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政策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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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经镇(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若低于请提供假条且补贴期限内工资总额不低于补贴期限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和;
7.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8.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再次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此表由系统出)
2.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若低于请提供假条等且补贴期限内工资总额不低于补贴期限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和;
3.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4.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5.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昌平区昌盛路12号院6号楼3层大厅(昌盛园小学南行乐华仕健康产业园内)
窗体顶端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4日,工作日上午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联系电话】6971286489762670
【办理流程】
关于市级稳定岗位
补贴申报事项的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市级稳定岗位补贴申报事项的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
的通知》
窗体底端
【申请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在昌平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窗体顶端
【办理材料】
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从系统打印);
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从系统打印);
3.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从系统打印);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间】每年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申报期限
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的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6〕29号)、《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昌人社发〔2017〕1号)
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登记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昌平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昌平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除个体工商户之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需提供用人单位证照类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昌平区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昌平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昌平区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
3.经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补贴对象为应届昌平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本区低收入户劳动力和功能疏解企业分流人员提供《昌平区重点帮扶就业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务派遣花名册。
6.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7.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再次申请应提交材料及顺序
1.《昌平区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昌平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或《昌平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务派遣花名册。
4.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昌平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6.前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区人力社保局批复复印件。
带电子版花名册。
昌平区用人单位社会
保险补贴的申报的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昌平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的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绿色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3〕19号)、《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平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昌人社发〔2014〕21号)
本区工商注册并属地经营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农村劳动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和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除外),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昌平区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昌人社发〔2017〕1号)规定,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前已经被批准享受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符合《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按原政策享受完一个补贴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后,剩余补贴期限按《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首次申请昌平区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昌平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后打印,一式三份);
2.《昌平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昌平区劳务派遣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后打印,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带电子版花名册
1.《昌平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昌平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或《昌平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3.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4.前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区人力社保局批复复印件。
5.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6.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办理流程】
昌平区用人单位
岗位补贴的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昌平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申报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平区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26号)、《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0〕1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昌人社办发〔2011〕42号)
本区工商注册经营并属地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履行合同满6个月起60日内,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岗位补贴。
此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度的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
1.单位申请;
2.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
4.企业申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绿本)第2页和第5页复印件,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蓝本)第1页复印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登记表复印件;
9.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位缴费查询或个人权益查询,由社保系统出);
12.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第二次第三次:
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5.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前次申请的《花名册》、《审批表》,以及批复复印件;
8.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9.补贴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
另外:
1.如果既有第1次申报的也有第2次申报的,按第1次准备材料。
将申请第2次的人员和申请第1次的人员写入一个花名册,一个审批表;
并且第2次申请的人员还要准备上次的批复,但不用准备就业登记证、转移就业登记表和合同的复印件。
2.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第2次准备材料,同时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昌平区一次性奖励的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昌平区一次性奖励的申报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平区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26号)、《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0〕13号)
昌平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各类劳动用工单位,年度新招用昌平户籍城乡劳动力达到10人(含)以上,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且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根据招用人员规模不同,给予2万至50万的一次性奖励。
1.单位申请一次性奖励的请示;
2.用人单位年度规模招用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用人单位年度规模招用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奖励花名册一式三份;
9.户口簿的户主页和本人页;
10.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位缴费查询或个人权益查询,由社保系统出);
11.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复印件;
12.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办理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次年1月份的工作日上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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