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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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包装标识.39
5.6储运堆放.41
6.1.一般规定.41
6.2.施工准备.43
6.3.设备与管线安装44
6.4.部品安装.45
6.5.成品保护.51
6.6.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51
7.1一般规定52
7.2设备管线54
7.3装配式吊顶57
7.4装配式墙面60
7.5装配式地面62
7.6装配式厨房工程64
7.7装配式卫生间工程69
7.8收纳工程72
7.9验收文件.72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实施,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升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
1.0.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内装修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实现工程
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
2.0.2管线分离
以建筑支撑体与填充体分离的SI理念为基础,将设备管线与结构系统分离开的设置方式。
2.0.3集成式卫生间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进行集成设计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4整体卫生间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3.1.2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择、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
3.1.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1.4装配式内装修应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技术。
3.1.5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
3.1.6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表达深度应满足施工装配的要求。
3.1.7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并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宜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3.1.8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2材料与部品
3.2.1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
3.2.4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3.2.5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采用标准化接口,满足维修更换需求。
3.3室内环境
3.3.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3.3.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在设计阶段对内装修中各种室内有害物质进行综合考虑和预估。
3.2.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先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3.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4.1.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和多样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
4.1.3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系统化内装部品。
4.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足建筑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6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品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
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功能空间、厨房、卫生间、收纳系统等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
4.2.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通用的构造和部件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并采用具有不同肌理、材质、颜色的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要。
4.2.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配式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nM(n为
自然数)。
2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nM/2。
3装配式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
4.2.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部品部件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的模数进行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
4.2.6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确定公差,应考虑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的影响。
4.2.7部品部件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出材率,降低材料消耗。
4.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2内装集成设计和部品选型应按照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方式,实现内装系列化和多样化。
4.3.3除满足使用功能外,集成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的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衔接措施,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
4.3.4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行,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
管线优先敷设在楼地面架空层、吊顶、墙体夹层、龙骨之间;
也可以结合踢脚线、装饰线脚进行敷设。
4.3.5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集成设计。
4.3.6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结构、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构造和部件纠正或隐藏偏差。
4.3.7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
2内装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
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3内装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埋连接件的方式。
I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4.3.8装配式隔墙宜采用有空腔的墙体,在空腔内敷设给水分支管线、电气分支管线及线盒等。
4.3.9装配式隔墙宜采用带集成饰面层的轻质墙体,饰面层优先在工厂内完成,不应采用现场抹灰、涂刷等湿作业过多的工法。
4.3.10住宅分户隔墙、住宅套型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墙体需满足强度、隔声、防火要求。
开关、插座、管线穿过装配式隔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
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
4.3.11龙骨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隔声性能等要求、设备设施安装需要明确隔墙厚度,同时应明确各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有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应采用金属龙骨。
2隔墙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或玻璃棉类A级防火材料。
3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隔墙内侧,应采用防水防潮措施;
应重点对门洞口、隔墙根部加强防水处理。
4隔墙上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或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
5龙骨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高度超过4m的隔墙,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6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进行加强处理。
7饰面板与龙骨之间优先采用机械连接,以方便维修和更换。
4.3.12条板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条板隔墙的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
60mm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单独用于单层隔墙。
2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厚度不应小于120mm;
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不宜小于90mm。
3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60mm,两板间距宜为10mm?
50mm,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
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
加强固定措施。
4卫生间等用水房间的条板隔墙下端宜设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条形墙垫,且墙垫顶部高于楼地面完成面不宜小于100mm,并应作泛
水处理。
5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
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
II装配式吊顶
4.3.13装配式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
4.3.14房间跨度不大于1800mm时,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
房间跨度大于1800mm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施,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4.3.15装配式吊顶宜集成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
4.3.16装配式吊顶内有需要检修的管线时,吊顶宜设有检修口;
4.3.17吊顶与墙或梁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墙体间留有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应对缝隙采取美化措施。
4.3.18空调送回风口、灯具、检修口、设备的位置不应切断主龙骨。
4.3.19用水房间吊顶应采用防潮、防腐、防蛀材料。
4.3.20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大于1kg的灯具、设备可直接安装在面板上;
重量不大于3kg的灯具等设施应安装
在次龙骨上,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重量大于3kg的灯具、吊扇等设
置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III装配式楼地面
4.3.21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平整度、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火、防静电等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有水房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等性能要求。
4.3.22装配式楼地面构造系统的承载力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数值的2倍,其连接构造应可靠,且应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受力构件,设计图中应注明房间允许使用荷载以及对产品承载能力的要求。
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满足重物传力需要的加强措施,并应在设计图纸中对施工提出绘制重物摆放区标识的要求(见图
4.3.18)。
图4.3.18重物摆放区标识式样及尺寸要求
4.3.23装配式楼地面应结合节能和隔声需要进行设计,且宜按一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行产品选型。
4.3.24装配式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干铺或其他干式工法。
4.3.25采用架空层的装配式楼地面的架空高度应计算确定,满足管线排布的需要,并考虑架空层内管线检修的需要,应在管线集中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将楼地面设计为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常见的架空层地面管线布置和检修口见下图
4.3.26辐射采暖地面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条文说明:
模块化辐射采暖地面产品,具有安装快,易检修的优
4.3.27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口处地坪标高应为房间最高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10~15mm,或设10~15mm高的挡水门槛,高差和挡水门槛应以斜面过渡。
4.3.28架空楼地面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地板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周边墙体之间设置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对缝隙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有存放或使用液体的房间(如餐厅、办公室、会议室、观众
厅等等)的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防止液体进入架空层的措施,
用水房间应有防止水进入架空层的措施。
3用水房间楼地面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时,其横向排水管道应设在架空地板系统内。
4用水房间架空地板系统应设计便于观察架空层情况的措施,防止漏水、凝水或沼气聚集。
IV收纳
4.3.29收纳系统应综合空间布局、使用需求,充分考虑装饰性、便利性,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置,其位置、尺度、容积应能满足相应功能需要。
4.3.30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固定家具、吊项等结合设置,也可利用家具单独设置。
收纳系统应能适应使用功能和空间变化的需要。
4.3.31收纳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优先采用工厂出品的标准化内装部品。
4.3.32收纳空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空间尺寸的要求,非独立的收纳空间面积可含在所在房间的使用面积中,住宅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空间的1/20。
4.3.33收纳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建筑受力构件的设计允许荷载,应在设计图中标明重量限值,并应交付使用前在相关部位标明重量限定标识。
4.3.34高度大于5倍支撑短边占地跨度的立式收纳部品或悬挂收纳部品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提供连接措施的受力计算书(选用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且不低于所选标准图力学性能或包含标定储藏物品在内的悬挂重量小于5kg时可不提供),其在距地1.4m高处的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不小于1.0KN/m。
4.3.35电气开关箱、接线箱不宜设置于收纳部品内,当与收纳部品设计结合时,收纳部品深度不应大于300mm,不应放置易燃或可燃物品。
4.3.36管道接头部位或检修阀门被收纳部品遮挡或安装于收纳空间内时,应有方便管道检修的措施。
4.3.37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其厚度因根据受力大小和支承跨度经计算确定,同时还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4.3.38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防蛀措施。
V内门窗
4.3.39内门窗宜选用成套化的内装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门窗设计应减少规格、统一开启扇尺寸。
4.3.40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
4.3.41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4.3.42保温门窗的热工、遮阳性能应进行综合计算,并符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3.43对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窗,应满足耐火时间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耐火检测实验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
4.4厨房和卫生间
I集成厨房
4.4.1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厨房应与内装设计进行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集成厨房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4.集成厨房的设计应满足易维护更新的要求。
5.集成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
4.4.2厨房布置形式可采用单排型、双排型、L型、U型和壁柜型,厨房的净尺寸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要求,
4.4.3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橱柜宜与装配式墙面集成设计。
4.4.4厨房家具、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固定,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4.5厨房墙面、地面应选用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防滑,集成橱柜宜采用防火、耐水、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
4.4.6集成厨房的墙面、地面、橱柜与内装系统装饰风格统一,应重点设计收口构造节点。
4.4.7集成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除燃气管线外,其他管线宜设在厨柜背部或吊顶内。
住宅厨房内的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便于查抄和检修。
II集成卫生间
4.4.8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布局合理,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住宅卫生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4.集成卫生间设计宜满足适老化需求。
5.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4.4.9集成卫生间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部位的接口设计:
1.设备管线接口;
2.集成卫生间边界与主体建筑之间的收口;
3.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与壁板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4.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口衔接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措
施;
5.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和防
水措施;
6.卫生间门口与周围墙体收口处理与内装风格统一。
4.4.10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预留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检
修门,检修口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
4.4.11集成卫生间选用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
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施。
4.4.12集成卫生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干区。
除集成安装在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卫生间门外。
4.4.13卫生间管线设计应进行综合,给水、热水、电气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4.14采用防水托盘的集成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水托盘成套供应,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防水托盘下的楼地面可不做防水措施。
III整体卫浴
4.4.15整体卫浴的选型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应与整体卫浴厂家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整体卫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需求。
4.4.16应综合考虑洗衣机、排气扇、暖风机等的位置。
4.4.17整体卫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
当采取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区域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
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4.18整体卫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卫浴壁板与外围护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为:
壁板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
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
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90mm;
2结构降板高度要求:
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150mm;
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250mm;
3整体卫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50mm。
若顶板上还有其它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
4.5设备和管线
4.5.1装配式内装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装设备和管线应与结构分离,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现浇的混凝垫层内。
宜优先敷设在吊顶、架空层、夹层墙体、固定家具与墙体背后、踢脚、收边线脚等。
2给水、热水、采暖、电气和智能化等系统的竖向主干管线、分户计量的表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3内装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设备插座接口点位及开孔尺寸应准确,避免现场打孔开凿。
4设备和管线的深化加工设计应满足工厂预制加工、现场装配安装的工艺要求,现场不宜进行湿热操作。
5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宜采用BIM技术。
6内装管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装修工程的设计寿命,且不宜低于15年。
4.5.2生活给水及热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户内卫生间冷水、热水管道宜采用分水器配水方式,分水器后的管道不应有接口。
敷设在吊顶、架空层的冷水管线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住宅生活热水宜采用独立燃气或电热水器供应,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计量水表及干立管应设在公共区域;
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时宜采用集热循环无动力太阳能热水系统;
3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
4住宅给水管线宜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5.3排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污水立管宜设置在公共区域,并宜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
2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并采用工厂预制装配式安装卫生洁具和配套管道;
3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建筑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系统时,排水立管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4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
4.5.4消防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平台和消防电梯前室,当在楼梯间之间增设消火栓箱时,宜设在设备用房的墙体上,不宜设在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墙体上,并尽量减少消火栓立管数量。
2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
当设在有吊顶的走廊等部位时应预留检修口;
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4喷头与配水支管的连接宜采用消防专用金属软管,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4.5.5采暖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和严寒地区住宅采暖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并宜采用干式地板采暖的施工工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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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 内装修 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