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暖安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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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不含甲供材料的供应)。
1.5工程范围及内容:
(见附件一:
工程范围)
1.6合同工期: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1.7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
大写:
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材料)、设备费(除甲供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也包含二次细化设计方案费用、施工工艺及图纸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监测、各种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所需剔凿及修补,甲供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二次搬运、试验检测费、调试费、垂直运输费用、垃圾清运费等,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各专业承包商的协调、配合费用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在工程交付小业主之前的配合整改费用等,甲方不再因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施工等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本合同工程按照系统包干及规范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不会因费率、税金、材料设备市场差价、物价、人工及其政策性调整、实际工程量增减等因素之升降而调整,但本合同2.5款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合同总价款中已包含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之后所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风险费用。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甲方向乙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接点位置及部分堆放材料场地,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所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2.3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壹套。
2.4甲供材料/设备进入现场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2.5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或另行安排分包,相关价款从合同总价内扣除,乙方承诺对此无任何异议且不因合同施工项目的减少而要求额外索赔。
第三条乙方义务
3.1乙方已对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概况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否则因上述内容引起的一切歧义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3.2乙方进场后十日内,乙方需提供详细的符合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及工程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洽商等)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监理及甲方确认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劳动力计划、生产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各阶段人材机安排计划、确保进度与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方案等内容。
乙方应切实履行各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在实际情况与计划发生矛盾时,乙方需要服从甲方的统筹指挥。
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项工作,每延误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在支付进度款时从进度款内扣除。
3.3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进场后三日内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
乙方项目负责人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乙方须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查阅乙方项目负责人的出勤率,如当月出勤率不足20%,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如其出勤率不足50%,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如其出勤率不足90%,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如乙方所指派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甲方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服从监理或甲方的统筹指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3.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除甲供材料/设备以外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须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并达到甲方要求,如乙方所用材料或设备的质量次于(或低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或施工图纸要求,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材料/设备差价双倍的违约金,并且乙方要无条件更换,直至符合图纸及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还要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乙方承担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的就位、安装及所有的检测费用。
3.5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特殊工种应持有效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3.6乙方负责及时提供图纸不详部分的二次深化设计及发生变更的图纸,并交甲方审定通过;
同时负责“工程范围”所有条款以及工程技术的指导及实施。
特别对于混凝土结构内预留预埋管、盒,乙方应进行检验,如有位置、尺寸不到位及无法穿通等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总包方解决,乙方不得以总包方遗留问题为理由出现扯皮现象,不得以没有划分责任者或需费用确认为理由延误工期,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指令解决、处理混凝土结构内可能出现的预留预埋问题,并及时与总包方办理责任确认,否则,乙方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乙方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必须对其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负责。
应严格遵守总包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
3.8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一切甲供/乙供设备及材料安装完毕后如有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3.9乙方须注意本合同内容是甲方所建造整体工程的一部分。
乙方与总包方及其它专业分包方均同时在工地进行施工。
乙方须与总包方及其它专业分包方协调合作,并共同完成总工程进度计划以令甲方满意。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总包方及其他专业分包方工期延误、窝工等一切损失并引起索赔的,均由乙方承担。
3.10施工及生活等临时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但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每三层必须提供一个临电配电箱(二级箱),其它分包单位可免费使用,该临时用电配电箱与结构施工单位可能提供的临电配电箱(二级箱)无关。
乙方不得发生浪费水、电的现象,乙方临水临电方案要得到甲方认可。
如现场发现乙方有浪费水、电的情况,监理及甲方有权及时制止,乙方须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支付每次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
3.11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设计变更、洽商,乙方须及时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乙方所提出的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有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此设计变更洽商无效,甲方有权按本合同3.4条处理。
3.12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
乙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
在工程验收前,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整理成册(壹式四份)提供给总包方,如乙方未按总包方要求按时提供竣工资料,则由乙方单独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如造成竣工验收日期推迟,乙方还要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四套竣工图;
并由乙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3.13工程完工后乙方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有终身责任,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并在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14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的现象,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1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应送甲方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按北京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办理,但须先行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报告。
3.16为满足工期及质量要求,乙方应随时根据施工现场需要,按甲方驻工地代表指令追加现场所需设备、器具、材料、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3.17乙方负责其所属员工务工手续、暂住证及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工作。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医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18乙方有责任在公共部分、商业部分进行精装修施工时,配合进行水电部分的调整及拆改,因相关水暖、电气工程需与装修工程配合导致改位、开关插座面板位置调整而发生管线移位(包括剔凿、管线敷设、清理及修补)等所有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总价内。
3.19乙方无需向总包方支付配合、照管及垂直运输费用。
3.20甲供材料/设备进入现场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乙方应负责整理归档。
3.21本合同工程预留孔洞、预埋管由总包方完成(不含二次结构预留预埋),乙方进场后30天内应配合及协助总包方确认上述预留孔洞及预埋管之尺寸位置、穿带线等是否满足图纸及水暖、电气工程施工要求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办理后发现因该预留孔洞、预埋管并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一切所需打洞、剔凿、修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此费用已含于本合同总价内。
3.22乙方必须配合消防分包单位进行乙方工程范围中相关消防部分(如强起、强切等)的调试。
3.23乙方应按甲方指示,在竣工日期前可能由于市政外线(包括电力、给水、中水等)未正式到位,为满足工程需要或购房者需求而做出的临时性系统完善。
3.24乙方负责对甲方和物业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25乙方负责其施工垃圾的清运工作,保证及时将施工垃圾运出场外,做到“活完脚下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否则甲方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相关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叁日内,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准备工作。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展施工工作。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4.2进度计划控制过程中的工期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计划完成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
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
如最终乙方按合同总工期完成工程,上述相关的违约金在结算时返还乙方,进度计划控制过程中的工期违约金与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违约金不重复记取。
最终违约金按合同总工期违约金计算。
4.3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如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施工,致使工程发生竣工日期延误,则乙方须按延误的天数,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的约定
5.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合同中甲方的要求。
5.2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修改,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5.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现行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四套竣工资料(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4竣工日期为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的日期:
5.4.1场地已清理好,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5.4.2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管理责任。
5.4.3工程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质量要求。
5.5本工程竣工验收一律以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最终依据。
5.6由于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
5.7工程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由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保修期为两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24小时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保修期过后,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维护的义务,对于维护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乙方只能收取适当的成本费。
5.8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5.9乙方应保证在不影响甲方及总包方的前提下通过验收。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协调原因,造成整体机电安装工程未能在合同期限内通过验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
6.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购):
6.1.1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或甲方已封样材料/设备组织进场。
若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已封样材料/设备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该材料/设备进场或甲方有权直接指定甲方认可的品牌,由此造成的材料差价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所使用材料/设备的样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证书。
如施工过程中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的,乙方承担材料/设备不符相应价款的双倍赔偿责任;
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6.1.3乙方必须保证所购材料/设备符合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
乙方提供的未在本合同中约定质量、规格等要求的材料(含辅材),应在进场前(考虑材料/设备生产加工、运输及重新选定的时间)向甲方报送三种以上品牌的样品,其品质、质量应与预算价等值,应符合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承诺的质量等级并满足甲方要求,保证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至少为中等档次,在经甲方确认并封样后方可正式采购进场,同时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差价损失且不受本合同第1.7条约束。
如因乙方无力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材料/设备或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或档次明显不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自行购置或委托他方购置,并按照甲方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乙方自身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4合同明确约定或者已经被甲方封样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材料/设备的,则乙方必须事先应征得甲方驻工地代表书面同意并扣除相应差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更改材料/设备相应价款10倍的违约金。
6.2甲方购置的材料/设备(甲供):
6.2.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甲供材料/设备详细清单。
6.2.2乙方应在考虑甲供材料/设备加工周期、订货周期及运输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供合理的甲供材料/设备分期、分批进场计划,由甲方确认后实施供货工作。
对于乙方在甲供材料/设备计划中所罗列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甲方视为是准确无误的;
过程中甲方对于乙方所报甲供材料/设备计划的审核只是初步控制,并不代表甲方对计划中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的最终认可。
如甲方按乙方的材料/设备计划供应的材料/设备超出结算数量,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材料/设备的价格结算时按甲方各时期的供应量及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6.2.3甲、乙、监理三方共同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并由乙方负责按有关规范进行复试,复试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6.2.4甲供设备:
甲方只供应设备的主体,相关的安装辅材及辅助零件等由乙方采购安装(如机组、水泵等甲供设备,甲方只负责购买设备主体,其余如橡胶软接头、减振器等辅助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及安装)。
6.2.5甲供材料/设备到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甲供材料/设备供货方负责卸货至施工现场指定场地,乙方负责保管、看护,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费用都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由于保管、安装不当发生损坏、丢失等,由乙方承担。
6.2.6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取费均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2.7甲方负责安排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配合乙方进行系统调试,但乙方不得以甲供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或其它原因为由造成工期延误,否则乙方承担竣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6.3甲供材料的结算:
6.3.1凡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时按图纸图示工程量进行结算,其中电缆按甲方、乙方、供应商三方签证数量为准。
如果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数量多于图纸图示数量,结算时多余材料/设备的价款将从合同总价内扣除,单价执行甲方供货期间的加权平均价格。
6.4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二:
****项目水暖、电气工程甲供材料/设备表。
6.5不在甲供材料/设备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供应。
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质保金、付款及结算的约定
7.1工程结算方式:
7.1.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总价包干,如无甲方依据合同扣减的项目或乙方违约金,结算金额不再调整(报价清单所示项目内容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出现报价清单以外但属合同范围内项目将视为乙方已综合考虑且包含在总价之中)。
7.2设计变更及洽商的约定:
7.2.1设计变更/洽商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如必要)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7.2.2乙方提出的工程洽商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7.2.3工程变更洽商仅作为施工技术资料的完善,与合同结算价款无关。
7.2.4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了图纸上已标识的以及未标识的即各个系统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及正常使用功能等的全部施工费用。
与其它系统(包括消防、弱电等)的界限当存在图纸不清或有争议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指示。
报价过程中历次或合同附件中所列乙方工程量清单或费用明细等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实际发生或解决争议的依据。
7.2.5若采暖计量采用通断面积热计量法,此部分引起的费用增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3工程款支付:
7.3.1本工程无预付款。
7.3.2乙方施工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达50%后,经甲方审核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已完工程甲方审核确认造价的70%。
7.3.3乙方施工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达80%后,经甲方审核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已完工程甲方审核确认造价的70%。
7.3.4合同内容包括的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监理、设计、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90%。
7.3.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按城建档案馆要求向总包方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各四套,以及向甲方提交甲供材料/设备确认单、结算书等资料,所有资料经甲方认可后进入结算程序;
结算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5%。
7.3.6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28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7.3.7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进行付款;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若乙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格或者甲方不能在税前列支,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出具发票。
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除经甲方确认的工期顺延外,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8.2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等情况,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乙方不能纵容、煽动工人停工、滋事、骚扰甲方,因发生上述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8.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及给后续其它专业承包商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按7.3条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而延误工期,否则乙方将承担竣工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8.6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标准严格执行,在适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等未按施工标准执行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甲方将停止与该公司及其关联单位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履约保证及争议解决办法
9.1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须本着诚信为本的精神如实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恶意地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按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日期组织进场施工,造成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被严重打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其它单位进场施工;
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法解决。
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条合同终止
10.1如果乙方出现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甲方经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0.1.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和组织施工。
10.1.2乙方未能按其递交并经甲方书面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导致阶段施工进度延期或整个工期延误,竣工日期被推迟,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叁日内,仍使上述情况持续或重复出现。
10.1.3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出的指示或工程变更。
10.1.4乙方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或有借用、冒用他人或无资质等情况。
10.1.5中间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并拒绝返修或经返修后质量仍不合格。
10.1.6总工程进度落后达十日以上者。
10.1.7乙方发生其它违约行为。
10.2如果甲方按前述终止了本合同的执行,乙方须于叁日内无条件撤场;
撤场时要保证现场甲方提供的各项施工设施完好无损,并向甲方移交经整理后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
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等)拒绝或拖延撤离施工现场。
如乙方不按期撤离施工现场,则甲方将雇用其他单位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使乙方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将按照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违约金的金额及违约逗留天数进行罚款。
乙方全部撤离现场,是指乙方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乙方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
10.3因乙方责任终止本合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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