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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处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又用于其他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含农业生产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六、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进口农产品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七、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又用于其他业务的,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是否有变化?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扣除率分别为: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进销同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1%。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是否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1%、13%的扣除率。
九、此次政策调整,对扣税凭证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一)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通过其他环节(包括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三)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作为扣税凭证。
十、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哪些调整?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十一、销售方和购买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按照7月1日前后据实处理。
之前的,按照原抵扣政策进行抵扣,之后的,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进行抵扣。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热点十五问
一、国家层面出台的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
二、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
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十、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
十一、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十三、按照新政规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按照2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根据新政规定,有什么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为国税管户,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均可在“广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电子申报。
国税管户具体申报方式与流程为:
1、预缴申报:
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5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由系统自动默认勾选“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
当小微标志为“是”,企业填报主表并点击“保存”后,系统即可生成附表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额,自动对减免所得税额赋值。
核定征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时,由系统自动默认勾选“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
当小微标志为“是”时,系统即时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自动对减免所得税额赋值。
2、年度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应真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及“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录入其他各表单金额数据后,在点击“生成主表”按钮时,系统根据“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及“生成主表”得出的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可以自动计算并生成《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其中:
减半征税”项和主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如果要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也可以选择不自动生成或手动修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数据为0。
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年度申报时填报”栏下“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和“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系统根据上述各项目的填写情况即时自动计算减免所得税额自动对减免所得税额赋值。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案例详解
案例1:
A企业(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万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A企业2016年不符合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A企业201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万×
25%=12.5(万)
2.A企业2017年符合43号文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
20%=5(万)
比较:
A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50万元,由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7年A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
案例2:
B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其他行业的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40万元。
1.因2016年度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由于B企业2016年不符合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B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万×
25%=10(万)
2.按照43号规定,B企业2017年符合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万×
20%=4(万)
B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40万元,由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7年B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6(10-4)万元。
案例3(职工人数超标):
C企业(工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为90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15人,资产总额250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按照43号文规定,因C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90人加上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15人之和为105人,不符合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故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4(资产总额超标):
D企业(服务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为60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15人,资产总额1100万元(其中:
一季度平均值为900万元,二季度平均值1000万元,三季度平均值1200万元,四季度平均值1300万元,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110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
注:
2
因D企业资产总额超过了1000万元,不符合43号文所规定的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D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8万×
25%=12(万)
案例5(核定征收):
F企业(其他企业—餐饮企业)职工人数为30人,资产总额150万元,2017年度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20%),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F企业从而符合43号文规定的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F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热点十五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文件有哪些?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具体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摊销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此次国家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原政策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摊销的比例。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执行时间怎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概念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有哪些?
(一)科技人员指标。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二)研发投入指标。
企业从以下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三)科技成果指标。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说明、分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执行。
九、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具体条件说明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执行。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如何办理?
(一)企业可对照规定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
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十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撤销如何办理?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具体包括什么?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加计扣除范围及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执行。
十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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