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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财产分割方面对过错人进行惩罚。
过错人少分财产。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家庭暴力过去一直是人们关心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或通过公诉追究实施暴力者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有助于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同时也向那些动辄喜欢对妻子动武的丈夫们敲响了警钟。
赵律师提示:
应注意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一位法官称:
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
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一名律师说:
夫妻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金或财产转移,另一方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一方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一方要赔偿对方钱财,然而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人名下,判决还不是一纸空文!
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
私下变卖
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女儿。
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
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女士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
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
伪造债务
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一年时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卫刚举例说,王华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近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王华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
离婚债务大多是伪造
伪造债务是近年来最“高明”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
转移财产手法之三:
私赠财产
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
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
而妻子是做贸易的,灰色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丈夫因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丈夫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处理。
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账户,往往就很难举证。
比如家庭存款到底有多少?
家庭花销是否正常?
究竟转移到哪里?
大多数被转移财产一方都是云里雾里,无从知晓
四、一起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
在我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先后代理了百余起的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虽然现在这类小案件不怎么做了,但是我觉得这类案件是律师的基础,下面简单描述一个离婚案件。
一天,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要办理离婚,随后我们约好时间,他俩来到我所。
经过与当事人的耐心沟通,得知她们夫妇结婚二十余年,现女儿已经大学毕业,而她早已经搬出家居住,俩人自发生矛盾以来形同陌路,居然连电话都是寥寥无几,更别说见面了。
她坚决要求离婚,对方也曾经表示同意,但是在约好签协议准备去民政局的时候,对方又反悔,这样经过几次之后,她于去年终于决定去法院立案,但是因为对法律程序不懂,并且她自己去档案局(较早的结婚档案在档案局、再早的很多没有档案)开具的结婚证明中,对方的名字有一个字和现在字不同,因而法院不予立案。
刚好对方得知了这个消息,更加有恃无恐,曾放言:
拖你一辈子!
说到无奈之处,当事人忍不住抽泣起来......
我给她递过去一纸巾,然后问她:
你考虑好了吗,是不是已经下定了决心要离婚?
这是我对每一个找我准备离婚的人着重强调的一个问题,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纠纷,其要点是在于“人”上面,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有些律师根本就不接离婚官司,因此对于当事人离婚的诉请我首先要搞清楚到底是真的感情破裂,还是一时冲动,这个很关键。
法律一纸“感情破裂”是笼统的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而现实生活中每个感情破裂确是特定的,是活生生的。
比如外遇这个很典型的破裂因素,有些人视外遇为底线,一旦有不论何种原因坚决离婚,而有些人考虑到孩子、家庭以及长期的感情,愿意给对方一个改错的机会,就不愿意离婚。
因此我接离婚案件的前提是:
双方矛盾的因素应触及一方的底线,不论何种情况一定要离婚。
她说:
“但凡有一点余地我不会走到这步,若一直这样拖着,我宁愿去死了......"
听她态度如此坚决,我开始问她一些事实方面的问题,比如矛盾的原因、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的态度等等,以及她手头有的材料,并交代她回头需要补充的材料。
当事人财产问题非常复杂,虽然有两套房产,但是还涉及到一些共同债务问题,婚内继承问题、婚内房产卖掉之后的财产问题、股票账户问题、多张银行卡问题,一些隐性收入问题等等!
经过我的分析,给她拟定了一个诉讼策略,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虽然档案局的结婚证明中一个字和当事人丈夫的名字有差错,但是经过我们的调查、努力,最终摒弃了当事人认为的想以事实婚姻为由起诉的想法,从而使法院顺利予以了立案。
这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非常辛苦,再此不再赘述。
当事人曾对我说过:
他这人非常有心机,我估计到时候他会弄出来很多虚假的债务。
签于此,在开庭前我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予以应对。
离婚案件是一定会调解的。
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我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双方的婚姻关系即予以了解除,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她的财产权益。
我对此案结果是满意的,而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则又有一种快乐的成就感。
结语: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在家照顾父母孩子而在经济上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家庭财产没有有效的掌控,在男方变心的情况下,而最被扫地出门且生活困苦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若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处以弱势的女性一方,一定要做两手准备,早作打算,以便在财产上争取应得的权益。
五、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风险
在一些离婚官司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为多分些财产,常常会有一方“做手脚”将财产赠送给亲朋好友,或转移至他人名下。
6月9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因丈夫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并隐匿投资股份,法院判妻子按60%份额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男方“藏一手”
李某和刘某结婚十余年,经多年奋斗,有了厚实的家业,可两人的感情却在步入中年后陷入危机,闹起了离婚。
丈夫刘某显然是早有准备。
离婚前,刘某已经悄悄地转让公司股份。
李某发现了他这“一手”,但刘某拒不说明转让资产的去向。
法院以刘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减少其份额。
李某按照60%取得份额。
其中一处房产因处于抵押状态,未能分割。
现房产的抵押权已经消除,李某再次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另外,李某发现前夫刘某曾投资入股某企业,在两人还没离婚时曾投资215万元,离婚后投资335万元,占股11%。
李某要求分割在两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资收益。
前夫称是“虚假投资”
经评估,刘某所有的企业房产价值93万余元,持股企业2013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7160余万元。
刘某辩称,同意分割企业房产,但是评估的价值过高,其中的违建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持股某企业的股份是其虚假投资,他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不应该对该部分股份进行分割。
他在房产上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应该少分该房产。
李某反驳说,部分违建房本身存在使用价值,该房屋将来是否会因违建而被政府拆除或受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分配现有使用价值。
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所以刘某就应该少分,这是对他恶意转移财产的惩罚。
另外,他在没离婚时还曾投资215万元入股某企业,并不是“虚假投资”,工商档案中也显示该笔款项已经进入股企业账户,该笔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弄巧成拙反倒吃亏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刘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隐匿其在某企业投资的股份,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刘某应当少分财产。
李某按照60%取得再次分割财产的份额。
关于刘某所有的厂房及附属违建,刘某主张所有权,李某表示同意,故房产归刘某所有,由刘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55万余元。
对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投入的215万股份予以分割,11%股份归刘某所有,刘某应给付李某股份折价款184万余元。
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刘某给付李某240万余元。
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
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隐藏财产,则不管离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再次提起分割隐藏财产的诉讼。
“离婚转移财产,要承担很大风险。
”法官介绍,转移婚内财产,往往要通过虚假交易或伪造借贷凭证来完成。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夫妻应以诚相待
家庭并非功利场所。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以诚相待的,即使在感情已经远离的时候,也不可让诚信消失,为了离婚转移财产,不仅违法还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而且不管成功与否,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
记者周贤忠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六、离婚协议效力案例
徐丽女士最近有点烦,前夫协议离婚时,曾将3套房送她,现在突然反悔,打上了官司。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专栏:
徐丽说,她和丈夫周云(化名)于2003年认识后结婚。
两人2005年生育一子。
2012年5月,周云向徐丽提出要求离婚。
徐丽希望离婚后得到儿子抚养权。
随后,两人协议,两人婚后所购买的3套房屋,全部归徐丽所有;
两人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两人就此签订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签订后,周云即搬离家中在外租房生活。
然而,他却迟迟没有与徐丽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012年11月,与周云沟通无果,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按照二人所达成的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查明,二人是自由恋爱结婚。
婚后二人感情尚好。
近年来,二人因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二人差距越来越大,已缺乏共同语言。
二人均表示愿意离婚,且达成了相关协议。
但是,周云事后对财产分割反悔了。
那么,当初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需要重新审理。
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解无果,判决准许周云和徐丽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徐丽所有,周云按月支付生活费,二人婚后所取得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当初协议说好是给我3套房,为什么法院可以改变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呢?
”徐丽不解。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周云和徐丽二人所达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二人在离婚上均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财产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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