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循环发展 木里煤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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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能与环保方面提出,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可以说,该政策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加快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金耀平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0年10月21日,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
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金耀平说,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08年,我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对木里煤田开发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成立了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明确该公司为木里煤田的唯一开发主体。
2011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木里矿区总体规划。
2月12日,环保部批准了规划环评报告。
同年4月3日,省政府领导组织召开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实施启动大会,明确提出要按照"
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
,坚持尊重历史,分步实施,兼顾各方利益与促进矿区长远发展,充分照顾已有开发企业利益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整合工作。
同时提出,木里煤田矿区是我省焦煤资源的主要赋存区,焦煤及煤焦化产业发展在我省循环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产业布局上,我省将按照有焦有化、规模发展的原则,以焦化规模400万吨以上的产能为标准,集中布局。
将煤焦化及下游精深加工产业,分别布局在海西的乌兰、德令哈地区和西宁甘河工业园;
煤炭洗选集中布局在海北州热水镇,构建煤炭洗选--洗精煤--煤泥及中煤--发电--粉煤灰--建材产业链,建设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产园区。
据介绍,木里煤田横跨海西、海北两州,主要部分江仓河以西位于天峻县木里乡,江仓河以东即江仓井田隶属海北州刚察县热水镇,距省会西宁市约450公里。
交通运输条件能满足煤炭运输要求,江仓至热水、刚察至江仓、天峻县至聚乎更矿区三条公路相通,木里至江仓至柴达尔铁路已建成通车。
已批准的《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由江仓、聚乎更、弧山和哆嗦公马四个矿区组成。
矿区东西走向长50公里,南北宽8公里,面积约400平方公里。
资源储量35.4亿吨。
木里煤田主要煤种为焦煤,炼焦用煤达到资源储量的90%以上,煤层厚度大、赋存稳定,低灰、低硫,为理想的炼焦用煤。
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划分了8个井田、规模810万吨,6个勘查区。
其中江仓矿区6个井田、规模600万吨,2个勘查区;
聚乎更矿区2个井田、规模210万吨,2个勘查区;
弧山和哆嗦公马矿区均为勘查区。
规划批复时,因6个勘查区地质报告未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要求,未划分井田和明确规模,设置为勘查区。
《总体规划》对木里煤田矿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金耀平说,木里煤田是我省焦煤资源整装勘查区域,有序推进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对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的启动和实施,到2015年,木里煤田的煤炭产能争取达到1000万吨。
该规划的实施将在"
十二五"
期间发挥重要的经济支撑和带动作用,为柴达木循环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谈及项目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金耀平介绍说,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发改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目前,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了江仓二号井、三号井、四号井、五号井、六号井项目申请报告,均以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
目前,由于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尚有6个勘查区未划分井田和明确规模,我们将按国家发改委的规划管理要求和地质资料提交情况,及时安排规划修编。
完成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批。
在将来的项目管理中,省发改委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做好木里煤田规划、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
(作者:
解丽娜)
木里煤田矿区规划已通过发改委审查
2011-04-1504:
41:
00 来源:
甘肃日报(兰州)
本报兰州讯(记者吴梦寒)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受青海省发改委委托编制的《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已由国家发改委审查通过,并于近日启动实施。
木里煤田矿区,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煤炭资源储量占青海省总资源储量的8%,是青海省最大的煤矿区。
木里煤田的开发利用,对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2005年10月,国家6部委将柴达木地区批准为国家首批13个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之一后,木里煤田矿区作为试验园区产业链上的棋子,将被打造为重要的焦煤基地。
作者:
吴梦寒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
宋秀岩
2009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里焦煤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里焦煤资源,是指海西州和海北州行政区域内聚乎更、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的焦煤资源。
第三条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勘查、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木里焦煤资源规划、开发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开发利用木里焦煤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列规划: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和《木里煤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二)省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木里煤田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六条编制的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煤炭产业政策,经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焦煤资源所在地州、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各项规划和方案之间应当协调统一、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规划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对各项规划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章资源配置
第八条木里焦煤资源的配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需求,将焦煤资源配置给优势产业和强势企业,实现焦煤资源优化配置。
第九条木里焦煤资源地质勘查由政府出资,由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划和项目建议书,科学合理核定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资源需求量。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焦煤资源需求量,按照木里煤炭资源规划和方案要求,有计划设置采矿权。
第十一条木里焦煤资源采矿权,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
为调节和保障省内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用煤供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按协议方式向省、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出让部分采矿权。
第十二条专项配置焦煤资源的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应按照计划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按计划开工的,应当收回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
第十三条为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焦煤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第十五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安全要求开采,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鼓励焦煤开发企业采用先进的采煤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化开采方式,提高回采率。
禁止采优弃劣、采厚弃薄等行为。
第十六条鼓励已经取得矿业权的焦煤开发企业,按照焦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要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木里焦煤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和洁净化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建设和发展就地转化延伸焦煤资源产业的项目。
受自身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可以与省内焦煤利用下游企业建立长期供煤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合理核定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需求量,并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消耗定额确定焦煤供应指标。
第十九条木里焦煤资源开发项目的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省经济管理部门核定焦煤开发企业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转化能力登记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
焦煤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制定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健全地测机构,实行储量动态监测。
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经济管理部门报送开发利用统计资料,并提出开采损失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焦煤资源储量非正常消耗的,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减焦煤资源储量。
第二十三条焦煤开发企业生产的原煤或者经初级加工的焦煤产品应当优先供应给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限制作为民用燃料和工业动力、电力用煤。
第五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木里焦煤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压覆矿产资源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采矿活动全过程的工程环境监理。
矿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
第二十六条焦煤开发项目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焦煤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编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全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焦煤开发企业开工建设后,应当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对采空区、排土场以及其它破坏地面环境的工程进行治理恢复,做到边生产边治理。
申请闭坑的,应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对已废弃露天采坑、矿井和污染源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坑。
第二十八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专户存储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焦煤开发企业负责人签字。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煤矿灾害防治计划,对煤矿(矿井)水、火、顶板、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进行治理。
定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鉴定,高瓦斯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放和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禁止非法开采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木里焦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经济管理部门核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征收木里焦煤销售价格调节费,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矿业权、买卖焦煤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焦煤资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由负责颁发相关证照的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生产的,由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超产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焦煤利用下游企业买卖或者擅自转让焦煤资源供应指标的,由经济管理部门处非法买卖、转让焦煤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确定的供应指标。
第三十七条从事木里焦煤资源收购、洗选、加工的企业和个人,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焦煤产品的,由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收购焦煤产品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木里焦煤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优质煤炭资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
今年我省在能源领域建设方面将有一系列大动作
西宁晚报发布时间:
2012-02-0709:
17:
01编辑:
王易
2月6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今年我省在能源领域建设方面将有一系列大动作。
今年,在电源方面,将争取黄丰水电站年内建成发电,加快推进茨哈峡、玛尔档水电站建设,开工西宁火电厂两台60万千瓦机组。
加快完善电网体系,确保光伏电站新建1000兆瓦,安全并网运行1000兆瓦。
在电网建设方面,开工建设750千伏青海与新疆联网工程、330千伏青海主网与玉树地方电网联网工程,力争330千伏海东平乐、海西花土沟等一批输变电工程年内开工建设。
推进大电网向玉树、果洛南部三县和海西两个行委延伸覆盖,同时,加快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工程建设。
在煤炭方面,加快红山沟、默勒二矿、卡洼掌等一批在建煤矿建设,在木里、鱼卡等矿区新开工一批矿井,力争开工规模达1000万吨。
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加大勘探力度,增加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原油产量达到205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60亿立方米。
胡友军)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 长 宋秀岩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里焦煤资源,是指海西州和海北州行政区域内聚乎更、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的焦煤资源。
第三条 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勘查、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木里焦煤资源规划、开发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开发利用木里焦煤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列规划: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和《木里煤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二)省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木里煤田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六条 编制的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煤炭产业政策,经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焦煤资源所在地州、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各项规划和方案之间应当协调统一、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规划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八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配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需求,将焦煤资源配置给优势产业和强势企业,实现焦煤资源优化配置。
第九条 木里焦煤资源地质勘查由政府出资,由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划和项目建议书,科学合理核定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资源需求量。
第十一条 木里焦煤资源采矿权,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
为调节和保障省内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用煤供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按协议方式向省、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出让部分采矿权。
第十二条 专项配置焦煤资源的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应按照计划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按计划开工的,应当收回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
第十三条 为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焦煤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第十五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安全要求开采,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鼓励焦煤开发企业采用先进的采煤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化开采方式,提高回采率。
第十六条 鼓励已经取得矿业权的焦煤开发企业,按照焦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要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木里焦煤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和洁净化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建设和发展就地转化延伸焦煤资源产业的项目。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合理核定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需求量,并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消耗定额确定焦煤供应指标。
第十九条 木里焦煤资源开发项目的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省经济管理部门核定焦煤开发企业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转化能力登记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
焦煤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制定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健全地测机构,实行储量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焦煤资源储量非正常消耗的,焦煤开发企业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焦煤开发企业生产的原煤或者经初级加工的焦煤产品应当优先供应给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限制作为民用燃料和工业动力、电力用煤。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木里焦煤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压覆矿产资源等审批手续。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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