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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进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单位用工条件;
(二)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
(三)男员工年龄50周岁以下,女员工年龄45周岁以下。
第七条新进员工聘用程序:
新进员工由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岗位需要情况,适时提出招聘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再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组织招聘。
第八条新进人员的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本科以上、中级职称以上、高级技术工人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公司内部调动和公司新进中级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或相似职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设试用期。
第九条在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如品行不端或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岗,特殊情况需经行政人事部门同意。
同时,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及近期半身脱帽照片3张;
(二)学历、职称等相关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后,员工一经聘用,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公司结合实际举办各种职教培训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非特殊原因,均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鼓励全体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十五条相关费用按公司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职务职称的聘免
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董事长审定;
中级以下员工的聘用以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方式确定,解聘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员工职称的聘任和解聘,在个人具备任职资格的前提下,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由公司研究确定。
第六章考核与考评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采取年度考核考评和任期考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员工的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采取年度内各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跨年度期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由董事长牵头、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由总经理牵头、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员工的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由分管领导牵头、部门第一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考评结果由公司考核考评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第七章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确保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同时,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坚持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并向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倾斜。
第二十二条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员工实行月薪制,按结构分为:
(一)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是指按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与业务要求、劳动强度及产量多少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二)考核工资。
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以及员工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计发的工资。
(三)其它。
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岗位用工实行协议工资,按岗位劳动强度、风险与责任大小确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分基础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基础年薪执行固定额,效益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和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新进员工从上班之日起薪,离职员工从离职之日停薪,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在岗位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九章福利保险及抚恤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社会劳动保险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其津贴及抚恤事宜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章休假与请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分为如下五种:
(一)事假
员工确实有特殊事情办理的,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1天,超过31天作待岗处理。
事假不享受相应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配偶、父母在秀山县外的可享受每月4天探亲假;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其中。
员工销假时需带上请假时间内探亲往返车船票及相关证明。
探亲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销假到办公室办理。
探亲假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基础工资;
规定时间外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婚丧假
员工婚丧假为5天,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视为丧假。
婚丧假只享受岗位工资;
规定时间以外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内,女员工产假为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女员工在本人产假期间,公司给假不给工资。
产假期满后,由员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证、出院证明和发票到厂部办公室销假,并领取300元补助。
(五)工伤假: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员工请假应至少提前1日书面报批,因事不能书面请假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信息通讯方式报告,否则视同旷工。
所有假期的请假审批手续均需交厂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奖励实行荣誉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奖励为三种:
(一)嘉奖:
每次发奖金100—200元,证书一份;
(二)记功:
每次发奖金200—400元,证书一份;
(三)特别贡献奖:
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证书一份。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办公会研究确定,可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高度敬业、一年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足为工作之楷模者;
(二)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受到省(直辖市)级各部门的表彰或奖励,并经公司认可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予以记功:
(一)对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公司管理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经采纳实施,效果显著者;
(二)遇有特大事故,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勇于负责,治理得宜,避免了事故扩大,维护了正常生产秩序者;
(三)检举揭发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荣誉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可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遇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安全或维护公司利益,确有重大功绩者;
(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使成本显著降低者;
(三)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五条对员工奖励的报批程序:
由各部门推荐,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审查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章惩处
第三十六条员工的惩处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罚共分四种:
(一)通报批评;
(二)记过;
(三)待岗;
(四)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处以10—1000元责任金:
(一)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撤离岗位(三班倒人员就餐时间另行行文规范)或从事玩游戏、打瞌睡等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三)在工作场所蓄意喧哗、滋事者;
(四)非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者;
(五)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私自请公司内部人员代班、代岗者;
(六)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工作失误者;
(七)不听从上司劝告,自行其是,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八)擅自改变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对各类文件及督办事项不及时处理,一次影响工作开展者;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十一)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十二)上班期间打牌赌博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未造成经济损失者,处以一定责任金或未来一至三个月内效益工资;
造成经济损失者同时按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酗酒闹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酒后上班者;
(三)未经部门及以上负责人同意私自请非本公司人员代岗、代班者;
(四)未经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书面同意私自外请临时用工一人次者;
(五)因主观努力不够或组织协调不力导致相关工作没能按时完成、影响工作全局者;
(六)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和重大事故处理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进行有效处置,致使事态或损失扩大应负间接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
(七)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八)对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指令不讲组织程序和组织规范,公然对抗,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对各类文件及督办事项不及时处理,二次影响工作开展者;
(十)对重大经营风险报告不及时,应负间接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
(十一)旷工1天者;
(十二)撤离职守或违背命令、违章操作、擅自改变工作规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十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次严重地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推进、或造成经济损失0.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十四)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因非客观原因执行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待岗。
(一)一年内有两次记过,且不认真履行一般岗位职责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公司决定,经劝导无效者;
(三)竞争上岗,不合格者;
(四)岗前培训不合格者;
(五)经过培训,抽查考核二次不合格者;
(六)履行不了现有岗位职责、又无其它合适职位者;
(七)因非客观原因4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交办任务者;
(八)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相互斗殴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及指标:
(一)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聚众闹事,暴力威胁、恐吓、殴打同事或管理人员情节恶劣者,采取过激行为罢工、堵厂、堵路者;
(二)在岗或待岗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经过培训,现场抽查考核三次不合格者;
(四)故意泄漏公司重大机密者;
(五)毁坏、涂改重要文字资料或蓄意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者;
(六)全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
(七)受刑事处分或治安拘留者;
(八)盗窃、私拿公司财物者;
(九)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者;
(十)待岗期满3天内不回公司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者安排后不能胜任工作者;
(十一)通过各种载体散布、传播、诋毁公司声誉者;
(十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游行示威、集会者;
(十三)其它特别情形。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由部门(或单位)第一负责人提出,交行政人事部门组织核实,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二)中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分管领导提出,交行政人事部门组织核实,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三)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行政处分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第四十二条经济处罚的审批程序和原则: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部门在经济损失总额5%至100%的幅度内,根据其失职渎职或主观故意、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等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的行为,公司除给予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员工,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章内部调动与离职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调动
(一)公司员工或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人员调动申请,同时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员工进行内部调动。
(二)公司员工或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人员调动,应提交内部调动的书面申请,交行政人事部门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部调动手续。
(三)公司员工接到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与原部门(或单位)的移交手续,并持移交双方当事人签字的移交手续复印件到行政人事部门报到,再另行安排工作。
(四)公司员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内部调动手续的,行政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内部调动手续和进行相关工资调整。
(五)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如不服从又无正当理由的,经各级经营管理办公会研究后作为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四十六条离职
公司员工拟调出本公司,应提交书面调动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送行政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拟调员工凭董事长签署意见到行政人事部门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回工作部门办理工作移交,退还借用的各种物品及资料,还清所有债务,所在部门及财务资金部在员工调动登记表上签署工作移交完毕、物品资料全部归还和所有债务全部结清的意见,行政人事部门方可凭意见签署完毕后的员工调动登记表办理拟调员工的离职手续。
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者,视同自动离职,公司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调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岗位前,其所在岗位职责由原部门负责人指派合适人员暂行代理或自行代理。
第十四章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分五种方式:
(一)自动解除与终止;
(二)自动申请解除与终止;
(三)告知性解除与终止;
(四)强制性直接解除与终止;
(五)集中裁员。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合同条件成熟以及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者,劳动合同即自动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申请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公司从事重大违法活动的。
凡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人事部门。
此类情形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除外)。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同自动离职,公司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告知性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其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二)因病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者;
(三)经两次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者;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在正常条件下履行,又不能与公司达成变更协议者。
此类情形,公司将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确定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制度第四十条之规定的,公司可强制性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此类情形,公司一律不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特殊情况,发生重大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拟草裁员计划,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依法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确定经济补偿金。
若自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聘用新员工,被裁减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三)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公司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施行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原有制度相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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