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913070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4.55KB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事故的类型及事故的多发区域
1、事故的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笔者从学生伤害事故原因角度上划分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以及学生之间的事故。
2、多发区域
首先从时间上看,据北京《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管理调查》结果显示,体育课或运动会,课外活动,晚自习后,全校集体活动上,实验课或劳动课等学生活动时段或无成人在场时段是学生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伤害问题的时间。
其次从空间看,学生在学校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点为楼梯、校门口200米内、操场、实验室、厕所等通道狭窄之处或人多的地方。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
1、从学校来看,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
(1)学校的校舍及设施设备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在一些学校,学校的校舍设计、施工往往没有科学的规范,致使有的校舍走廊栏杆,教室门窗过低,楼梯过陡偏窄,这种现象在农村中小学最普遍。
再加上校舍活动挂件,悬挂物,栏杆,器材用具等公共设备设施没有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更换,非常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2007年,笔者的一个学生就是在校园舞台的栏杆旁玩耍,一不小心扑倒栏杆,掉在舞台上,致使右手骨断,头破血流的意外伤害。
(2)学校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随着教学设备和生活用电的先进,水电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学校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措施来规范,甚至有的学校由于人手不够,没有专人负责。
所以很容易引起触电事故和火灾。
学校、老师的消防观念十分淡,更不用说学生该有消防意识或掌握消防知识了。
还有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饮食及医药带来的卫生伤害。
几年来,发生在校园的中毒事故的报道不断增加,这是学校监管不力所引起的,学校很多时候不严格食品或药品的来源和有效期,甚至有非法活动或商业性也不闻不问,所以才会导致一系列安全事故。
(3)教职工工作不负责任或责任心不强。
教师要言传身教,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言行及教育态度对学生起着很大的影响。
而教师责任事故的表现为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成的事故,第一是教师违反工作规定、职业道德要求所造成的事故,如上实验课不告知实验的步骤及注意事项,或上课擅离职守等。
第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是其他强制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很有可能被罚站、罚跪、蛙跳、下蹲等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教师不履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而发生的事故。
如教师发生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而未加制止造成的事故。
2、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本身的行为所导致的,而且此事故在中小学学生事故中占极大的比例。
(1)学生安全意识不强。
学生常常因为安全意识不强在体育课上、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楼梯间等打闹、嬉戏等而造成摔伤、骨折、休克等。
特别是素质教育以来,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增加,教师人员相对不足,学校统筹安排不得当,很难减少事故的发生。
(2)相互斗殴。
中小学校园暴力是造成学生伤亡的重要暴力。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常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而后相互斗殴,甚至有的纠集社会青年闯入学校打群架,这类伤害事故后果一般来说非常严重。
(3)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表面看来无碍,家长也不告知学校其学生的身体状况,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原因。
笔者曾有一个学生,一天上课,突然跌倒,不省人事,急忙送往医院救治,后才知,该生有先天性的心脏发育不完全。
最可气的是,其家长不但不支付学校代垫的医疗费,还威胁学校,让学校深感无奈。
(4)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
现在的学生很多为独生子女,自尊心强,独立性差,存在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却无人疏通,在中小学,特别在农村,心理课基本上没有开设,致使许多学生产生挫折感、自卑……最终无法承受而走向极端的大有人在。
3、因第三人的原因
由于人际交往碰到问题而引发的加害行为,或者同学间嬉戏、追逐而引发的事故。
还有一种就是来自学校外部人员的突发性侵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2010年三月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震惊全国的校园杀童事件,更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三)关于中小学伤害事故的几大争论焦点。
中小学生引起的法律纠纷已经成为学校办学活动中一个回避不了的棘手问题,处理这类纠纷时,涉及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归责,如何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大多数存在分歧,又无统一的具体法律规定可循,导致处理时感情倾斜于受害学生一方,让学校成为“冤大头”,造成学校工作的诸多被动。
1、责任归属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归属原则,可以从以下来分析:
第一,首先得明确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界定。
这个在法学界颇有争议,最有代表的两种观点,一种是学校是学生在校的监护人,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学校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中小学学生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
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即对担任监护大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所以,《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监护关系是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从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认为,学生入校后,监护人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已由监护人转移到学校。
从职责的产生来看,其承担的一定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保护责任来源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而监护权利确立在亲权的基础上,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和亲友的范围谈监护权的转移。
所以这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如果混淆了两种责任的性质,就不能正确解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后,《民法通则》第133条在监护关系存续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的责任,如果学校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便是监护责任说对学校责任的定性。
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这些规定来看属于过错责任。
学校在法定的教育管理活动的时间内对其学生承担管理和照管职责,所以,笔者觉得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
第二,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我国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的,不存在自愿、合意,不具有契约性质的学校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双方约定的,不存在委托关系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九项权利,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的管理教学活动。
而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国民教育,一旦家长把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接受教育,监护人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是认定赔偿的前提。
前面已谈过,学校对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
但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又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教育部《办法》第26条第2项也规定: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所以,笔者,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辅之公平责任原则。
2、伤害赔偿的问题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后处理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赔偿问题,包括赔偿的范围与安全来源问题,解决途径等。
首先赔偿范围问题,是不是学生损失多少,学校就赔偿多少,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不公平的。
其次资金来源问题。
从我国目前教育现状来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等,但这些费用都是专款专用,资金的短缺使学校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
目前,最多的是提倡保险,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当代中国的重大改革之一,由单位负责制向社会保险制改变,而这恰恰为中小学学生安全保障提供了最佳契机”。
所以保险无疑是解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风险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另外,《办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钱”的问题。
二、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界对《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看法不尽一致。
《办法》颁布以来,就备受各界的广泛关注。
许多家长认为《办法》是站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场制定的,而教育界、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如何妥善处理校园安全问题有了好的开始,总结以下,有以下看法:
1、《办法》的出台,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了具体的可用的法律规程,并且对学校责任问题,对责任形式规范比较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博士认为:
“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了解决的依据和办法,使社会、学校和家庭三方的监护职责分工明确。
”
同时,《办法》对赔偿金的保障提出了可行的保障。
2、但同时,《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效力低,法律地位低。
其次,容易与其他法规、规章发生冲突,可能造成法律效力的不确定。
再次,实施时与地区现实的状况存在差距。
最后,没有对年龄阶段的学生区分,细化。
(二)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机构。
我国现有的法规,对事故责任认定未作明确规定。
而《办法》是由教育部出台的,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来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社科院研究所莫纪宏博士认为“教育部无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也就是说,无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
”这主要是针对《办法》中的免责条款来说的,他还认为,部门规章可以用来约束下级,但不应该对公民有效,对于公民的约束及民事责任认定应该由法律来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张树义先生认为,“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立法机关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并无权利进行规定”。
《办法》中规定学校在几种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
北京智法律师事务所张正华律师也同样认为,教育部此举并不合适,“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来认定,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明显不合适的”。
由此可见,我国有必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面的方法。
(三)重事后处理,轻日常防范。
无论是学校还是整个社会对学生伤害的问题都重在事后处理,而轻日常防范,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重口头,轻操作。
学校对安全高度重视,但只说在嘴上,贴在墙上,放在档案柜里,具体作为却很少。
难在墙报,校报上见到宣传,几乎不开展“安全教育周”,也没有对学生开展对食品卫生、交通安全、防火防溺等方面的讲座,更别说定期、不定期检查教育设施设备了,更甚的是设施坏了,也无人检修,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可见。
并且,学校也存在工作中无法操作的事。
教学楼出隐患了,有关部门看看完事,学校不知是“封停使用”,还是“观察使用”?
反正两者学校都讨不了好;
学校附近网吧、游戏厅,学校只能劝导学生“勿进网吧”,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未见取缔、关闭,人力车、机动车停留在校门口,商贩占道……这些都是学校无奈的事,而且这样的现象很多,所以,学校学生的安全还需其他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作为,不能是学校唱“独角戏”。
第二,重预案,轻演习。
学校为了应付检查,各种安全方面的预案资料齐全,文字功夫作足了,但几乎没有去演习过。
(四)重伤害赔偿,而轻事故责任者其他责任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后,首先讨论的是赔偿金,政府各部门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要求学校“出钱买平安”,而学校也为“平安”,也只好付出苦不堪言的赔偿金。
而相对而言,对于责任人的其他责任人的其他责任追究,却不很重视,略为处分一下就完了。
(五)社会保险需完善。
1、缺乏学生保险条例,无直接法规可依。
保险赔偿作为分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失的重要渠道,直接影响学生出险后的经济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然而目前对于理赔的方面。
角色和行为无直接法律规定。
2、缺乏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理赔机构。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赔机构,这种非赢利性法人组织,在国外非常常见。
如日本的学生健康会,韩国的学校安全协议会。
目前,学生出事故后,学校成为处理伤害事故的主体之一,一旦家长与校方协议,教育行政部门调整无法的情况下,学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事后理赔
我国目前一般是事后理赔,需要各种有效单据齐全,方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而且理赔的方面要求也多,比如住院可以理赔,门诊不行。
4、保险知识宣传不够。
对于保险知识,许多中小学学生及家长都是一知半解,没有深入思想中去,所以应大力宣传。
(六)为求安全,限制学生活动。
学校有安全隐患,但学校还要办,只能因安全隐患而因嗦忘食了。
该干的事,不干了,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后,学校和教职工面临着工作成绩考核一票否决,行政处分,经济赔偿,责任追究……,最让人闹心的事;
学生家长亲属不分清红皂白,大闹大吵,大打出手,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
为求安全,学校取消了春游,踏青,参观,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慰问敬老院,请法劳动日等,有些课外活动也不开展,如游泳课、体育兴趣活动、课外手工课。
这些现象不只是一个学校,也不是某个区域,而是整个社会都存在。
三、中小学学生安全事故的对策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校应该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1、加强校园消防,交通卫生,食品等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首先,学校必须明确谁分管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其次,完善各制度,如门卫制、住宿制、值班制等。
再次,要定期、不定期对水电安全、饮食卫生、交通安全及校园防卫、周边治安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2、增加投入,切实改善学校设施、设备和条件。
学校每年要把安全防范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安全设施建设,器材配备,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的需要。
3、强化安全与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针对中小学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不足,学校应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如上好新生安全第一课,利用11.9消防安全活动日,12.4法制宣传日,6.26反毒日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广播、网络优势,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抓好安全常规教育,才能防患于未然。
4、建立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
首先,建立健全各项处置突发性事故预案,落实危机防范措施。
其次定期进行突发性事件演练,使应急预案可操作性,提高学生应急能力,自救自护能力。
(二)建立快速有效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办法》第15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
所以,当事故发生后,无论学校有无过错,校方都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
1、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1)及时救助:
当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里,在救助学生过程中,学校比家长更能赢得时间,所以《办法》第15条规定了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
如果学校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现场保护:
事故后,学校要派专人保护好事发现场,以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调查取证。
(3)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因为在校的中小学生,一般是未成年人,所以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学校应该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
2、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1)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法》第16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2)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3、快速妥善处理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无论采取哪种解决途径,都应该迅速地处理,由于损害赔偿数额上的纠纷,很长时间都无法解决,对学生及学校都倍感头痛。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险
1、出台《学生保险条例》。
2、成立专门的学生保险管理机构,当学校或教师过错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时,由这一保险组织负责赔偿。
3、即时理赔。
4、加大保险的宣传度。
(四)建立和健全立法,司法制度。
1、尽快制定足够权威的相关法律,如《校园安全法》。
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都不强,所以,有关人士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
笔者认为《校园安全法》应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归类原则,处理途径,适用范围,伤害赔偿的范围、项目、标准以及资金来源,还应对学校的伤害事故预防作详细规定。
2、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我还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了罪,刑法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建立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刻不容缓的。
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近二十几年来,取得很大的贡献,也不能回避客观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少年法庭的艰难也不容忽视。
总之,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学校乃至全社会的义务。
参考文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法律出版社,黄乐平主编。
法律的无奈——“问题孩子”的教育的制度之盼
河南日报——大河报2005.12.31
中国期刊网
《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赔偿的困境》,高顺伟,2008
韩国学校事故处理探析——以韩国汉城协议会为例
柳京淑,比较教育研究,2005.7
《现代创新教育》2004.(4)孙永利
《法律界人士评<
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
北京青年报2002.8.2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评说
新社网——南国早报2002.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6.6
《民法通则》198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 学生 伤害事故 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