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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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时办结制
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的,经办服务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对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
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4、服务承诺制
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5、微笑服务制
工作人员以最真诚的笑容面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使其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心情轻松愉快,努力实现沟通“零距离”,工作“零差错”,服务“零投诉”。
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时,工作人员应笑脸相迎,举止得体。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谈和接听电话时,须发音标准清晰,语气亲切温和,语句简短精练,使用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在接交材料时,应双手接送,轻拿轻放。
服务对象因材料缺少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或不符合办理业务条件时,工作人员应面带微笑、和颜悦色地讲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该带齐的材料。
遇到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时,工作人员应保持平和心态,耐心解释,不愠不火,不得发生正面冲突。
服务对象在办理完业务离开柜台时,应请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
6、就业实名制
就业实名制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各项就业补贴政策的扶持人员。
就业实名制管理,实行纸质档案和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两种管理办法,确保记载真实,查有实据。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信息,健全数据库,确保管理信息真实全面。
三、服务公开标准
包括公开依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责任、公开审查等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标准。
1、公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情况下,以保证服务相对人依法获取相关服务的信息。
2、公开内容
主要指应按照公开事项全面、公开内容完整、公开重点突出的要求,建立公开目录,明确以下重点公开内容:
单位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岗位职责、服务范围、服务承诺、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渠道;
办事条件、程序、时限、流程、结果等。
3、公开范围
主要指应明确一般常规性工作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如向社会公开或某一特定范围公开。
4、公开形式
主要指为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及其相关信息确定适合的载体或形式进行公开,务求做到制式统一、形式多样、查询便捷。
对同一公开内容应至少采取两种以上的形式进行公开。
5、公开程序
主要是指公开信息前,应当对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核实;
信息涉及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且对该信息的准确性难以确定的,应当事先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发布的信息需要批准的,在发布前应当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6、公开时限
主要指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有效期,明确各类就业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时间范围。
除相对固定性工作应实行长期公开外,对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开的还要注明公开的时效范围。
7、公开责任
要指应明确负责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明确信息生成、内容更新、载体维护等工作的具体岗位责任。
8、公开审查
主要指应明确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就业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就能否公开,以及公开内容、时限范围、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查、确定的程序和相应制度。
第二部分服务流程
第一章就业失业登记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
(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20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2〕242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4〕120号)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登记
功能概述:
为单位录用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建立相应台帐,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就业时间、单位、岗位等。
(一)服务对象
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二)就业登记机构(地点)
——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单位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进行登记。
(三)就业登记流程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在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经常住地社区初审,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时限
1、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严禁故意拖延;
2、对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
3、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就业登记流程图
枣庄市就业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国家职业
资格等级
取得职业
资格日期
专业技术
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
日期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市)
户口性质
常住住址
区(市)街道(镇)社区(村)
就业登记信息
就业人员类别
□失业转就业□新成长劳动者
是否为就业困难人员
□是□否
就业日期
工种
工资待遇
就业区域
□本区(市)□本市外区(市)□本省外市□外省
就业渠道
□职业介绍□亲朋推荐□政策性安置□人员流动□自找门路□其他渠道
用工形式
□合同制□临时工□聘任制
用工日期
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合同起始日期
合同终止日期
就业登记机构(签章)
年月日
枣庄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同起止日期
注:
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机构各一份。
填表人:
就业登记机构(公章):
年月日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区(市):
街道(乡镇)社区:
日期:
出生年月
市(区)街(乡镇)
家庭住址
从事灵活就业类型及行业
□自营劳动者,行业。
□自主就业者,行业。
□临时性就业者,行业。
就业起始时间
就业地点
每周工作时间
个人
月收入
家庭人均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拟申请享受
扶持政策
□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
□小额担保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意见:
年月日(签章)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意见:
四、失业登记
为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包括指导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失业身份证明,并提供有关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机构(地点)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私营个体停业人员、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即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后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查询其参保情况,处于停保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方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失业登记信息。
(三)失业登记流程
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连同失业人员档案按单位隶属关系送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领填《失业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按原单位隶属关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须另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2、劳动者《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当地失业登记范围,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或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五)登记失业人员动态服务管理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为平台,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服务。
1、建立上门走访制度。
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实行按月上门走访,对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就业能力、择业意向进行登记造册,动态掌握各类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并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了失业人员实名制档案。
2、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
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的“四送”服务活动。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每月至少与登记失业人员联系一次。
自失业人员登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对登记人员开展一次职业咨询、职业指导,与失业人员共同确定求职意向;
二个月内,组织登记人员参加招聘会,通过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荐不少于三次就业机会;
三个月内,为他们提供一次适应性技能培训机会。
落实就业服务反馈制度,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就业、失业信息。
对登记失业人员六个月内为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指导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六)失业登记状态注销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状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户籍迁出本市的。
失业登记流程图
失业登记表
登记日期:
(一寸照片)
政治面貌
宗教信仰
人员身份
专业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
取得职业资格日期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原工作单位
失业时间
原用工形式
参加工作时间
失业原因
就业意向
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意见:
经办人:
(签章)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意见: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业务信息采集
对所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和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在劳动99三版进行登记,记录各项申请信息和发证信息。
1、采:
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劳动99三版中验证身份,采集相应信息,留存相关资料。
2、录:
将劳动者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到系统当中,可根据业务分工,分别进行信息录入。
3、输:
对需凭证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或跨省就业的人员,可以打印纸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打印。
4、管:
注重日常信息维护,定期做好更新管理。
(二)证件信息维护
主要包括:
发证登记、证件信息管理、附件管理、补发、换发、年审、打印管理、信息查看、享受政策信息管理等。
1、发证登记:
登记申请人员的信息,对于新增人员,通过二代证读卡器采集基本信息。
2、证件信息管理:
提供修改、删除证信息功能。
3、附件管理:
上传、查看申请人相关证件的扫描件。
4、补发:
对于证件丢失的人员补发证件。
5、换发:
对于打满的证件进行换发。
6、年审:
对证件进行年审。
7、打印管理:
打印纸质就失业登记证,每一页都是一个单独打印功能,系统自动记录打印到的行数,但可以人工调整;
打印时同时打印条码,使用扫描枪可以进行自动读取证信息;
条码扫描枪可以用于自助查询机、业务窗口等。
8、信息查看:
查看发证人员信息和证信息。
9、享受政策信息管理:
增加、维护享受政策待遇信息。
系统自动生成享受待遇记录,通过本功能可以进行增加、修改、维护。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实行审验制度。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
(一)年审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二)年审内容
1、就业失业状况。
年审时,持证人学历、职业资格、常住地址、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
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要根据其现就失业状况进行记载,所有变化的信息内容均要录入劳动99’三版。
已经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及时纳入“灵活就业”、“单位就业”。
2、就业援助情况。
年审时,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审核,审核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对已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及时变更其状态,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原因。
3、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核实持证人员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并将登记内容录入劳动99’三版,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页进行登记。
政策扶持的主要内容有:
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其他政策扶持等。
4、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核实持证人员是否享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
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其他服务等。
(三)年审程序
年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
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在接到持证人员的申请后,要对其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及证件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劳动99’三版(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年审)。
对年审人员要建立基础台帐(见附件),年审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页”内注明“年审合格”。
在年审工作中,如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并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持证人员须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次年当月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年审(以后一年一审),逾期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
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1、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严禁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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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 公共 就业 服务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