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工作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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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其具体要求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这类规定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大都关系国家利益、人民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我国及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涉及到的进出口商品按此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标准者准予进口或出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能进口或出口。
执行这种标准检验是法律强制性的,与商业合同中有否规定无关。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安全检验、装运出口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的适载检验、动植物检疫等都属于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的。
对于出口货物,若进口国标准高于我国检验标准的,依据进口国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制订的商品的品质、规格、检验方法是进行商品检验时的基本依据,也是贸易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合同中明确凭样品成交和检验的,样品也是检验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环节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
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计/收费
对已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方法》的规定计费并收费。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施检人员须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
样品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国际惯例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等相关检验依据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
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于检验等。
五、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
买方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相关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了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
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销售、使用的凭证。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向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
入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人提供的单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
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运输工具或运输包装等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3.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出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于同一辖区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不同辖区的出境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电子报检
电子报检的申请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的业务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入境货物报检、产地证书报检、出境包装报检等。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2.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
1.报检环节
1)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错误信息;
符合要求的,将报检信息传输给受理报检人员,受理报检人员人工进行再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同时反馈报检单位和施检部门,并提示报检企业与相应的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2)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2.施检环节
报检企业接到报检成功信息后,按信息中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
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3.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
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月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4.签证放行
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通关
为了确保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监管有效、方便进出,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于2008年1月1日在主要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推广应用。
该系统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予以放行;
比对不一致的海关做退单处理。
在目前阶段,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同时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这是将来实现无纸化报关必然的一个过渡阶段。
这种通关方式相比原来的传统的通关方式具有信息共享、方便、快捷、准确的特点,企业可以在企业端通过电子申报进行电子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放行的信息到达海关后,海关经核查无误即可放行,这不仅加快了通关速度,还有效控制了报检数据与报关数据不符问题的发生,同时,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伪造、变造通关证单的不法行为。
对于申报企业,要不断改善自身电子信息网络的条件,具备电子申报的条件和手段,要认真遵守检验检疫和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合两个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化措施的推行和实施。
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较之传统的由客户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方式,电子转单具有数据信息共享、简化操作程序、降低外贸成本、提高通关速度的功能。
出境电子转单入境电子转单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的问题实施电子转单后查验和更改
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2)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1)查验:
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2)更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进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问题:
实行电子转单后查验与更改:
直通放行
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坚持“谁检验检疫,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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