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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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工日期:
为收到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4.2完工日期:
施工现场作业完成时间,设备退场之日(具体按承包方现场进度计划执行);
完工标准:
经承包方现场代表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完场清,按承包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完退场手续,承包方现场代表最终书面接收工程后完工:
第5条工期延误
5.1因分包方不服从管理或分包方主观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承担元/天的违约金;
5.2施工期间,承包方认为分包方组织管理不力、施工人员或设备不足,达不到工期要求或不服从现场代表指挥与管理,影响承包方信誉与利益,在承包方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承包方可单方面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第四部分质量约定
第6条双方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等级;
其中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两点:
6.1分包方应采取措施,确保成孔垂直度和桩位偏差达到设计图纸要求;
6.2砼浇筑质量需要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第7条验收与返工
7.1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施工验收标准和设计图纸所规定的验收项目;
7.2分包方应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规范以及承包方代表的要求施工,无条件随时接受承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或发包、监理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承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整改、
返工的费用。
因承包方不正确指令造成的返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7.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分包方潜在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4以上检查检验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指令停工检查或检验,而检查检验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则由承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7.5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同和设计图纸约定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方返工,分包方应按照承包方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分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工程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标准,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承包方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7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裁决。
第五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第8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及结算原则
8.1合同总价暂定元,大写工程造价采用:
固定单价*实际工作量
8.2综合单价和结算:
1.桩基成孔、钢筋笼制安、浇筑等一系列工作,综合单价:
;
空孔部分单价
2.以上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桩成孔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造浆、泥浆调配、护筒埋拆(自备护筒)、泥浆护壁、按设计深度要求深度成孔、钢筋笼制安、下导管、清孔、灌注砼
(含导管及水压试验)、旋挖钻进配套钢板、安全防护、管理费、文明施工、利润等全部费用。
使用业主提供的水、电接驳点水电费(旋挖)由承包方承担。
3.分包方结算计算方式:
工程结算价格=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空孔单价*空孔工程量±
工程签证单审定费用-相关罚金-+相关奖金-超额耗量甲供材料费;
结算工作量以设计有效桩长加超灌部分为准,空孔以实际为准。
第9条工程款支付
本劳务分包工程按一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按工程业主对承包方的付款额度及比例同进度和比例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业主方对承包方的付款形式具体为:
9.1月进度:
工程施工进度款按施工完成且和个人的工程总造价的80﹪支付。
每月25号由承包方、业主方及监理三方现场统计已完工程量,承包方将进度款支付报表送监理,监理在5日内审核完毕,经业监理及主方审核确认后于下月5号前办理支付;
9.2支付桩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5%
9.3结算:
施工完成后经承包方报预结算资料并审计后办理。
第六部分材料供应
第10条材料供应
10.1钢筋,声测管,砼由承包方提供,且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应向分包方出示产品合格证明,对不合格产品,分包方应拒绝接收用于工程上,由承包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分包方应节约用材,工程桩砼充盈系数不得超过1.15,钢筋损耗系数不得超过1.05对于超额耗量,由分包方向承包方按市场价承担费用,材料节约部分甲方给予相应奖励。
10.3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部分双方责任
第11条通讯(信)联系方式
11.1承包方通讯(信)联系方式
现场代表(身份证编号)电话号码:
传真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1.2分包方通讯(信)联系方式
第12条承包方责任
12.1负责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协助解决有关遗留事项;
12.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2.3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2.4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2.5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12.6负责与承包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2.7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断,间接性施工,承包方应对其窝工进行补偿;
12.8提供一级供电,电接入点的下线敷设系统由分包自行解决,分包方必须按承包方的一级配电柜接入自购的二、三级配电箱(配电箱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规定),严禁私自挪移一配;
供水由承包方提供,分包方自行接管。
第13条分包方责任
13.1分包方必须服从承包方、工程业主及监理的指令。
13.2分包方进场前向承包方提供其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且人证合一,组织具有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
未经工程分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承包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3.3根据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统一规划施工用地;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施工过程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3.4因分包方原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安全事故,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5分包方服从承包贯标体系文件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3.6按时提交原始记录,配合工程承包方办理交工验收;
13.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构建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3.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3.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方应承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3.10分包方自带的施工工具,应接受承包方的检查,提供机具的和合格证及校验证明,未经检查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13.11分包方不得以发包方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外采购、使用劳务与其他人员或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13.12分包方必须文明施工,对渣土进行文明施放。
泥浆及废浆进行合理管控存放,不得溢出淹没路面。
现场因分包方不文明施工造成脏乱差现象,导致监理及工程业主对承包方下达的停工令、整改令及罚款等均由分包方承担。
第八部分工程保修
第14条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保修范围为分包方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15条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同承包方同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即为承包方完成的整体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年。
第16条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分包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修理。
如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维修费用从分包方的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第17条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进行抢修,非分包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18条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因分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分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违约与争议
第19条承包方(或分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其承担责任的情况,影响工期或造成其他损失,损失方在事件发生天内可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责任方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提出补充理由或依据。
第20条承包方分包方在履约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承包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发生争议,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1.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实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1.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且双方接受。
第十部分其他条款
第22条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承包方发现分方有转包或再分包行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由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分包方禁止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进行一切经济活动。
第23条分包方若发生拖欠雇员工资,分包方同意承包方从其工程款直接扣除并有权利代为支付给分包方雇员。
第24条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方应协助分包方采取措施。
承包方项目经理认为分包方应暂停工作,分包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承包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7天向承包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方应向承包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个有关资料。
24.2因不可抗拒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24.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地用于劳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方承担;
24.2.2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4.2.3分包方自由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24.2.4承包方提供给分包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24.2.5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按承包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4.3因分包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分包方的相应责任。
第25天保险
25.1分包方须按照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费对其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施工设备、车辆、人员及第三方责任投保。
25.2任何由于分包方未投保或者投保不足或保险的撤销做终止或保险责任范围的缩小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第26条在施工现场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其他有考古价值的物品时,分包方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承包方现场代表,服从承包方现场代表的指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好文物。
第27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款清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后,承包方分包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第28条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定的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承诺。
第29条本合同三份,承包方执二份,分包方执一份。
第30条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约定如下补充条款: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承包方的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执行的,每次给予伍仟元的处罚,无须分包方签字确认,承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分包方即可。
承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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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 工程施工 劳务 分包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