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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9.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0.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1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1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养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国内居民收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中国公民。
六、申请材料
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一)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为:
1.收养人的申请材料为: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的申请材料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解除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为: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
2.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
4.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一)收费标准:
250元/件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7218373
投诉电话:
721224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收养登记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年×
月×
日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
组建家庭,给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使被收养人享受家庭温暖。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我们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
姓名
张×
(男)
李×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45×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
职业
教师
医生
文化程度
本科
研究生
工作单位
中学
医院
健康状况
健康
良好
婚姻状况
已婚
子女情况
亲生子女(男)1个(女)个
继子女(男)个(女)个
养子女(男)个(女)个
家庭年收入
50000元
住址
市×
路×
号
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国内收养不需要填写此项
送养人情况
(1)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福利院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077×
-25×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经办人姓名
张×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主任
送养机构的意见
同意
(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胡×
月×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贴经办人照片
送养人情况
(2)
公职人员
大学
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的意见
让被送养人享受回归家庭,享受温暖,同意送养。
(填写送养原因和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
送养人签名王×
送养人签名
贴送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
(1)
林×
(男/女)
被收养后改名为
王×
无
小学
未婚
被收养前的
户籍地或者捡拾地
社会福利院
身份类别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填写:
“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
被收养人情况
(2)
年满10周岁
被收养人对
收养登记的意见
我愿意被张×
和李×
收养。
签名林×
未满10周岁
被收养人
按手(足)印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林×
于×
日在×
民政局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仍维持该状况。
现因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遗失(遗失/损毁),申请补领。
本人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
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王×
、赵×
李×
学校
联系方式
0771-386×
补收养登记证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
补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贴收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
县×
村
孤儿
补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贴被收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
(1)
单位名称
村委会
077×
-586×
黄×
梁×
单位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出具证明的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照片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
(2)
赵×
(女)
壮
农民
初中
监护人与
祖孙
监护人照片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张×
,性别男,出生日期
日,身份证件号45×
民族汉,国籍中国,因突发疾病,丧失抚养能力
申请撤销收养人张×
、李×
、与
被收养人林×
,于×
在×
民政局办理的收养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共×
件。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区
现住×
号
联系方式135×
见证人许×
年×
日×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事由:
突发疾病,丧失抚养能力。
申请人签名张×
申请人签名李×
已婚、
收养人对解除
同意解除
签名:
签名:
贴收养人照片
(填写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的意见)
送养人签名:
送养人签名:
被收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对解除
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签名李×
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
协议人自愿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思表示:
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事项:
收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收养人签名张×
被收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签名林×
送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送养人签名王×
注:
1.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
3.被收养人未满10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和送养人。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李×
:
你们于×
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年龄未到3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或者《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弃婴
弃儿
照片
日×
时
路(何地)捡拾男(女)性弃婴(弃儿)一名,(姓名无),出生日期(或者估计年龄)×
日,身
体健康(健康或者残疾特征),
随身携带物品有衣物、奶瓶。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许×
(联系人姓名)联系,联系电话0773-58×
,联系地址×
福利院。
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民政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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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 登记 操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