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规范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844410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7.45KB
会议规范Word格式.docx
《会议规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议规范Word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
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
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
前項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七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
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八條 (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已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
〔4)其他報告。
(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項或報告人,一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推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
(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四)選舉。
(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五)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從略。
會議紀錄,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秘密會中宣讀之。
第九條 (來賓演講介紹)
開會時來賓演講,應以事先特約者為限,並以一人為宜,演講題目,得先約定,並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
到會來賓,毋須一一演講,但如有必要,得由主席向會眾簡要介紹。
第十條 (致敬及慰問)
凡以會議名議,對個人或團體致敬或慰問,應經正式動議及表決,於會後以簡要文字表達之。
第十一條 (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式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第十三條 (紀錄人員之發言及表決權)
會議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受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第十五條 (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十六條 (主席之地位)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議事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主席之任務)
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席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答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覆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
副主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
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八條 (主席之發言)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
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二十條 (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
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 (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二十二條 (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請求發言地位)
出席人發言,須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
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需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第二十五條 (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第二十六條 (發言先後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二十七條 (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二十八條 (發言次數及時間)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
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附議,應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書面發言)
出席人得將發言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宣讀之。
第三十條 (動議之種類)
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
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獨立存在者,屬之。
其種類如下:
〔1)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2)特別主動議:
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
1.復議動議。
2.取消動議。
3.抽出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
〔1)散會動議。
(休會動議)
〔2)擱置動議。
〔3)停止討論動議。
〔4)延期討論動議。
〔5)付委動議。
〔6)修正動議。
〔7)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
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會議詢問。
〔4)收回動議。
〔5)分開動議。
〔6)申訴動議。
〔7)變更議程動議。
〔8)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9)討論方式動議。
〔10)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 (動議之提出)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予接述。
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討論或表決。
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 (動議之程序)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
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 (不得動議之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外,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 (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
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
(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
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第三十七條 (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布散會。
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 (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 (停止討論動議)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四十條 (延期討論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無期延期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 (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 (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 (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提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第四十五條 (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條 (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款,提出討論之。
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
如有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
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得由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多數之通過,否決之。
第四十七條 (讀會)
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
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紀錄為之。
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
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作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
〔三)第三讀會:
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
第四十八條 (不經討論之事項)
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第四十九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分為甲乙二式。
各種會議,得採用任何一種行之。
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第五十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
(例如:
〔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是。
)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
「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分字句,或不限於一部分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
「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
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先事聲明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事先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 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下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為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
「設立幼稚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替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
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
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五十一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 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複雜繁多時,得由大會決議交特別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
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案不再付表決。
〔四)本題表決 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分,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第五十二條 (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一部分,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五十三條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第五十四條 (不得修正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五)散會動議。
〔六)休息動議。
〔七)擱置動議。
〔八)抽出動議。
〔九)停止討論動議。
〔十)無期延期動議。
〔十一)收回動議。
〔十二)復議動議。
〔十三)取銷動議。
〔十四)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五)討論方式動議。
〔十六)表決方式動議。
第五十五條 (表決之方式)
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
如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会议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