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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
村庄规划
现分述如下:
1、城镇体系规划:
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主要任务是确定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分布和发展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其中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是对全县建制镇和重点乡镇的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其目的是从县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合理布局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集镇:
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2、城市总体规划:
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已成为指导与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木垒县城已编制过了三轮总体规划。
第一轮是1986年由县建设局规划设计室编制的(1986-2000年),第二轮是委托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院编制的(1998-2020年),第三轮是委托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2010-2030年)。
新一轮规划已委托福建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始编制。
3、镇总体规划:
是对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是管制空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指导镇的科学建设、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协调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主导作用。
镇总体规划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镇是连接城乡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城乡居民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镇政府也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小城镇主要分为:
基础农业型、商贸型、工业型、城郊型、交通枢纽型、旅游型、历史型、资源型、综合型、未开发型10种类型。
在这里要重点讲一下县城建设与发展。
在我国城镇体系中,县城处于大中城市和广大农村之间,是承接农村和城市的纽带和桥梁,是城市之尾、农村之首,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异常重要,要把县城为中心,建制镇为节点,集镇为基础的三级城镇网络构建成为县域城镇体系的发展框架,为县域经济的新跨越提供“起飞跑道”;
要科学定位县城的性质和规模;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要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在最急需、最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上;
努力把县城建设成为区域内工商业发达、基础设施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宜居、地域民族特色鲜明、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中心城镇。
4、城市、镇详细规划:
编制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镇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作出具体安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
控制性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一般由城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主要约束性指标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作为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5、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人民政府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
村庄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主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确立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关于城乡规划法规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一法一条例”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工作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一法一条例”的规定。
自治区也制定了实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根据新形势需要而制定的,共分为7章70条。
它的颁布实施将是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定更加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的新依据,对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法规体系将由“一法一条例”扩展为“一法三条例”。
即:
“一法”是《城乡规划法》;
“三条例”则是《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自治区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昌吉州制定出台了《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法规。
(四)关于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既是编制城乡规划的基础依据,又是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行为,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共包括城乡规划技术标准48项,其中基础标准6项,通用标准11项,专用标准31项。
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共有15项标准,仅占标准总数的30%。
自治区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村庄规划建设导则》两部地方技术标准。
(五)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今后的工作任务
1、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方针,并在空间资源的配置、发展目标的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立法,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2、要提高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
要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
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规范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行为;
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3、要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
针对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资源节约利用和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引导公共财政投入到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上。
把绿地、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水系、环境保护、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规划内容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同时,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
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大拆大建,解决好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人居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4、要建立事权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各级政府应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权、监督权。
通过不同层级政府规划事权的划分,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生态城镇建设
自治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山川秀美、生态发展、人文和谐”的战略目标,为未来努力把木垒打造成“绿色之城、避暑宜居之城、旅游休闲之城”描绘出了宏伟蓝图。
为了准确理解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指导今后城乡建设科学统筹发展,本人搜集整理了目前国家、自治区开展倡导的园林城镇、生态城镇、山水城市建设的相关理论,评选标准介绍给大家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园林城镇
1、国家森林城市:
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指标达到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
考核标准七大项二十小项,主要考核指标覆盖率:
(1)城市森林覆盖率南方城市达到35%以上,北方城市达到25%以上;
(2)城市建成区(包括下辖区市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3)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因当地条件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4)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2、国家园林城市:
是由国家住建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每两年开展评选一次。
考核标准八大项七十四小项,主要考核指标: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7.5-9㎡/人。
3、国家园林县城:
也是由国家住建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每两年开展评选一次。
考核主要标准共14项,主要指标:
城市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人。
4、自治区园林城市:
由自治区住建厅、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授牌并给予物质奖励,每两年开展评选一次。
主要考核标准六大项四十四小项,主要考核指标:
建成绿化覆盖率≥35%,绿地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人,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4㎡/人。
5、自治区园林城镇:
由自治区住建厅组织实施命名、授牌并给予物质奖励,每两年开展评选一次,主要是针对县城以外的建制镇。
主要考核标准:
五大项二十一小项,主要考核指标:
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绿地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人。
(二)生态城镇
是按生态学原理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
其中人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互惠互生,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技术与自然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建设生态型小城镇四大生态环保体系
城镇基础设施体系
生态环保体系
社会事业体系
生态城镇建设是实现城镇规划的目标,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过程。
生态城镇的建设已逐渐成为全球热点,目前国内外许多城镇都把生态城镇作为发展目标,我国于2002年8月发表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之后,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也对我国生态城镇建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山水城市
“山水城市”理论是著名科学家钱学森1990年提出来的,他说“能不能把中国的山水诗词,中国古典园林建筑和中国的山水画融合在一起,创立‘山水城市’的概念,人离开自然,又返回自然。
”他还说“我设想的山水城市是把微观传统园林思想与整个城市结合起来,同整个城市的自然山水结合起来。
要让每个市民生活在园林之中,而不是要市民去找园林绿地、风景名胜。
”
关于“山水城市”的理论、概念,不同科学、不同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城市生态专家认为:
山水城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城市。
城市园林专家认为:
山水城市是园林化的升华,园林化是山水城市的基础。
他们认为:
山水城市是从城市建公园到城市变成公园。
建筑专家认为:
山水城市的灵魂是“中国特色”,它既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又要塑造完美的人文环境,做到两者并重。
城市规划专家认为:
山水城市的核心是处理好城市与自然的关系。
总之,专家们认为:
建山水城市是要使城市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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