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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现阶段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和谐为奠基,大力发展经济,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8.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9.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精神实质?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不断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真,反映了我们党对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的深刻把握,体现了我们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三个代表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真,是连贯密不可分的,是我们党永保蓬勃生机的法宝。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求真务实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
10.入党条件有哪些?
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
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什么是正确的入党动机?
只有为了献身共产主义事业、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才是唯一的入党动机。
这种入党动机之所以是唯一正确的,因为它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党员条件是一致的,而其他的入党动机则是与此相违背的,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
是一个人入党的内在原因,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
指争取入党的内在原因是忠诚地信仰共产主义,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决心为了共产主义壮丽事业而奋斗终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
12.如何端正入党动机?
一、树立正确的“三观”,加强理论修养。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理论修养。
二、主动投身社会实践。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学习英雄模范事迹。
三、培养自律意识。
用正确的入党动机克服不正确的入党动机。
13.如何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相关情况。
二、要积极参加党的活动。
三、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培训。
四、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
14.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本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2.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3.填写《入党志愿书》4.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5.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6.上交党组织审查批准7.举行入党宣誓8.经过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办理转正手续,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党员。
15.党员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让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法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16.党员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杨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首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急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17.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18.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根据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党在各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党的生活的各个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准则、条例等行为规范的总称。
19.党性修养的内容?
1.理论修养。
这是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基础。
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要学习当代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共产主义道德、信仰和无产阶级思想意识修养。
这是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
3.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修养。
这是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4.组织纪律修养。
这是衡量一个党员觉悟高低的重要标志。
5.党的优良作风的修养。
这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
20.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优良作风是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作风、与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所谓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作风,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作风。
所谓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和党内外的群众结合在一起,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为了群众,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正确处理和有效地解决党内矛盾,克服缺点,纠正错误的科学方法
二.科学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新成果。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和规范怎样发展的指南和标尺。
2.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2.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一要义是发展,本质是以人文本,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他科学的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3.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4.青年学生立志成才应解放什么思想?
怎样解放思想?
应解放的思想:
1.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
2.要克服因循守旧的观念,强化改革创新意识;
3.要克服狭隘的观念,开拓思想、与时俱进;
4.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求真务实的思想。
如何解放:
首先:
要有一个长远的目标和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计划。
将来我们要面对的是社会,去找一个很好的工作,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职业生涯规划要从现在做起。
其次,我们要为了自己的目标理想,在学校的这段时间里努力使自己的知识、能力都有所提高。
做一个优秀的大学生。
再次:
在大学的这段时间里,努力完成几件让我们一辈子都忘不了的的好事。
我们所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不是泡字虚拟的网络世界,也不是沉迷于校园恋情,大丈夫志在四方,我们要放眼世界,思想开阔,与时局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做好每件小事,才是我们的做人根本。
我觉得解放思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要勤于学习。
二要善于思考。
三要勇于实践。
四要敢于转变。
三.《保密法》的相关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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