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牧业及兽医工作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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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七)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深入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好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继续遴选1000个国家级示范场;
强化已挂牌示范场监管,完善示范场生产信息数据库,落实地方责任,淘汰不合格示范场;
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推进适度规模养殖的有效模式,突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组织召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现场会;
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八)大力推进建设现代草原畜牧业。
支持适宜地区大力开展人工种草,推广根瘤菌拌种技术,继续开展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印发《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科学饲养技术手册》,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内蒙古及其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及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等规划。
三、建立现代畜禽种业
(九)组织实施遗传改良计划。
继续实施生猪和奶牛遗传改良计划,指导核心育种场规范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推进遗传物质交流;
抓紧制定并实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制订蛋鸡遗传改良计划,组织起草肉羊遗传改良计划。
(十)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
召开项目启动会,部署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生猪、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制作羊和牦牛良补项目工作管理光盘,组织开展项目督导检查。
(十一)加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加强对种畜禽场监管,完善种畜禽管理平台,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加大畜禽资源保护力度,完善国家级场区库保种机制。
四、加快建设现代饲料生产体系
(十二)做好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工作。
修订并公布实施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配套规章,推进与新条例同步实施;
组织召开全国饲料工作会议,部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饲料行政许可培训与检查。
按新的准入条件严把饲料生产准入关。
组织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大检查行动,做好现有持证企业集中换证工作;
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推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重点清查拆包分装行为,督促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制度;
加强秸秆养畜项目管理,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
五、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
继续组织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饲料中未知风险物质排查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价;
制定公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打击饲料生产中滥用非饲用物质的行为;
组织各地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法律观念深入每一个企业和养殖场户。
(十五)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巩固奶业整顿和振兴成果,完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
实施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禁添加行为;
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对分布偏远、设施落后、管理松散、水平较低的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加强日常监管;
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十六)坚决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做好“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
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饲料环节重点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养殖环节重点督促完善养殖档案、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活畜出栏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推行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探索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
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涉嫌犯罪移送机制和信息通报发布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十七)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
认真总结2011年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经验,指导地方制定补奖机制年度实施方案,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动态管理;
积极协调,争取将国家确定的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草原补奖机制实施范围。
(十八)加大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力度。
按照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管理工作;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进一步推进草原承包的指导性意见,分区、分类深化草原承包工作,争取将牧区半牧区县可利用草原全部承包到户。
(十九)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
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推动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原保护建设工程;
加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启动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强草原火灾防控和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治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十)加大草原管护力度。
加强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培训,强化草原监理机构执法条件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征占用、乱开滥挖等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二十一)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
加强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召开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现场会,组织做好11个首席科学家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体系综合试验站调研,推动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与技术推广对接;
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户的培训,为提升产业发展技术水平奠定基础。
(二十二)推进畜牧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
组织实施好24个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2个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加强项目指导管理,组织开展“青藏高原社区畜牧业科技”等项目调研,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结合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畜牧业科技促进年活动;
依托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强化畜牧业适用技术推广,重点示范推广应用畜禽标准化生产、母畜繁殖障碍诊断和调控、畜禽养殖粪污发酵处理综合利用等技术,着力破解当前制约畜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二十三)加强畜牧业标准制定推广。
组织召开标准审定会,审定报批国家和行业标准50项;
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水平;
组织编制畜牧业标准汇编,加快标准应用推广。
八、加强畜牧业基础性工作
(二十四)业融资担保调研,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发展贷款难问题;
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积极争取扶持政策;
组织开展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散装饲料与规模养殖场对接调研,推动缓解饲料资源不足,节本增效,保证饲料质量安全;
组织开展牛羊等草食畜产品供给形势和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情况等战略研究。
(二十五)强化计划和财务监督管理。
组织举办主要省份畜牧兽医系统计划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班,开展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内容培训;
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和财政资金项目督查,以畜禽良种工程和“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为重点,强化过程监管,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效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
组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进度季报工作,加快中央投资项目执行进度;
做好畜牧业财政项目年终总结工作,促进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二十六)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切实履行畜牧饲料生鲜乳管理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执法工作;
继续实施畜牧法省间交叉执法检查,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
强化饲料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九、加强畜牧系统自身建设
(二十七)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着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报道畜牧业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新亮点,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环境;
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有价值的信息。
(二十八)加强作风建设。
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推行绩效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在畜牧系统全面开展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组织和**干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推进畜牧行业政风行风建设;
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各项规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2012年兽医工作要继续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不断巩固兽医工作的好形势,加强兽医工作的好政策,优化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转变兽医工作方式,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基础保障等方面夯实兽医工作基础,为切实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精心谋划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努力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一)调整思路,明确目标任务。
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养殖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关国际组织将兽医服务定位为全球性公共产品。
兽医工作在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的两大任务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防疫目标是逐步消灭重点动物疫病。
要不断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动物产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需求。
(二)理清兽医工作职责,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要构建兽医工作责任体系,着力提高兽医工作组织管理水平。
在继续坚持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
要履行好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
要把兽医公共服务的统一性与市场服务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行业自主服务水平。
鼓励大型企业中的执业兽医参与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政策研究,增强兽医工作的针对性。
围绕兽医工作中心任务,组织开展兽医事业发展重大政策调研。
结合实际,提出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的政策建议。
重点组织开展兽医法律法规、基层兽医服务体系、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质量监管及兽医工作基础建设等的调研。
积极为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兽医工作长效机制。
要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制定禽流感、口蹄疫防治计划,猪瘟、蓝耳病、常见猪病及常见牛羊病防治指导意见。
启动实施畜禽健康促进计划,加快推动种畜禽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严格种畜禽养殖的市场准入标准。
各地要以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大力开展宣贯工作。
二、强化措施,毫不松懈地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五)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等基础工作。
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加强日常补免,尽力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
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保证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重点组织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疫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做好疫情形势研判,为制定完善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继续开展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
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果断处置突发动物疫情。
统筹做好常规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疫病防治的指导。
(六)着力强化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
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加大边境地区防控力度。
加强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疫防控技术储备。
做好非洲猪瘟风险分析评估。
加强边境地区监测、疫情排查、边境督查等防控措施。
做好边境地区联防联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突发疫情。
继续推进马鼻疽消灭工作。
(七)着力强化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
继续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遏制人畜共患病上升态势。
对布病,积极争取政策,做好实施“布病防控三年攻坚计划”的准备工作。
按照《全国布病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区防治,分类指导。
对包虫病,实施好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重点省份要开展疫情调查,加强免疫、检疫、驱虫等各项防控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做好综合防控试点工作。
对血吸虫病,进一步加大家畜查治、家畜圈养、封洲禁牧、安全牧场建设等综合防治措施力度,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反弹。
同时,做好狂犬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三、切实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提高兽药质量
(八)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继续实施兽药良好经营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
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建设和运用工作,提升兽药监管信息化水平。
紧紧围绕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继续健全完善驻厂监督、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深化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模式,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
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严格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九)健全完善兽药政策法规和标准。
开展《兽药管理条例》执法情况调研,加快推动《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推进出台《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完成《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制修订工作;
启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GMP培训指南》、《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兽药注册及分类资料要求调研修订工作;
开展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清理和发布工作;
推进2015版《兽药典》编纂工作,开展兽药标准修订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扎实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整顿。
开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考核,重点解决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和独立账号等突出问题。
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
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
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
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销联动、检打联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行为。
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档案抽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
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
强化使用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行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电子化。
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模式创新试点。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培训。
(十一)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实施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强化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整治行动,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科学用药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兽药重点品种安全再评价工作。
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障用药安全。
(十二)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生物安全区建设与评估。
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完善无疫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生物安全区标准。
在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省份开展跨省调运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
强化已建成无疫区的监测、督查。
开展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工作。
各省份要组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家队伍,开展技术培训。
(十三)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办法,制定数据库建设等规范标准,制定追溯体系建设规划。
完善中央和省级数据中心建设。
制定发布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
深入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
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重点规范城市动物诊疗市场。
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展,推进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不断创新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机构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五)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完善机制、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要求,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要全面总结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
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特别是要处理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与乡镇综合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关系,避免各级兽医工作体系产生新的波动。
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运行。
(十六)加快新型兽医队伍建设。
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兽医队伍管理手段。
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长效机制。
加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力度,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和从业行为监管。
继续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做好官方兽医培训工作。
努力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
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加快建立地方兽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各自资源优势,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合力。
六、加强兽医科技工作,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加快兽医科技发展。
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成熟技术产业化。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应用技术研究,完善产业化品种结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配套技术。
加强中兽医、中兽药研究,发挥中兽医、中兽药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作用。
有效利用各级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技术、快速检测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探索针对各类养殖场所的疫病综合控制措施,促进风险关键点控制技术在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中的应用。
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八)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兽医系统国际合作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研究并大力推广国际动物卫生标准,加快我国兽医事务国际化步伐。
与OIE联合开展兽医体系绩效评估培训。
深化与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利用其资金技术资源,强化我国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边境地区要加快探索构建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与相邻国家的交流合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动物疫病联合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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