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发120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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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参军入伍,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学资格可保留至学生退伍一年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具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本校学习的权利。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纳学费及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
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高考录取入学的本科生,标准学制四年,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降级与休学,不含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
专升本入学的学生,直接进入大学三年级学习,在本科阶段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含降级与休学,不含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不予注册,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需每门必修课80分以上,并于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和当学期修读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后,一旦出现不及格课程,则视为无能力提前修课,下学期不得提出提前修读申请。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降级处理。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要求,遵守学习纪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记载成绩,并归入本人档案。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或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者,必须休学。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修满两年后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等原因须中途休学,可申请休学。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网上及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应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家长联系,教学科研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由院级领导审批通过即可。
但需将《东华理工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交至教务处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异动,该表同时交至学生工作部门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由学生提出网上及书面申请,经学院查验入伍通知书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参军入伍学生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参军入伍时间不计入在校生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违纪违法、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学生网上申请复学同时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批(传染病需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由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因教学计划变动而缺学的课程必须在一年内补学。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按《东华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结束后应审核各年级学生学分,因学习成绩差,取得的学分少而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给予警示;
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一律降至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生按所降至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相关学分标准见下表:
预警、降级、退学的学分标准
学 年
学 分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累计学年学分
(已开)
50左右
100左右
150左右
预警学分标准
(已得)
35学分及以下
80学分及以下
130学分及以下
降级学分标准
25学分及以下
60学分及以下
100学分及以下
退学学分标准
40学分及以下
70学分及以下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第六学年
200左右
180学分及以下
190学分及以下
第7学期所修学分低于7学期总学分25(含25)个学分
第9学期所修学分低于7学期总学分25(含25)个学分
140学分及以下
第11学期所修学分低于7学期总学分25(含25)个学分
注:
① 第四、五学年不能正常毕业、未达到退学标准且不愿作结业处理者,一律按降级处理。
②凡达降级、退学学分标准者,不按四舍五入处理。
③每个学年有8门及以上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则
作降级处理。
④毕业班学生前七个学期已获得总学分比规定总学分
差额大于或等于25学分,则作降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及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学业审核达到连续两次降级者;
(十)第十一个学期已获得总学分比规定总学分差额大于或等于25学分,无法降级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告知单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及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并请有关师生做好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因学业成绩差,达到连续两次降级而退学者,本人可提出降级试读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有一年试读期,试读期满考核合格可恢复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告知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欠交学习、住宿等费用者除外)。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参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五)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转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当对毕业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相应本科专业后两年开设的所有必修课,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公共选修课最低学分的一半,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专业选修课的最低学分。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二十五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因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不能毕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等有关单位开具学生一年来的行为表现鉴定;
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发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为当年六至七月份。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达毕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二)第四、五学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未达毕业标准者,可自愿选择降级或结业。
选择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结业者如有两门以内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可在下学年第一学期跟班修读或直接参加考试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习费用按课程培训标准收缴。
课程培训考试合格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者,可在下年六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教育部政策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注册。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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