保持信仰上的纯洁。
3.以斯拉发动民众除罪(10:
1-44)
(1)以斯拉的俯伏认罪成了民众大会(10:
由于以斯拉的痛哭悔改认罪,使会众都认识到与外邦女子通婚的严重性,以致众民无不痛哭(10:
众民非但认罪,而且悔改所行,提出与神立约,休去一切外邦妻子,离绝他们所生的子女(10:
2-4)。
(2)民众临时大会决定了复兴大会(10:
临时大会决定召开耶路撒冷集会(10:
7-11),耶路撒冷集会决定离绝外邦妻子和他们所生的子女(7:
12-14)。
(3)会议决定变成了行动(10:
16-44)。
真正的认罪必须伴有悔改的行动。
有了行动才可得神喜悦。
a.查明娶外邦女子为妻的人数,共113人,其中祭司17人(10:
18-22),利未人10人(10:
23),其余87人为平民(10:
24-43)。
b.将外邦妻子休弃回家(10:
44),这节意义,原文不明,但根据希伯来文的“次经”,可能意义如下:
“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为妻,但是他们都把妻子和儿子打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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