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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制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重要基础。
三、思考题
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国家。
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
其立法指导思想是:
“夏有乱政,而作属刑”即法律是因“乱政”而作。
夏朝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自然宗教信仰,将他们及其祖先说成是上天的化身。
将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在一起。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并且较夏更进一步。
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秘思想。
其次商王是后天命统治人间一切。
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过程体会到“殷朝单然”,“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
因此提出“明德慎罚”与“从德配天”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奴隶制逐步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礼制逐渐衰落,出现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
开展的“百家争鸣”现象。
立法思想主要发展“不制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
编著之国籍,改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行刑”重其轻者。
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铁器的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奴隶制的逐步瓦解、井田制、礼制的废除,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现象,春秋以前虽有成文法,但皆未曾付诸于世。
其目的是使“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界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
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嫁,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
法并分文于世。
以保障他们的所有财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教等级制度的羁律。
成文
法的分布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结束了法律只是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历史的进一步。
作业2:
一、问答题
(1)秦始皇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
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
同时强调“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在德才朝当的情况,要重视实际才能。
(2)从秦简上看,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
③必须忠君;
④必须通晓法律。
(3)央和地方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它们可选任下属官员(推荐、征召、任子等)。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武德新格》到《大刑律统类》都是唐律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义》共分十二篇,即各例律、卫禁律、积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答: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技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12篇、502条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最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4、答:
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
(一)
①秦朝分设央司法机关,在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的司
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秦官、掌刑群”②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都守,县令兼管。
(二)汉朝:
①央廷慰是最高司法机关;
②其它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
③地方司法机关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央司法机关机构逐渐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
东汉以后①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
尚书台发展成为央最高行政机关。
②地方司法机关依秦汉的传统,仍与行政合而为一,地方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
(四)随唐时期:
①央求司法机关分: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②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构兼理直属吏,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
(五)宋元时期:
①元部,央审机关是大宋政府;
②地方司马法审判机关,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种。
(六)明朝时期:
①央司法机关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②地方由知县、知州、知府亲掌审判,明代在省设:
提臬司或刑按察使、会审。
(七)清朝:
①央设刑部攻法部,大理寺及大理院,设总检察厅;
②地方设“四级三审制”。
三、论述题
(唐律是国封建法典的极大成者,唐律的制定达到了国封建法典登封造极的地方。
唐律对封建贵族特权的规定基本上是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对贵族特权规定的一个缩影。
)答:
(1)八议。
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做裁决,裁决的最后结果都可以减或者免。
(2)请。
是指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伤低,如其犯死罪可以上请皇帝,由皇帝召集群臣来议,最后的结果基本上也都是可以减轻刑罚。
(3)减:
减是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因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
(4)赎。
是指因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因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享受以同赎、刑的优待。
(5)官当。
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是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作业3
课堂发言,请列出发言提纲。
1,答:
两者比较,在体例内容上均有不同《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虚君共秘”的责任内阁制。
形式上限制了家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规定宪法以宪法明这者为限。
它属临时宪法而《大纲》仅是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户革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十九信条》内容基本自欺欺人898年日本帝国宪法,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十九信条》仍以大清帝国文蹄“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精神,人民的民主权力却只字未提,两都都不能挽回清廷的厄运。
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开馆为公,着手对《大清律例》进行删改、修并、续策、修订《大清律例》定名《大清现行刑律》、《禁烟条例》、《秋审条例》。
主要内容有
(一)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大清律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为六律总目。
③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二)《大清律例》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刑法定原则。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清、减、赎,“十恶”和“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清末由于清朝政府闭关自守,腐败统治,外国各列强纷纷入侵,同国签定了《英南京条例》《辛丑条约》等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直接影响到清末立法、司法权的性质,列强主要
通过同国签订各种通商条约,搜取在华权益,同时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随着列强,商品倾销与资本输入国,由于列强出于保持国落后状态的掠夺目的,导致了近代国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外围侵略者不仅借不平等条约确立了外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原则,而且在国领土上设立了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司法机构,随着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加深,清末的司法权有相当部分被各侵略列强搜取,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确认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员法院,全国的立法权原于参议院,临时大员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院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使之相互监督制衡,防止个人独裁。
(3)《时临国法》具体规定了人民利义务和保障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5、答: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
②普通法院,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
行政三审制度。
③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④其它特殊审制机关。
(二)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三)狱政制度。
①普通监狱;
②特制监督;
③律师与分证制度。
④《律师法》与律师制度。
(四)《分证法》与分证制度。
6、答:
六法全书
(一)约法和宪法。
①《训证纲领》和《训证时期约法》,将“政权”和“治权”划分,本质是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专政的制度;
②《华民国法草案》;
③《华民国党法》。
(二)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维护土地权差,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①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②确认帝国主度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三)刑法及其关系法;
(四)商事单行法规;
(五)诉讼与法院行使法。
7、答;
其遵循党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共17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
“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8、答:
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制度。
其意义表现在:
总结了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的纲领。
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
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C
5、C
6、A
7、A8、D9、D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BCDE
3、AD
4、ABCDE
5、BD
6、ABC
7、ABCDE
8、AD
9、CD10、ACD
三、填空题
1、小司寇
2、三重选官
3、杜预、张斐
4、审刑院
四、名词解释
西周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
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倡导用“忠”“孝”灌输百姓,慎罚,指保持克制与审慎。
参见教材
宋仁宗年间,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民众反抗加剧,其范围逐渐扩展,其量行也不断加重,这一方面的一条列法律称之为《重法地之法》。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政治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纳》,是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主义为君主专制披上了合法外衣,大纳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五、问答题
如果妻子出现了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丈夫以“七出”的理由提出离婚,妻子可以有三种理由提出抗辩,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后富贵者,不去。
拒绝离婚。
“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了,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①武德时期的《武德律》;
②贞观时期的《贞观
格》;
③永徽时期的《永徽律》(现存唐律疏议);
④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文典》(李林甫主编),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947年10月10日,党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颁布了《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
主要内容有: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宜,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户、团结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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