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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由各小组通过实行
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村民自治章程(征求稿)
目录
总则
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
集体资产管理
集体土地管理
财务管理和审批
印章管理
采购管理
民主监督
报账审核
法律责任
附则
第1条,为了发展边墙村的民主工作、壮大村集体经济规模、维护边墙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依法有效管理边墙村集体资产,推动村内各项事业全面进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边墙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每位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3条,村民大会是边墙村的最高权威决策形式。
党支部、村委会、监督委员会履行发展建设和村务管理监督职能,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4条,一切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群众受益的原则为出发点。
第5条,单独核算村小组应当参照此章程村务公开内容执行。
财务公开
第6条召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书面记录制度。
清点是否达到法定人数,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法定人数的村民同意签字,并形成会议记录,由村委会妥善保管。
第7条,村务公开的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
(2)财务状况:
详细流水、库存、用途、经办人、证明人;
(3)固定资产的申购,基础设施的兴建、补修;
(4)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情况;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分配,村干部报酬等;
(6)村委会的年初发展计划,村干部的述职报告;
(7)工程概述以及招标方案;
(8)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9)十人以上的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也应公开。
第八条,公开形式以在公布栏或群众出入频繁的地段张贴纸质明细、通报说明会和为主。
第九条,村务公开应当重点公开村财务和涉及土地、工程方面的使用、分配。
第十条,村务公开设公开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暂定时间为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延误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日)分别公开过去一季度涉及以上内容的所有事项。
第十一条,集体财务往来单月超过30万元的要在次月15日及时公布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村监督委员会会半年公布对村务监督情况的客观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应当提前1天派专人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应当在公布栏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召开其它会议也要提前1天通知,方便群众尽早做出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形成的决定应当有到会人员的同意签字并妥善保管。
(1)涉及土地承包、立项、分配、经营等方案;
(2)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3)本村公益事业事务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5)超过30万元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7)村干部单次财务审批范围权限,财务收支计划中各种费用总量控制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9)以借贷、租赁或者其它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收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村内各工作人员分工安排由村委会决定。
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财务管理人员、监督委员会成员三者之间岗位不能兼职并且监督委员会委员直系亲属回避另外两个岗位。
第19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20条,对损坏、丢失的资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21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由村委会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22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23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24条,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第25条,5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平招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招标,并且订立合同,明确工程事项,在两委员会通过后,委托村委会签订正式合同。
同等条件本村村民优先。
集体土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的管理是集体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集体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图、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建立台账,并且在村委会显著位置张贴。
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的使用、分配、转租、出让、等属于村集体的重要事项,处置权归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取得合法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我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我村社会稳定,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应当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人员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第三十条,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
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应坚持实事求是,年初制订财务收支计划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财务收支计划方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在公开栏中公布,并将书面材料报村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一切现金收支均由村出纳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管理,非出纳一律不得保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款之日起内如数交给村出纳。
村支部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三十三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开私存,不准白条抵库,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现金留库比例不得超过20000元,超出库存比例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的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出纳要及时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发生一笔现金或存款收支业务,必须在相应的日记账上进行登记。
每月调去银行现金详细流水做好对账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准拖欠款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催收。
第三十八条,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核手续。
款项付出要在取得合法的付款原始凭证,手续完备,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证明并签字后,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审批权限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并且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没有决定的暂定为村主任50000元,(办公经费总量暂定不得超过100000元,招待费总量控制暂定不得超过150000元,差旅费每年不得超过80000元,)全体村委会委员一致同意的事项暂定1000000元,80%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审批5000000元。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且有50%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暂定为500万(含)以下审批,500万以上的审批经村民大会50%以上的同意,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村干部权限范围内的签字、村委会会议记录附村委会委员签字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附法定人数村民签字为合法审批支付手续。
无合法审批手续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支付。
第四十一条,贰拾万的项目支出,在取得合法审批的基础上,由村书记签字审核的基础上,再由村主任审批付款。
第四十二条,村书记或村主任本人经办的支出,实行互为交叉审批。
第四十三条,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四十四条,村会计至少每三月对村内现金进行盘库,做好盘库记录,村监督委员会进行盘库。
第四十五条,财务管理人员要对账务档案妥善管理,做好电子版档案,及时备份。
第四十六条,使用公章应当审批。
未经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使用公章。
一般性的公文处理和盖章手续,要分别征得书记、主任同意,并履行签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凡涉及宅基地、签订经济合同、发展党员以及民事活动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党支部、村委会印章的,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开好有关会议并形成决议,记录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印章使用时间、使用人、经办人、事由、盖印数量和批准人签名、摁手印,每年年终归档保存。
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设俩把钥匙俩人共同保管,村书记、主任不得直接保管章印。
第五十条、村干部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
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大于4000元以上的采购事项必须有俩个采购员或证人在场。
第五十二条、大额采购要公开招标,由村集体资产责任人的批准,并建立采购合同,及时做好售后技术服务。
第五十三条、采购费用的报销要有村集体财产负责人入库签字。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员要记录采购日记,内容包括采购时、地点、用途、批准人、证人、价格以及其他商家的报价等。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员采购过程要接受村民、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村监督委员会要对全体村民负责,全体村民应当积极配合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其成员应当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不得刁难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日常村务进行监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村名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及时、正确执行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每年村民代表会对村俩委成员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布,评议最差的委员会主任霍村支付向村民做出适当的解释,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如果有财务审批圈的其权减半。
第六十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任何时间都有权审查村财务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日前审核完毕向村民公开的村务财物真实情况,并且公布审核时间、人员以及真实情况,对五人以上提出异议的事项在3日内公布原始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村集体经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由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应当在每年2月1日以前审计完毕,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村财务详细收支情况;
(2)本村债务详细债务情况;
(3)财务所有银行流水;
第六十二条、3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者开支报账,先要由村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审核以后方可报账。
没有审核签字的不能进账。
第六十三条、法律责任
(1)违反本章程第六到第九条的由村民委员会限期整改,主要责任人由监督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2)违反第八条到第十一条,则由村村民委员会冻结财务支出,至整改完毕。
(3)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做的决定,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时督促整改。
(4)相关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到第四十条,视同职务侵占;
(5)在审计中查出请战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审计人员帮助掩盖证据,不能如实公布审计结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7)违反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造成集体财产浪费或侵占由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工作有渎职、不作为、刁难其他人员甚至犯罪的由村民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担任村集体的重要职务。
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以下村名同意签字后执行此章程
以下村名发对执行此章程
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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