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出入境管理与出国旅游管理法律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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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g2.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g3.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表9.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
类型
管理机关(颁证机构)
有效期
护照(公务)
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
外事部门
护照(私事)
(普通护照)
公安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X<16岁,5年
X≥16岁,10年
国外护照
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领事机关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旅游证
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
领事机关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一年一次
两年多次
通行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
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有效
4、中国公民出境申请的办理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出境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如前往国家定居许可证明、亲友邀请证明、合法继承权证明、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明、聘用或雇用证明、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等。
市、县公安局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5、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规定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中国公民阻止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涉及证件有效性)
(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4)拒绝交验证件的。
此外,《边防检查条例》规定,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的情形还包括: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7、外国人入出境的基本规定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8、外国人入出境的管理机构
a.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b.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c.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
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d.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e.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
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9、外国人入境签证的种类
外国人入境,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经边防检查站检验核准并加盖验讫章。
a.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中国政府签证机关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b.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1)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2)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3)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4)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5)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6)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7)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8)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c.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中国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10、外国人入境签证的申办
a.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b.“落地签证”
c.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包括定居身份确认表、受聘或者受雇证明等等。
d.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
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11、不准入境的外国人
根据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12、外国人居留证
a.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b.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c.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d.外国人居留证是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e.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13、外国人住宿登记
a.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b.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c.其他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14、外国人旅行的规定
a.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b.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c.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d.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d1.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d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d3.填写旅行申请表。
e.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f.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15、外国人出境的规定
a.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b.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16、出国旅游管理的立法宗旨
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全文共33条,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7、我国三大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
“十一五”期间,我国三大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将调整为“积极发展入境旅游,大力发展国内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
18、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
a.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c.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19、出国旅游组团社和领队的义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和领队设定了严格的义务,以确保出国旅游的正常秩序。
(1)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在带团时,必须佩戴领队证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2)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办理签证等出境手续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出境签证手续由组团社负责办理。
(3)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及交通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游合同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各持一份。
(5)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组团社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6)组团社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境外接待社
组团社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才可以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先行赔偿)
(7)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履行约定
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旅行社违反以上要求,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8)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提醒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
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
(9)组团社和领队都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旅游团队领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20、出国旅游者的义务
(1)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2)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21、边境旅游管理
(1)1996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对中俄、中朝、中越、中缅等双边国家的边境旅游问题进行了规范。
(2)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3)边境旅游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c1.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c2.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c3.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4)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5)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必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批准出境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2)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3)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6)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1)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2)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验证放行。
(3)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7)其他规定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
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2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a.赴台旅游的组织
a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于2011年6月28日开放试点
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修改<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a2.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a3.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a4.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a5.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
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b.组团社的义务及违法处罚
b1.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b2.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
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b3.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b4.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c.参游人员须遵守的规定
c1.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赴台旅游。
c2.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c3.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c4.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
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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