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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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表1.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2·
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
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
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3·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财政收入权
B.货币发行权
C.金融市场规制权
D.利率调整权
【解析】本题考核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选项C属于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①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②同-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
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定只有宏观调控权或市场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例题4·
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强制性权利。
(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
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
三、法律行为掌握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法律行为的概念【2013年多选题】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沉默形式。
【提示1】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来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2】-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般书面形式。
【提示3】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1.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分类
具体内容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出生就有了权利能力,但-出生并没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
【例题5·
单选题】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
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
该法律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
(1)、
(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表1.4“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种类
单方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变更、可撤销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
该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A、B企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白1月1日起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6·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代理掌握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链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
同-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项民事活动。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
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1.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般情况下(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无权代理
视同有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提示】无权代理不-定是无效代理;
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5、仲裁圈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举例】两个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事先就该合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
如果因为合同的纠纷导致-方依法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还是有效的。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依然有权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013年单选题】
【提示】A与B达成了买卖合同,后A通过欺诈方式与B达成了仲裁协议,B清醒后肯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认同,因此这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是仲裁协议本身,而非买卖合同的争议。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争议解决之前的“小插曲”。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提示】A与B协商-致签订了仲裁协议(双方对其效力均没有异议),主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A“装傻”假装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背后玩阴”直接向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B知道后有两个选择:
-是戳穿A的“丑恶嘴脸”,即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
二是与A-起“装傻”踏上诉讼的不归路(首次开庭后无法逆转),而此前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在家里“压箱子底儿”,人民法院不管,该案件会通过诉讼继续审理。
【例题8·
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
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般不公开进行。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010年多选题】
【提示1】此处人民法院行使的是执行权,而非审判权,与“-裁终局”原则并不矛盾。
【提示2】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9·
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本题中,如果3名仲裁员产生3种不同意见。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六、诉讼熟悉
(-)诉讼管辖
表1.6诉讼管辖
内容
-般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单选题】
地域管辖
特殊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13年多选题】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审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提示】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在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审判程序
1.第-审程序
第-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答辩是被告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③开庭审理-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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