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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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任职与招聘
第三条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熟悉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能全面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招聘是学校人才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事处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面向全国公开招聘。
新招聘辅导员除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届硕士或博士毕业生,毕业时年龄不超过28周岁;
(二)符合学校要求的学习经历;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综合素质较高,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有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海外归国留学生应聘,一般要求为世界排名前300高校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如其本科、硕士均为海外学历,其政治面貌不作要求。
第三章职级与职称
第五条学校实行辅导员岗位职级制。
辅导员岗位职级设置分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四级岗等四级。
聘任条件如下:
(一)一级岗
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二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含见习期,下同)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2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能扎实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研究能力,参与校级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
具有指导一级岗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三)三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7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5年以上;
工作表现得到学校、所在单位和学生的肯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能独立负责条块工作,具有指导一级岗、二级岗辅导员的能力;
具有学生工作研究能力,能承担学校赋予的学生工作相关教学和科研任务。
受到过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方面的表彰(学校表彰以党政发文为准)。
学生满意度(以辅导员考核时普查结果为准,下同)在85分以上。
(四)四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10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8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1次及以上为优秀;
工作表现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能够指导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辅导员,得到校、院一致好评;
能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方面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方面的表彰或奖励。
学生满意度在90分以上。
第六条聘任、解聘及待遇:
(一)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学工部、人事处、纪委、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聘任程序
1.本人对照岗位聘任条件,填写《X大学辅导员岗位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报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申报情况、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状况,提出聘任建议方案;
二、三级岗辅导员报校科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四级岗辅导员报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三)辅导员岗位职级每3年聘任一次,在学校科级干部换届后进行。
(四)辅导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者,3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辅导员岗位。
(五)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可将其解聘,并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
1.工作中存在故意违规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违反聘任合同的;
3.不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能为人师表,不能以身作则,作风不正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6.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7.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聘任的其他情形。
(六)辅导员一、二、三、四级岗待遇分别对应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级实职岗位待遇。
本待遇为岗位待遇,离开辅导员岗位即不再享受。
(七)具备辅导员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如转入辅导员队伍,须经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其现实条件,聘任相应的辅导员岗位职级。
(八)在辅导员岗位上退休,且辅导员工作连续满10年、每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可以按四级岗对应副调研员、三级岗对应主任科员享受相应退休待遇。
第七条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序列高级职称者,除符合学校有关职称评审条件外,晋升教授者需系统讲授过2门及以上列入教学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
晋升副教授者需系统讲授过1门及以上列入教学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转岗与升学
第八条辅导员原则上需在岗位工作4年及以上方可调出学生工作岗位。
辅导员个人申请调出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会同学工部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安排新的岗位。
校内单位需要从辅导员队伍调用人员的,首先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用人申请及岗位要求,岗位需求为科员的,由人事处会同学工部按照岗位需求选拔人员并安排调动。
用人单位不得自行选人,特殊情况需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涉及科级干部转岗的,按学校干部任用程序办理。
第九条辅导员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学生工作4年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学工部、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辅导员应报考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专业,博士毕业后原则上不得转入教学科研岗。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
第十条各学院按照辅导员与学生1:
200的比例核算所需辅导员人数,现有辅导员不足的,以兼职辅导员补充。
第十一条兼职辅导员由学院从符合辅导员基本任职条件的我校教师、干部中选任,报学工部备案。
确有需要聘任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保证任职时间至少2年以上,并报学工部批准。
第十二条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4个标准班学生(约120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兼职辅导员具体工作内容等同于辅导员。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经常深入学生,做好学生思想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学生社区建设、大学生学业规划、励志助学、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程序、聘任时间、解聘、考核及岗位津贴:
(一)聘任程序。
相关单位填写聘任登记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学工部审核后予以公布。
如拟聘对象为优秀研究生,则需事先将拟聘对象材料报学工部审核(附个人基本情况、导师意见),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未经事先审核的,不予聘任。
(二)聘任时间。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
(三)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可将其解聘,并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
1.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为人师表,作风不正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4.因身心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5.其他不能聘任的情况。
(四)岗位津贴。
兼职辅导员津贴为每月500元,按年发放(以12个月计)。
津贴发放以学工部文件认定的名单为准,未经认定自行聘任的兼职辅导员津贴由学院自筹。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辅导员必须参加年度工作考核。
人事处为专职辅导员单独划出年度考核指标,学工部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及具体实施。
考核结果由学工部报人事处存档,并作为聘任、评选优秀辅导员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兼职辅导员须参加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选优秀兼职辅导员、兼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兼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是单项工作考核,不等同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七章学工主任
第十七条学生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学院在院办公室设专职学生工作副主任(简称学工主任)1名。
学工主任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做好本学院辅导员、学业导师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党建、学生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学工主任聘任条件:
(一)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具有指导辅导员、学业导师工作的能力。
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
(三)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2年以上。
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四)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工作成效明显,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第十九条学工主任聘期
(一)学工主任的聘任纳入学校科级干部管理序列,聘期同其他科级干部。
任期考核胜任者,可连续聘任。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原则上应解聘,如遇新一届聘期开始则不再续聘;
(二)经批准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半学年及以上者,从离岗之日起解聘其学工主任职务;
(三)在聘期内,本人要求辞职的,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移交工作。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X学院辅导员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现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大学辅导员岗位聘任办法》(X大委〔20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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