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995266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8.29KB
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文以国际法解决的领土争端案例为依据,比较国际法与其它政治手段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的不同之处;
总结国际法在调节国家间的领土争端过程中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受理领土争端案的主要特征;
分析在现实世界中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所遭遇的困境以及对我国如何解决与邻国领土纠纷的启示。
关键词:
领土争端法律解决政治解决
Abstract:
today'
sworldwideterritorialdisputesisaquestionwidespread,particularlyinAsia,Africa,LatinAmerica,Europeandotherareamostly,internationallawbetweencountriesasadjustmentinresolvingoflegalrelationofterritorialdisputegrowingfieldplayanimportantrole,andinternationallawbegangraduallybytheinternationalsocialconcern.Basedoninternationallawsolutionbasedonterritorialdisputecase,comparedwithotherpoliticalmeansininternationallawtheterritorialdisputesolvingthedifferences;
Summaryinternationallawinadjustingtheterritorialdisputesbetweencountriesintheprocessoftheuseofbasiclegalprinciple,acceptacaseofthemainfeaturesoftheterritorialdispute;
Analysisintherealworldinternationallawsolveterritorialdisputesontheplightofourcountryandhowtosolvetheterritorialdisputeswithitsneighboursenlightenment.
Keywords:
territorialdisputes;
Legalsolution;
Politicalsolution
引言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与邻国或其他国家存在领土争端和边界争端。
2010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45年到2010年共65年时间内,世界上出现的陆地边界争议多达146个;
有关的海域边界争议则更多,全世界估计有260处存在海域边界的争议。
这些纠纷直接涉及到国家的领土及主权,是引发武装冲突与战争的重要根源。
为了避免战争,适用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总体趋势。
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建立国际新秩序方面发挥着建设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在领土争端方面,国际法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PeaceTreatyofWestphalia)的签订至今,不仅为形成一整套制约领土获得和划界的法律原则作出了贡献,而且还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许多国家之间的争端。
其中所涉及的案件半数以上涉及领土和边界纠纷,而且接收的此类案例还在不断增加。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为依托,着重剖析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案中的优势与困境以及对我国解决领土争端的启示。
一、国际社会领土争端和我国边界现状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社会存在领土争端的问题概述
领土争端虽然是一种最传统的冲突类型,但是即使在当今世界其仍是威胁国家主权和诱发地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现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遗留,两极体制崩溃等原因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领土争端问题。
在亚洲,存在着日本与俄罗斯之间的北方四岛之争、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的纠葛不断、泰国与柬埔寨的柏威夏寺之争、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岛争端。
在非洲,约有80%的国家与邻国存在边界领土争端,如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关于欧加登地区、南非与纳米比亚关于沃尔维斯湾的争端等。
在拉丁美洲,英国与阿根廷陷入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争端得不到解决的困境。
在欧洲,格鲁吉亚与俄罗斯的南高
加索地区冲突;
南北极领土与海域归属问题也凸现出来。
这些争端潜伏着危机,很有可能引发冲突甚至是战争,是造成地区不稳定主要根源、甚至引发全球动荡的重要诱因。
(二)中国边界现状及与邻国的领土争端问题
中国同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界总长22000多公里,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和邻国最多的国家。
按逆时针方向,中国依次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5个国家接壤。
中国有18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加上6500多个岛屿的岸线,海岸线总长32600公里。
由北到南依次与韩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等6国隔海相望。
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线总长度的90%。
【1】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中印边界全长约1700公里,西段长600公里,中段长450公里,东段长650公里。
由于历史原因复杂,中印边界未正式划定,各段都存在争议,争议区共有8块,约12.5万平方公里。
其中,西段3块,争议面积3.35万平方公里,除一小部分由印度侵占外,大部分由中国管辖。
中段4块,争议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大都在印度手里。
东段争议面积最大,约9万平方公里,均在印度控制之下。
在与不丹的领土争议问题上,不丹政府认为争议面积只有四个地区分别为98、42、42、138平方公里,而不是中国认为的4500平方公里。
我国与日本存在着所谓的钓鱼岛争端、东海油气田及海上分界争端;
我国与韩国大陆架海域划分争端;
我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印尼、甚至是小国文莱存在着“南沙群岛”岛屿争端。
(三)国家间领土争端的产生原因、特点
边界与领土争端问题直接涉及国家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因而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边界与领土纠纷解决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际与地区的和平安全利益与秩序。
目前,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存在着与别国的边界与领土问题,由此引发的冲突构成国际政治关系冲突的重要内容之一。
冷战后,随着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出现,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了。
1.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
边界与领土问题是国家间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直接涉及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边界与领土争端的解决结果直接关系到地区甚至世界的和平安全。
目前,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之间存在着边界与领土争端,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冲突。
为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的领土争端?
(1).历史遗留问题;
边界与领土问题大部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极其复杂也极其敏感。
复杂在于争议领土的归属判断上。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国家之间的边界被多次改动过。
许多边境地区的土地也被划来划去,因此争端国双方都会根据国际法的某一条款或历史上的条约,认为本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根据证明此地是本国领土。
(2).大国地缘战略;
许多国际领土争端背后都有大国因素,特别是超级大国为了遏制“新兴大国的崛起”,通过支持该地区的其他国家与“新兴大国”对抗—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挑起边界或者领土争端。
希望借此来阻止其潜在的“霸权挑战者”的出现。
再者因为某些大国不甘心结束该地区多年的殖民统治,在其收缩势力范围时制造地区领土争端,以图长期充当矛盾的“仲裁者”,进而实现其在本地区影响和利益的长期存在。
(3).经济利益纠纷;
现代世界上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经济利益—争议地区发现新的具有超大经济价值的资源,这使得原本降温的争端甚至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争端更加复杂多变,难以解决。
特别是随着本国已控制地区的饱和开发,已无力再对本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这更使得各国对于争议地区资源垂涎不已,所以各国一般不会主动放弃争议地区。
2.领土争端问题的特点
一、边界与领土问题具有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1】,由于边界与领土争端绝大部分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同于一般性的争端,具有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处理时必须慎重而又具有耐心,并善于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复杂性在于判断归属权的难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国家之间的边界被多次改动过。
许多边境地区的土地也被划来划去,如果纠缠于历史既便是以国际法为衡量标准,恐怕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往往争端当事双方都根据国际法的某一条款认为拥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根据证明此地是本国领土。
敏感性在于牵动国民情绪的力度,与其它争端相比人们更愿意在领土争端中献身,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更可能在国内形成支持强硬路线的选民他们支持将领土问题放在国家政治日程表的前列特别是那些涉及到种族的领土问题。
边界与领土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原则问题牵动国民感情,当事双方在矛盾激化时往往都会以爱国主义为号召和诉求动员本国群众和激发群众情绪。
边界与领土争端事件的爆发往往会激发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造成一种社会气氛使谈判和妥协易被舆论指责为“软弱”甚至“卖国”,特别是当一方做出较大让步时更是如此【1】。
另外,一些国家内部的问题也会借边界与领土争端发泄出来。
近年来这种表现有上升的趋势。
边界与领土问题的解决有时具有反复性。
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耐心和毅力。
在谈判期间,有时会发生“旧仇”复发导致的冲突,虽然政府之间达成了协议,但是议会可能久拖不决甚至不予批准,原本达成的协议意向可能会被推翻,双方国内舆论可能掀起反对浪潮,有些势力也可能借机发难或借题发挥、掀起反政府运动。
在边界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条约不满的有关边境地区的领导人会制造障碍,有时还会出现对边界协议反悔的现象。
还有政府更换后,新政府改变对原协定的态度,重提边界与领土问题,甚至废除边界条约。
二、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需要智慧和勇气虽然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争端是上策,但不是每次当事方都能立即认识到这一点。
特别是边界与领土争端的复杂性、敏感性使武力解决在实践中常成为首选方法,所以要想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需要政治勇气和外交智慧。
二、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比较及问题分析
(一)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
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同性质的领土争端,一方面易于领土争端当事国的接受,另一方面因为有针对性,可能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以及国家之间的正常的关系。
根据有关主权国家参与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情况,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争端当事国面对面低要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而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或介入,例如谈判与磋商的方法;
另一类是经个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有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可以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亦被称为“第三方解决”方法,例如斡旋与调停,调解,调查等。
从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
[1]的手段进行分类,传统国际法氛围和平解决方法与强制解决方法。
所谓的和平解决(amicabalesettlement)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的手段或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既政治的方法(也称外交方法)和法律地方法来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
政治方法是指谈判,协商,斡旋,调解等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地方法。
所谓的强迫解决(compulsivesettlement)的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
1强迫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强迫解决方法一般认为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等争端解决办法。
在传统国际法上,战争也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强制方法之一,但在理论上与其他强迫解决方法有明显不同,既虽然强迫解决方法也使用武力,但争端当事国和其他国家不认为其是战争行为,因而一切和平的国家关系保持不变。
反报(retorsion)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一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
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停止。
报复(reprisals)是指一国例外地被批准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
报复和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
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去的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平时封锁(pacificblockade)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今日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在历史上,实施封锁曾是一种被经常采用的争端解决方法,但由于它是一种以武力来实现的具有严重后果的强制措施【1】,是对被封锁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上是被禁止的。
2和平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随着全球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传统的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逐渐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之举,恰当地运用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和平解决可分为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两种途径。
政治解决主要有三种方式:
(1)谈判与磋商。
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解决争端而实行的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方法。
(2)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
(3)调解(和解)。
调解是一种解决争端的程序,其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以促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
调解和调停不同,调解专指各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团体,以便公正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
调停是指由第三国在各当事国之间进行谈判,促成双方接触或达成协议;
第二种途径是法律解决方法,主要有仲裁与国际法院裁判二种:
(1)仲裁。
仲裁是指由各当事国所选出的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法院以外的法庭作出法律判决来断定国家间的纠纷。
仲裁的主要程序是争端双方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由各当事国选任一个或几个仲裁人组成仲裁法庭成员进行秘密投票,其决定取决于多数;
裁决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各当事国代理人之后,即对争端作了最后的决定,不得上诉。
【2】
(2)国际法院的裁判。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咨询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两项。
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有权应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或有此权限的其他机构的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在诉讼管辖权上,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其诉讼管辖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分为三类:
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是施行国际法的主要机构,自1946年海牙国际法院【1】建立以来,它所扮演解决国际争端法律机构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它所推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使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
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为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提供了便利,政治方法只具备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
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
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
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领土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
国际法之所以能够在领土争端中发挥作用,是国家间协调利益的根本要求、相互依存的客观现实、全球公共问题的亟待解决和多极化格局的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但国际法也在处理领土争端的实际运用中也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首先,国际法面临如何走出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笼罩的困境。
从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来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相互联系的,国际法的适用从一个独特的侧面反映了国际政治的现状,同时也展示了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但是权力在国际关系中依然居于中心地位。
例如肯尼思·
沃尔兹所说:
“国际体系是以无政府性为基本特性的体系,国家是这一体系中的基本行为体,无政府条件下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考虑,以无政府状态为基本标志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
在这样的体系中,国家的目的是尽可能增加自身权力(尤其是军事实力),而不是单纯依靠国际法来维护自身权利”【2】。
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由于国际社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
”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讲,国际政治是权力政治。
权力的全部涵义在于对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影响,能够迫使另一个国家去做某些事。
大国对国际司法的影响不可低估,大国在领土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有通过外交和政治解决的偏好。
与小国相比,通常大国在运用外交手段方面的能力和影响力更大。
尽管在现行国际体系中,国家主权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去审视,并非如此简单。
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其说取决于国际法律程序,不如说取决于争端双方的实际力量对比状况。
其次,国际法面临如何处理国家较为强烈的主权观念的困境。
国家如何才会主动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选择强制管辖,这也是国际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国际关系的基本形态仍是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为根本表现形式和行为主体的世界中,国家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尚不能简单的运用国际司法来加以解决。
国家主体较强的主权观念影响了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院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与主权国家是否同意接受其管辖权密切相关,国家对其的信任就直接影响到法院未来发展的空间。
“国际法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固守主权这一陈腐观念,而主权国的同意是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国际法面临如何克服国际法“软法”印象的困境。
国际法建立的不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越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因而,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效力较弱的法,存在着大国藐视国际法权威,小国不相信国际法能公正对待和维护其权利的观念。
国际法留给国际社会的“软法”印象也制约着其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的影响力。
由于国际社会缺乏像国内社会那样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是“软法论”的观念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改观。
三、如何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
(一)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二十多年的编纂和发展于197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以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稳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共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依法占有”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有效控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
以上这些法律原则很好地实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是两大价值目标:
即在最小的范围内控制因领土争端而引起的不稳定、在最大的范围内促进对有争议地区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首先,《联合国宪章》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明确的规定。
宪章第1挑第1款规定: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并以此为目的:
采取有效的计提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治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形势”此外,宪章第2条第3款及第六章还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1】
其次,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和宣言都重申和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例如,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25周年纪念宣言”,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加强国际安全宣言”,19882年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8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地和局势,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1991年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实况调查宣言”1994年12月19日通过的“联合国和区域安排或机构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宣言”,1995年12月11日通过的“国家间和平解决争端的联合国示范规则”和1998年12月8日通过的“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等等。
第三,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都明确规定了以和平方法解决成员国或缔约国之间争端的义务。
例如: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章程》、1957年《欧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宪章》、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等等。
第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其他一些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
最后,由于世界各国的反复实践和确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强行法规则,不仅对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的成员国、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对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有法律拘束力。
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赋予国家一种法律义务,而且同时给予国家一种法律权利,即:
国家不仅有权要求与其存在分歧或争端的国家一和平方式解决他们之家的领土争端,而且还有权自由选择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方法。
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医院,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通过与其他在争端当事国的协议,选择和决定自己认为适当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的国际责任与义务也在相应增加。
尤其是当今世界上还被“中国威胁论”笼罩,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熟练运用各种国际法等方面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课题。
第一,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我国需要对作为“软权力”的国际法给予足够重视。
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主要因素是在军事力量、核威慑等在内的“硬权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法 解决 领土 争端 中的 作用 我国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