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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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财政厅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情况,加强节能审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节能审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付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的费用;
2、开展节能评估机构、节能评审机构备案、培训以及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评审费用标准为:
序号
项目年耗能量
(万tce)
委托评审费用
(万元)
1
0.1及以下
1.5
2
0.5
2.0
3
2.5
4
5
3.0
10
3.5
6
20
4.0
7
40
4.5
8
80
5.0
9
150
5.5
300及以上
6.0
项目年耗能量采用等价折标系数折算,处于两档之间采用线性内插法取值。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择优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八条节能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报告。
未能按时提交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扣减委托评审费用,每超过5个工作日扣减委托评审费用的10%,单个项目扣减金额不超过委托评审费用的40%;
因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要求须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延误时间的,节能评审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委托评审费用可不扣减。
第九条若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能耗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更改工艺或优化设计的,节能评审机构可出具否决性评审报告,委托评审费用减半支付,同一项目再次申请节能审查时,原则上仍委托原节能评审机构评审,费用按原价支付。
第十条节能审查费用在节能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按季度支付。
季度结束后,节能评审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季度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评审费用发票;
2、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委托函;
3、委托评审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确认后,按财政支付程序,向节能评审机构支付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年度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年度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节能审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委托评审项目汇总表
项目名称
年耗能量
(tce)
委托评审日期
评审报告提交日期
基准费用
扣减金额
……
总计
评审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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