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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
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
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二九二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中,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次、第二段文。
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
初、破經部10。
於中有三:
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11:
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12。
初中又二:
先、破違教,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
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13。
如五十一14、《對法》15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16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住者,可持種故。
識若不斷,其種恆在;
識既斷故,種亦隨滅;
後法等起,從何種生?
有間斷故,不能持種。
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
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
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17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
謂六轉識不能受熏。
有間斷故。
如電光等。
即下說云:
一、「非可受熏」,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
以此一因通三宗量。
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二九三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第一破他中,第二出易脫因。
經部六識,不俱起有。
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
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
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
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
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
不俱生故,無18相應義。
此難俱時起識熏義19。
世親《攝論》云:
「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20,此不成因。
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21。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
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22故23。
量云:
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24。
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但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
根、境、作意......類別起故。
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25。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
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26足故。
非識恆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
八識三別,互相熏故27。
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28,故許相應。
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29,種子有四位:
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30。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31。
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32。
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33。
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34如前量。
因云「易脫起故」。
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二九四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第一破他中,第三出不堅住因並同喻。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
「如電光等」,喻也。
二九五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第一破他中,第四出宗法。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
如次、逆次、超間、合二,準作可知。
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
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以上第一破違教中,第一破他訖。
二九六 此識一類,恆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第一破違教中,第二顯自。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
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蕂等,等取衣等。
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
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
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
「恆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
或「一類」言,義亦簡彼,此中法35缺,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蕂非集起之心。
三36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
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
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
然以苣蕂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
「契當彼經所說心義」37。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
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
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以上正破六識中,第一破違教訖。
二九七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第一正破六識中,第二破違理。
於中有二:
一、依經申理難,二、經外別生難。
此即初也。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
二九八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文分為二:
一、所起無功,二、同自然生。
此即初文。
以下、經外別生難。
下、出別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
「捐」之言「棄」也。
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二九九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第二同自然生難。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
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38第十破39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無因而生過40。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一正破六識訖。
三○○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
文分為二:
一、由非心性,二、離識無體。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41。
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熏習。
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
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
因云:
非心性故;
喻云:
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蕂等為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
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三○一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持為內種依止?
第二破色及不相應中,第二離識無體。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
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行訖。
三○二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三破心所。
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
法42在於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
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43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三○三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中,第四總結。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44。
上45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46。
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
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47,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
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
此等,經部本計48。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五蘊受熏持種訖。
三○四 有說:
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
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第一破經中,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義。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
於中有二49:
初、敘宗,後、正破50。
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
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三○五 彼言無義。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中,第二正破。
於中有四:
一、論主非,二、彼返詰,三、別破,四、徵類同。
下破有四。
初、論主非。
三○六 所以者何?
第二正破中,第二彼返詰。
次、彼返詰也。
三○七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第二正破中,第三別破。
第三、別破,中有四:
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
初徵有二:
一、實,二、假。
此徵實也。
吠世史迦51「同異」實故。
三○八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第一徵假實中,第二徵假。
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
許無實故,「無勝用」故。
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
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
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
瓶、衣是假,許可持故;
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
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
識家之流52。
二、剎那類:
即無常之流53。
二皆假法,此假徵實54。
以上第三別破中,第一徵假實訖。
三○九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第三別破中,第二徵何性。
一、總問何性,二、徵善惡性,三、徵無記性,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次、三性徵。
總問何性。
三一○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第二徵何性中,第二徵善惡性。
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
「如擇滅」。
此中宗略。
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55。
三一一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第二徵何性中,第三徵無記性。
若唯無記,「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三一二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第二徵何性中,第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
今非之云:
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
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
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以上第三別破中,第二徵何性訖。
三一三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第三別破中,第三徵間斷。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
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準前成。
《攝論》56同也。
三一四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第三別破中,第四徵類同。
第四、徵類同,中有二:
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
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
諸阿羅漢為諸染熏57,異生應為無漏法熏。
是識類故。
如自異生、自聖者等。
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三一五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
第四徵類同中,第二徵根法。
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
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與眼等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
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
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58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
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類同,《攝論》59亦無。
彼60言:
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61。
以上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二正破訖。
三一六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三總結。
第四62、結云: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以上第一破經部中,第二破識類訖。
三一七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
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第一破經部中,第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
準世親:
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63。
無性亦然64,並無類前熏後。
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
此有三種:
一、根本:
即鳩摩羅多65。
二、室利邏多66造《經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
三、但名經部:
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
今破云:
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
不俱有故。
「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
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
故總遮云:
「非互相熏」。
「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
「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
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訖。
三一八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二破大眾部。
今次敘大眾部:
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
設有熏義,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
縱成俱轉,難非受熏。
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
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
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67。
三一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
無性第三云:
「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68。
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
此初也。
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
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三二○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
次、申難。
有三:
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
此總非。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
若曾自類相熏69,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
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云:
二念不俱有故。
70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
無熏習故。
如瓦礫等。
三二一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第二申難中,第二難後不生。
此、第二難。
《攝論》71云:
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72說過去現無體故。
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73!
因74,則不遍。
三二二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第二申難中,第三難無後蘊。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
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
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
許能為因故。
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75。
以上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訖。
三二三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三破救。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76,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77。
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
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
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
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78。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
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
並如聲、電。
如何可能為諸法種?
並如五十一79敘計。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訖。
三二四 有說:
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
初、敘宗,後、正破。
敘宗中又二:
初、正敘,後、會違。
敘彼宗計: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
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論文】三·
三二五 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疏翼】 第一敘一切有部宗中,第二會違。
次、彼會經。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
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
大眾部、上座部俱云:
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以上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一敘宗訖。
三二六 彼說非理。
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
【疏翼】 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二正破。
一、過未非實,二、過未無取果用。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
非常,非無為,非現在故。
如空華等。
三二七 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
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過未無取果用。
其去來世,非因緣性。
以無取果用故。
如無為等。
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訖。
三二八 有執:
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拔無此識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
於中分五:
一、敘宗,二、違經成大邪見,三、破救,四、不應勤修,五、勸信。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
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
彼執此文,為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80「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81。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
汝不許有我勝義故82,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83。
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
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不極成。
又以我說:
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
汝今說空,便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三二九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二違經成大邪見。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知」苦、「斷」集、「證」滅、修「道」;
「染」苦集、「淨」滅道;
集道「因」、苦滅「果」;
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三三○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三破救。
彼若救言:
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則同外道。
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
「但執非實」85,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三三一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
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四不應勤修。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
「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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