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773984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14KB
承包合同纠纷Word下载.docx
《承包合同纠纷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包合同纠纷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一般为个体经营者、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家庭手工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给被挂靠者(一般为国有或集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缴纳管理费,并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经营方式。
承包经营与挂靠经营共同之处在于承包人或挂靠人均以被承包人或被挂靠人的名义,使用其经营性文件、印章或银行帐号进行经营活动。
针对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以签订承包合同为名实际从事挂靠经营,或者以签订挂靠合同为名实际从事承包经营的情况,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1、如果合同规定发包人或被挂靠人在提供经营性文件、印章或银行帐号给对方的同时,也将资产、经营场所或从业人员交给对方经营管理,则应认定为承包经营纠纷;
2、如果合同规定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仅提供经营性文件、印章或银行帐号给对方,而不将资产、经营场所或从业人员交给对方经营管理,则应认定为挂靠经营纠纷。
另外,审判实践中,也常遇到商业性或服务性企业法人将其所经营的多种经营项目中的某一项或经营柜台以承发包的形式交与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对外统一使用该商业性或服务性企业法人的名义和营业执照,统一开票纳税,承包人定期向发包人缴纳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的经营方式。
此类情况与单纯的承包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不同,实际是包含了场地租赁内容的挂靠经营方式。
在对外发生纠纷时,应适用处理挂靠经营纠纷的一般原则,而不应按照承包合同纠纷来处理。
三、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一)承包双方因履行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1、发包人提起诉讼
(1)如果被告为共同承包人或承包人为合伙经营人的,应将共同承包人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
(2)如果有承包人和实际经营人的,应承包人和实际经营人作为共同被告。
(3)如果承包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应将其上级主管单位做为共同被告。
(4)承包过程中出现转包
a、未经发包方同意,原承包人私自转包的,应将原承包人和新承包列为共同被告;
B、如果发包方在原承包合同签字盖章同意转包的,则新承包人和原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c、如果经发包方同意,发包人与新承包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应视为更换承包人,不再将原承包人列为被告。
--------------------------------------------------------------------------------
7回复: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5)如果承包人是独立法人,但在起诉时已经营期满,未清算的;
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未清算的;
或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清算的,应追列其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2、承包人提起诉讼的
(1)如果发包人是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则发包人与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为共同被告。
(2)如果发包人是独立法人,但在起诉时已经经营期满,未清算的;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外经营引起的纠纷
1、因债权引起的纠纷
(1)在承包经营期间内因债权提起诉讼的,应由承包企业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2)承包期满后,因承包合同期内发生的债权提起诉讼,承包人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但应将承包企业列为有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
2、因债务提起诉讼的
(1)实行内部承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仅以承包企业作为被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对外发包的,承包企业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下属分支机构对外发包的
a、该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B、该分支机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企业分支机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
被告。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将该企业发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承包企业、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5)乡镇将其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发包而引起的债务纠纷,发包人、承包企业、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五、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承包合同应确定为无效。
1、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发包的机构对外承发包的;
2、承包合同依法应当报主管机关登记、批准而未办理的;
3、转包合同未经原发包人同意的。
六、关于承包的法律责任
1、承包合同双方因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2、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承包人、承包企业,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实行内部承包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承包企业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2)实行对外承包的,应以承包人为第一债务人,首先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由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包人和承包企业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的,由发包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篇二: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中文标题】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颁布日期】1990
【有效性】
【全文】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
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
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
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
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
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
“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
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
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
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
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
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
这有什么不对?
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
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
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
“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
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
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
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
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
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
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
他说四、五百元。
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
向他要帐,说烧了。
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
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
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
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
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
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
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
①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
②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
③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
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
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0
篇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认真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依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
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
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
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
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承包合同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