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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牵头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排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监督管理。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测、治理和监督,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解决跨区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11.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目标任务
1.强推精准脱贫,夯实贫困地区水利基础。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部署,坚持“治水修路调结构”,确保贫困地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加强对上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对下指导细化落实,分步实施《471个村水利扶贫实施方案(2016-2020)》中的项目,全力落实饮水安全、水源保障、产水配套、水生态治理、人才支撑五项水利扶贫行动。
2.强推项目争取和落地,提升水资源配置能力。
一是加快推进列入中央172个重大水利工程。
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一期工程可研力争2017年二季度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四季度开工建设;
长江上游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在建水库建设。
加快建设筠连县王家沟、兴文县新坝、兴文县芭茅沟、屏山县中坝等9座中小型水库。
同时,力争完成1座中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可研编制,完成岷江干流河2段防洪治理工程可研立项。
3.强推民生水利,加快构建“绿色生态水网”。
一是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率和自来水供水率,加强建后运行管护,强化农村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二是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和新出险病险水库整治,巩固提升“清水工程”效果。
三是深入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五小水利”工程,有效提高农民财产性收益。
四是用发展新理念破解“农建”新难题,全面提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和水平。
4.强推江河治理,加快构建“防汛减灾安全网”。
一是加强城镇防洪建设,完成江安县城区长宁河防洪治理工程、高县月江镇清溪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任务,力争开工建设8个防洪治理工程。
加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以“互联网+”助力防汛,推动防汛抗旱工作的信息化。
二是加快山洪灾害治理及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着力提升山洪灾害防治市级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工作的科学化。
三是加强防灾减灾实战演练,引导民众做好汛前、汛中各项工作,推动防汛抗旱工作的常态化。
四是全面启动并推行“河长制”工作。
5.强推供排水建设,加快构建“城乡供排水一体化网”。
一是坚持群众受益目标,推进“农村供水城镇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力争2017年完成宜宾机场迁建供水工程、大地坡供水加压泵站竣工运行等项目。
同时配套建设南部新区等道路供水管网工程。
二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管网、排水建设,确保“城市血管”畅通无阻。
加大新建或扩建污水厂工作力度,强化达标运行监管。
三是加快推动“海绵城市”申报工作,有效提高城市排水系统标准,缓减城市内涝的压力。
6.加强“智慧水务”建设,做水效领跑者。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高度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水资源权跨区域交易。
二是深化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充分利用“互联网+”,高效管理水资源,做水效领跑者。
三是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和水价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用“市场杠杆”配置水资源,推动地区和行业、企业加大节水力度,实现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
7.做好“盘活水资源,做活水经济”这篇文章。
一是实施绿色水生态行动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平方公里。
二是持续精心治理“流水不腐”,进一步依托大、中、小、微水利工程,大力发展城市、城镇、农村供水工程,让水“清”起来、“流”起来、“活”起来,产生经济效益。
三是进一步推进PPP、BOT、TOT等投融资模式,更多调动社会资金的力量投入水利水务,努力形成众创“绿色水务”的生动局面。
二、部门概况
市水务部门(单位)下属二级预算单位1个。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水务部门(包括市水务局机关含事业和市水勘院)收入预算总额为6647.13万元,其中:
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063.91万元,事业收入1445.3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37.83万元。
相应安排支出预算(包括市水务局机关含事业和市水勘院)6647.13万元,其中:
社会保障和就业224.4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3.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5.2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339.50万元,农林水支出2804.40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市水务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市水务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市水务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市水务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林水支出预算为2831.82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预算为224.4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预算为113.5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预算为165.25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数3339.5万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运营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7.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7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宜宾市水务部门无出国计划,年初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6年预算持平。
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厉行节约。
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10.30万元,主要用于市水务部门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54.84%。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
越野车3辆。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主要保障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市水务部门(单位)2017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日常运转而开支的运行经费,合计236.87万元。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
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
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医疗方面的支出。
12.农林水(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
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类)水利(款)水土保持(项):
指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土保持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规划制订和实施,治理、生态修复、预防监测、调查协调、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监督执法等支出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措施和各项管理保护活动的支出。
14.农林水(类)水利(款)水文测报(项):
指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文事业单位的支出。
15.农林水(类)水利(款)防汛(项):
指防汛业务支出。
16.农林水(类)水利(款)农田水利(项):
指国家对农田水利和打井、集雨设施、节水灌溉等水利设施的补助,小型水库除险补助以及排灌站、小水电站补助等。
17.农林水(类)水利(款)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项):
指水资源费收入安排的支出。
18.农林水(类)水利(款)砂石资源费支出(项):
指用砂石资源费收入安排的支出。
19.农林水(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
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20.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
指反映农村综合改革方面的支出。
21.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其他农林水(项):
指农村综合改革方面的支出。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4.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5.“三公”经费:
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6.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预算总表
1-1.部门收入总表
1-2.部门支出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3.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1.人员支出财政拨款预算表
3-2.日常公用支出财政拨款预算表
3-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财政拨款预算表
3-4.专项支出财政拨款预算表
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5.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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