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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
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
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各国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
6.在公民等个体之间分配权利、主要是基本权利。
这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宪法从总体上保留给公民的那部分法权即那一大块蛋糕的具体分配原则问题。
在这方面,现行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7.给宪法实施提供自身的保障。
这里所说的宪法实施保障,是指中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实施体制或国外常说的违宪审查制。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的这些规定,奠定了中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基础,中国现在所缺的,只是宪法监督专门机构。
2、什么是宪法关系,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
在宪法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第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第三,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四,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3、简析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典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件。
1、宪法序言。
被规定在系统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记载制定法典的由来、目的、宗旨的序文。
2、宪法正文。
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
它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的形式组成。
3、附则。
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具有二个特点:
第一,特定性;
第二,临时性。
4、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宪法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它由英国学者洛克首先倡导;
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宪法的重要原则与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宪法,大都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它在理论上主张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
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同时,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宪法所体现的权力监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等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的加以改革与完善。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1、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的是国家的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含了国家对于保障人权的消极的、不得侵害的义务又确立了国家积极的、作为的责任。
2、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3、《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5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4、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先后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
1、简述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人权的保障,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
第二,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呈扩大趋势;
第三,注重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第四,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
(或表述为:
承认主权的相对性,强化国家合作)
2、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修改。
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
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是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的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2)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3)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1、试析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发展变化。
宪法对私营经济的规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体现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
1982年宪法最初对私营经济未作规定,表明只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不承认私营经济。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仍规定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
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的修改,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体现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方针;
同时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上,贯彻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三章国家性质
1、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多党制。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
3、依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荒地、滩涂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和水流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而荒地和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
4、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如何理解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
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各国宪法对政党或政党制度较少直接作出系统的明文规定。
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主要表现为宪法惯例与宪法中的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
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对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进行规范或确认。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如德国宪法、法国宪法和俄罗斯宪法;
第二,在宪法序言中确认或在宪法中间接规定,如我国宪法。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规定;
二是关于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第二,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四,规定土地的公有制与合理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第五,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六,确立国家的各项基本经济政策。
如:
坚持改革开放;
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相关政策;
确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规定企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第四章国家形式
1、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
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了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地理因素。
2、实行责任内阁制是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共同特征。
责任内阁制是议会制的特点,它的特点是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中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3、单一制与联邦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单一制是统一的政治实体,而联邦制则不是。
联邦制也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它与单一制一样都是统一的政治实体。
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全国性法律除极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者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1、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主要区别。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最主要区别有:
第一,从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种国籍;
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宪法、法律和政权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第二,从权力的划分看,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
2、简述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
它的法律程序是:
第一,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第二,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经国务院授权,决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而其它重大变更仍需经国务院批准。
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特征。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其自治权的范围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1、试述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和主要区别。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表现在:
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都是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的基础和原则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建立起来的;
它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自治的程度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一定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实施的法律不同。
除极少数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第四,其他区别。
(如自治机关的组成的区别;
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等)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权。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综合性质。
2、错误:
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2、在我国,社会保障权主要表现为公民的退休生活保障权。
3、我国在出生国籍上所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我国在出生国籍上采用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4、宪法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公民。
宪法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因为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5、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积极的自由是指信仰宗教、结成宗教团体、宗教仪式等方面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指不信仰宗教与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6、人身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
没有尊严与生命权,其他人身自由必然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1、简析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及其保障。
劳动权是指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也可答,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
劳动权的保障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的机会,尤其是就业的机会;
第二,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
2、简述我国公民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
宪法第41条的规定,它的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主要特点:
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3、简析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在宪法调整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复合的概念。
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的体系;
第二,它是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的;
第三,它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1、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上的发展变化。
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保障基本权利的精神,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
主要表现在以下的方面:
第一,在宪法结构上的变化。
结构顺序作了调整,突出基本权利的地位。
第二,在原则上的发展。
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规定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第三,在内容上的丰富。
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完善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范;
其它有关基本权利规定的进步。
第六章选举制度
1、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2、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
3、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有异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我国选举法没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争议,设置申诉程序。
4、在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必须通过预选程序。
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进行预选。
5、依据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据选举权的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简述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和罢免的意义。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监督、罢免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督、罢免和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二,监督和罢免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有力手段;
第三,监督和罢免也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2、简述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主要表现:
第一,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姓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第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未被依法宣告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选举权利的停止行使。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五,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简述我国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产生程序。
(1)代表候选人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实行差额选举。
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1/3~1倍;
(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选举委员会汇总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差额的最高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
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简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的选举机构。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3)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选举委员会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
(在我国,即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在我国,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县一级、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直接选举的优点:
从理论上说,直选优于间选,是更为完备的民主形式。
(
(1)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2)加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
(3)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和发展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必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最终趋向全面的直接选举。
第七章国家机构
1、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本级人大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不是领导机关,它要对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2、质询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
质询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活动的一项权利。
3、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不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4、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6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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