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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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监检证书填写规定
十二、其他
十三、相关记录
十四、附则
为了加强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管理,规范监检行为,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正确理解技术标准和准确判断检测结果,帮助检验人员正确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附录1),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2-2008](以下简称《检验规则》),编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
1.符合《检验规则》附件A内的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监检。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检。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包括移装)、符合要求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等)的监检。
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必须持有与监检工作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每台起重机械整个监检过程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
2.《原始记录》应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审核签字。
3.《项目表》应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4.《监检报告》和《监检证书》应有部门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字。
5.《监检报告》和《监检证书》应有相应业务领域内的授权签字人签署批准。
6.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部门应当将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对于存档的《原始记录》、《监检报告》和《监检证书》应盖有“存档”专用章。
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程序终止
申请资料审查
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单位申请
监
检
受
理
阶
段
否
监检结束
目判断
项目表、监检报告、监检证书等存档
审查、检验
出具监检报告
监检证书
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报告、
证书审批
存在一般问题出具《联络单》
复审、复检
报所技术质量部门备案并上报监察部门
存在重要问题出具《意见通知书》
监检项目判断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阶段
实施监督检验
受理
是
出具监检报告阶段
结
束
(一)监检受理
1.受理申报的部门应将《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工作须知》(另行制订)告知施工单位,并对其递交的以下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确认: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3)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施工合同包括起重机械产品销售合同,但销售合同中注明由销售商安装的提供销售合同即可;
(4)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安排);
(5)施工质量计划(指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见注1)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下同)。
注1:
质量计划能够有效控制施工过程的安全,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检验规则》要求,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内容、要求;
(2)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2.监检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1)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覆盖的范围内。
(2)对于试施工的起重机械应具有受理书。
(3)对于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在《检验规则》附件A范围内。
(4)对于实施改造、重大维修的起重机械应在《特种设备目录》的范围内。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及其合格要求应当不少于、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有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注2:
起重机械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改变起重机械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
3.施工过程中,监检人员依据监检项目要求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以下文件、资料:
(1)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2)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3)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制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6)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7)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监检人员接受资料后应及时记录在《施工单位与监检机构的资料交接清单》(附录11)上,如发现上述文件、资料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提供变更后的文件、资料。
(二)监检阶段
1.设备选型
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或起重机预期用途和预期工作环境的说明文件,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当同时符合防爆要求。
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2.产品技术文件(仅适用于安装监检)
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若起重机主要零部件、主要受力结构件在施工现场发生变更的,需要核查图样更改是否符合程序。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
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3.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核查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的范围内。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
主要核查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是否已经接受了施工告知,告知书的内容是否与递交的资料相符: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的起重机械型号、参数、制造厂家、施工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核查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且与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中人员配备相吻合。
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并记录“原始记录”上。
4.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计划。
施工质量计划是否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是否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施工单位对递交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完整性、符合性负责。
凡是主要受力构件需要在现场焊接的,还需要检查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是否包含了下列部分:
(1)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
(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检查是否有经过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现场施工条件
(1)核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基础一般包含:
1、大车基础及承重梁;
2、隐蔽基础(主要针对塔式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桅杆起重机等)。
(2)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安全距离具体要求见附表1)
6.部件施工前检验
(1)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对于新装的起重机或新更换的主要零部件核查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及铭牌。
对于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起重机,若其主要零部件没有发生更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合格证或铭牌未遗失的,核查合格证或铭牌;
b.合格证或铭牌遗失的,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查,确定其还能继续使用,并提供自检记录,监检人员对其进行外观实物检查。
(2)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对于新装的起重机或新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对于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起重机,若其安全保护装置没有发生更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3)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检查记录:
(1)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
(2)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3)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4)配重、压重的施工记录;
(5)实物检查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对于主要受力构件分段制造现场组装(包括主要受力构件在现场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起重机械),其在现场焊接的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检测,检查记录应当包含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无损检测报告。
8.电气与控制系统检验
(1)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安装记录,其内容应当符合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必要时按本《细则》附表2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2)电气保护装置
根据电气接线图,核查以下电气保护装置检测和试验的施工记录是否符合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详见相应的“原始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
(1)接地保护;
(2)绝缘电阻;
(3)短路保护;
(4)失压保护;
(5)零位保护;
(6)过流(过载)保护;
(7)失磁保护;
(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适用于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
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检查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详见相应的“原始记录”)。
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确认签字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10.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详见相应的“原始记录”)前,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试验方案,检查试验条件是否满足附表7的要求,在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时,监检人员在试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且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测量。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和性能试验应当强调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对于型式试验样机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和性能试验应在起重机械取得型试试验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
1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施工过程监检中,对反映以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
(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有任命文件;
(2)现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应与本人一致;
(3)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出现异常情况应有处理记录;
(4)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提出的问题应有处理和反馈情况的记录。
12.记事栏
监检员应当在记事栏记录以下内容:
(1)监检一次合格率;
(2)施工单位聘请第三方审查的射线检测底片的编号;
(3)出具《监检意见书》的监检项目号和主要问题;
(4)监检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它内容。
注3:
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减去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
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记为一个不合格项,以此类推。
(三)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
1.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所有的监检项目监检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监检部门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
2.《监检证书》的格式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4的要求;
3.《监检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检查结果;
(2)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
(3)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4)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
(5)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等(复印件);
(6)其他情况说明。
(四)存档资料的规定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人员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
1.《监检项目表》;
2.《监检报告》;
3.《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4.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一般为原始记录);
5.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对于见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施工单位的红章。
6.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资料5.6的要求详见附录11)
监检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按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存档。
1.对于《检验规则》规定的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应当按“原始记录”中的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的方式,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对于《检验规则》规定的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应当按“原始记录”中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3.监检人员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监检人员直接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选择相应的监检方式(适合工作见证上已有监检员签字栏和监检方式栏的情况);
(2)监检人员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上加盖监检确认章,在相应的确认方式前打“√”,不涉及的确认方式前打“-”,并签字确认。
监检确认章具体样式如下:
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附录5));
发现严重问题(注4),监检人员应当征得监检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施工单位出具加盖检验专用章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必要时需形成检验案例。
监检人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书》应在所质量技术部门备案,并同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
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
因使用单位造成的一般问题(如历史原因造成建筑物与设备界限尺寸不符合要求等),虽对设备安全性能影响较小,但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监检人员出具《监检联络单》,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可以将《原始记录》相应的项目视作合格处理。
注4:
严重问题,是指: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明显失实的。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和报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2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
(5)性能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空载试验除外),或其他对受检设备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6)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严重失控。
(8)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9)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有较大偏差的。
(10)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1.《原始记录》用钢笔、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手写时书写应工整清晰,不得使用修正液和乱涂改。
2.《原始记录》填写有误,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
3.《原始记录》上的所有印章均应是红色。
4.《原始记录》的监检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姓名或电子签名。
5.《原始记录》的流水编号应符合附录7格式:
6.对于存档的“原始记录”,应在封面右上角流水编号下盖上“存档”专用章。
盖上“存档”章即表示该《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已经完成合格审核或已经发出。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示例(以桥门式为例)
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全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或受理书编号
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联系人
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全称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详细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
姓名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邮政编码
按设备所在位置填写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施工地点
根据实际施工地点填写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全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号)
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或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号
取证样机
□是、□否
设备类别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设备品种
依据《规则》附录A规定,填写具体产品型式(品种),如“通用桥式起重机”等
规格型号
填写具体产品型号、主要参数和工作级别,如“QD32t×
A6”、“MG20/5t×
26mA5”等
设备代码
按监检证或合格证填写
制造日期
填写产品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填写产品出厂编号
额定起重量
填写额定起重量
跨度
填写跨度
起升高度
填写起升高度
起升速度
填写各起升机构速度
工作级别
填写工作级别
施工类别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告知日期
按告知书的具体日期填写
监检开始日期
监检人员首次进场日期
监检结束日期
监检人员末次进场日期
使用仪器
仪器名称
设备编号
是否选用
水准仪或经纬仪
(仪器编号)
选用打“√”
绝缘电阻测试仪
接地电阻仪
游标卡尺
同上
测距仪
同上
塔尺
钢卷尺
钢直尺
工作环境
□露天□非露天□高温□潮湿□粉尘□其他
导电方式
大车:
□裸滑线;
□安全滑触线;
□电缆;
□其它
小车:
设备
基本
情况
大车运行速度(m/min)
填写大车运行速度
小车运行速度(m/min)
填写小车运行速度
悬臂(m)
导电侧
填写导电侧悬臂长度
前大梁俯仰时间(min)
填写前大梁俯仰时间
非导电侧
填写非导电侧悬臂长度
设备型式
主要结构特征:
□双主梁□单主梁
主梁形式:
□正轨箱形梁□半偏轨箱形梁□偏轨箱形梁□桁架
操纵形式:
□司机室操纵□地面随行操纵□遥控□其它
固定取物装置:
□吊钩□电磁吸盘□抓斗□集装箱吊具□其它
小车形式:
□单小车□双小车□其它
施工前设备基本情况
填写施工前后发生变化的结构形式、性能参数(如跨度发生变化的,填写变化前的跨度,示例:
原跨度,原大车速度30m/min等)等。
若施工前后起重机性能参数未发生变化,此栏填写“/”。
施工单位以及
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与施工单位递交的文件资料是否一致:
□是□否
施工组织情况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施工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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