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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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
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他进一步说道: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
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
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
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
、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
“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
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
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
、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
他说:
“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
、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
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
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
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
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
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
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
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
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
黑格尔说: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
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
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
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
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
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
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
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篇二: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内容提要:
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
律师为企业提供常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法律风险,减少各类纠纷和构建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律师顾问工作在方式方法和服务内容上没有与时俱进,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展。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关键在于对自身的定位、服务内容、方式等进行创新,形成鲜明独特的服务,更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当中,不但要为企业预防风险,减少损失,还要为企业创造效益。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创新、服务内容、效益、法治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一项传统业务,并且曾在某时期取得突破式发展,却未能持续的壮大,至今也没有取得与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和企业数量逐年剧增这一形势相适应的发展。
近几年,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停滞不前,遭遇瓶颈。
这其中,有企业主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不知如何使用律师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单一,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看得见的工作成效和经济效益。
作为律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不仅是意味着能收取多少的顾问费,而且在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发掘潜在客户群体和提高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均有重大意义。
因此,律师要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创新,赢得更多企业的认可。
相较传统的律师顾问工作,结合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和社会对法律的认识、需求的不断变化,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转变和创新。
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律师服务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在身份定位上转变传统,同时服务理念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不同进行转变。
很多律师是因为与企业的老板相熟后担任法律顾问,也有的是经人介绍或自己上门推销而成为企业法律顾问。
相对应的,很多律师的定位就产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老板的私人顾问,企业里只认识老板一人,与其他人无任何往来,为企业做的事也都是老板层面的事;
有的则成了企业的普通员工,事无巨细参与其中,兢兢业业为企业做了很多事,但往往无法对企业法律工作进行高屋建瓴的规划,在对企业整体服务上体现不了律师应有的价值。
正因为律师在顾问服务中对自身定位的错误,使法律顾问服务陷入误区,工作偏于某一方面,导致企业对律师顾问工作认识不足,无法感受到律师顾问的服务价值。
这也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续签率不高,企业经常换聘律师的原因。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绝大部分是兼职的,无法也不可能将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业的服 务。
因此律师应把自己定位为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要在一定高度、广度上为企业进行问诊下药。
一般律师应要求企业指定一位业务主管作为企业与律师的联系人,律师经过与业务主管的常态化沟通,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以此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律师要凭借专业素养,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预防或解决的方案,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于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威望,成为企业可以依赖和信赖的专业人士;
其次还有助于提升律师工作的效率,律师通过专家式的问诊,企业会整理出各类问题,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
一直以来,律师在对企业服务时,都以法律“风险”的防范为核心。
这种侧重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理念,导致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同时容易使企业家陷入两种误区:
一种是谨小慎微,无所作为,企业的手脚被捆绑住。
奉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律师,往往开口闭口一大堆风险,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搞得什么生意都没法做,做了夜里睡不着觉。
有老板说,听你们律师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
律师也自嘲“不能做生意”。
另一种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
法律风险管理说到底是希望把风险转嫁对方,把自已风险降到最低。
这种思路其实是以邻为壑、把别人当“傻子”的法律服务思路。
奉行这种这思维的企业,路肯定走不了太远。
①律师的这种思维,已经不能适用这个每天都有无数创新的社会。
因为法律有滞后性,而社会的创新等不及法律的变更。
现代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他们的运营模式永远走在法律的前面,并且机会可能稍纵即逝。
这类企业需要的是律师评测风险并提出尽量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只谈风险却没有解决办法。
律师服务理念就要从注重风险的防范向注重提供解决方案转变。
现实中,各行各业都在创新发展思路,对经营模式、管理方式进行大胆的探索。
而律师如果囿于现有法律的束缚,不能从基本法理判断新事物的合法与否,不能从社会发展的方向预测到法律的发展,也必然被企业摒弃,被社会抛弃。
总之,律师在服务企业时,不能一味注重风险防范,而应跟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对新的经营模式进行制度的创设,提供解决方案。
这一点,律师要从各种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启发,比如对合同无效认定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对某些行为是否犯罪的变迁。
中国的律师服务,大部分还停留在就事论事、事后补救、单打独斗的层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如此,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服务模式。
这也是制约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讲,服务模式不同,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效果也就不同。
律师的服务模式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服务类型化是指对同类型的法律事务总结出一整套的解决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达到服务的规范化、效率化。
类型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同的法律事务和相同行业类型企业两个方面。
相同的法律事务主要是指普遍存在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知识产权等事务,律师可以针对该类事务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进行模式化的服务。
另外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施工、金融、制造业等,根据行业固有的特点,学习已有的各种先进管理、经营理念,帮助企业创设制度。
类型化的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因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已经吸收了各类先进的经验和制度,有助于企业的运行模式能紧跟行业的发展步伐,推动企业的发展进步。
服务的定制化是指针对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度身定做适合企业现实要求和发展规划的法律服务内容。
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新兴行业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尽量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一套解决方案。
而对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对风险的防控要求更高。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要提供定制化服务,不仅应当对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认识,还要求对该企业的历史、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有深入的调查了解。
要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不同的法律服务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以此适用企业的需求,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现在大部分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限于单兵作战。
单兵作战虽然有工作方式灵活,时间调配及时,反应迅速等优势,但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
单兵作战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识能力的局限。
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专精化,律师业也是如此。
由于法律体系的日渐庞大和律师服务范围的扩大,任何一名律师都不可能对所有法律事务都精通,而只能专精于某一二个专业领域。
特别是现在企业面临综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各个行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要综合全面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单个律师无法完成的。
团队化的律师服务模式就是根据被服务企业行业的特点,由对企业经常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几名律师组建一个团队,律师在各自的专长领域各司其职,而对综合性的法律事务则共同出谋划策。
团队化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既是一个分工、协助、团结、配合的概念,也是一个领导、服务、组织、知道的概念。
②服务的团队化可以避免律师个人知识的局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本身的广度和服务内容的深度两个方面。
服务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律师服务企业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是限于为逐一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还是帮组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思维植入公司体质,成为公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实现企业的“法治”?
显然,企业的需求是后者,律师的服务只有在满足企业的需求后,才能获得认可,取得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要求律师更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能积极地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更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问题解决方案。
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包含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要在服务内容广度上进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手段、形式的拓展。
除了较常见的为企业起草、审核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和员工法律培训外,律师还要拓展服务的范围,从企业的设立、治理结构的构建到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对外融资等。
服务内容广度的拓展,要求律师的服务能覆盖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但这并不是要求律师事事参与其中,而是要求律师参与其中制度的设计和风险评估。
同时,律师的服务内容要摆脱单纯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宽范围的服务。
律师可以联合财会、税务、金融、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在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律师还要借助各种形式,提供多样化和常态化的法律服务。
比如要定时向企业发布法律服务资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理论动态和司法判例,并由律师结合企业进行点评和提出建议。
对企业突发的事件,可以采用发法律意见书的形式;
对企业面临新型的事务,可以主动要求参与其中等。
这种体贴入微的常态化服务,能使企业感受到律师的存在,增强企业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让律师工作深植于企业,成为企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深度主要是指对企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使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推动公司治理的“法治化”。
同时还包括律师运用法律制度来构筑企业经营模式,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运行法治化的基础。
公司治理一直是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大股东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时有发生。
律师的服务就要从股东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着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顺畅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系。
律师要通过自身的法律服务,让服务企业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更要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将法律根植于企业的管理、运行当中,不但能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还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
律师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把企业的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律师要善于用法律制度来为企业构筑经营模式,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
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无法破解的难题,律师就不应当局限于现有的向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单一的模式,而是要运用法律制度,同时针对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大胆建议采用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企业拆借等方式。
比如对企业设立之初需要融资购买设备,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
甚至对一些在经营中要经常用到大型设备的企业,直接建议将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运行模式。
篇三: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达到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发达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
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
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
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民间性。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
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社会性、长效性、治本性等特点。
人民调整具有覆盖社会各方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方面有其独特功能。
人民调解注重“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纷争,不打破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容易得到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通过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于萌芽状态,可以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治本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就能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有效降低法院的案件负担,减轻法院“讼累”压力,让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病症,提高裁判的品质。
可以说,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堪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
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这个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和国家解决纠纷机制。
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主要有当事人和解、民间调解和民间仲裁等形式。
国家解决纠纷机制则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等类型。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法院主要解决社会矛盾中通过其他手段都解决不了、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解决的矛盾。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院的审判应当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是“最后一道防线”。
而人民调解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主自治制度,是一种长效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据此,我们应该重构调解价值观,调整工作理念,探索人民调解走专业化、社会化之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一)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一要解决目前开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
就我们现在的探索实践来看,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具有法律背景,并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
所谓社会化,就是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第一线,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助人民调解工作,从而形成良好、规范、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随着行政管理理念的变化,主要任务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扶持,培育自治性和自律性较强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并为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因此,在继续加强传统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还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社会机构的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民主自治意识不断提高,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迅速发展。
因此,应因势利导,在条件成熟的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发挥社团组织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等优势,加强专项民间纠纷的化解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工作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要解决目前调解员兼职过多、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最根本的出路是建设一支比较专门的、正规的、具有职业色彩的、素质比较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建设一支社会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但应逐步加大力度,有意识地培养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相对专职的调解员。
(四)努力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行政协调相配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有利于构筑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应开展诉前人民调解试点工作,积极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主要是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部分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疑难纠纷,法院可以建议纠纷当事人向所在街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院不再立案。
法院在庭审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由原告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继续审理。
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到诉前调解,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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