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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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如有过错或管理有缺陷);
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2)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
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3)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国家赔偿额以现实、直接的损害为限,而国家补偿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补偿协议确定;
(6)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国家赔偿法与民事侵权赔偿法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P34
(1)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2)国家赔偿法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3)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利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时一般不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3.国家赔偿责任不断扩张的具体表现。
P37
(1)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2)公务行为的扩张也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表现。
(3)在归责原则上,无过错责任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也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4)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P60
首先,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在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而是审慎地将立法行为排除在外,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内部惩戒公务员的行为,甚至军事赔偿、精神损害等问题,国家赔偿法都没有规定,留待以后或以特别法的形式,或者逐步拓宽赔偿范围,将这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第三,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第四,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在内容结构上,我国采用了统一立法的形式。
在表达方式上,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的方法。
5.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
P84
第一,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客观上无法衡量,因而也就无法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
第二,在实务中,精神损害仍然是有救济途径的,它可以通过加害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对加害公务员予以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法来安抚受害人,使其心理得到平衡。
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P97
(1)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责任豁免。
(2)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家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3)适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其他减免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7.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P94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及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P75P78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违法的种类可以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取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违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唯不作为必须以存在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据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据客观说,属于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有:
(1)构成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或逮捕行为等等。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其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职务行为。
(2)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其本身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但却与职务内容密切相关。
这类行为包括:
(a)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
(b)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
(c)于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实施的行为。
损害。
我国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1)对人身权的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又可分为对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与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2)对财产权的损害。
导致财产权损害的国家侵权行为包括行政行为中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因果关系。
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
尽管理论上歧见纷纭,但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的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或根本原因,而仅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
五、案例分析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
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
杨某当即向Y区公安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
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以为然,以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
“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
”杨某无奈,只得返回。
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
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
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
问:
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
为什么?
杨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
因为最高法院2001年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
(1)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成立。
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接到报案后能够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2)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杨某的服装和店房被人放火烧毁。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采取积极的措施,放火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
国家赔偿法作业2
一、填空题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2.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4.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部分组成。
5.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
6.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8.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看,在外籍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问题上,主要采取(平等主义)原则和(对等主义)原则。
二、选择题
1.根据法律规定,受害公民的继承人的赔偿请求权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
2.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机关)。
3.刘某拟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乱摊派的费用,为此,刘某应(应向镇政府提出)。
4.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李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
当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李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不可能采用下列哪些理由。
(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损害是李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5.下列哪些事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不满14岁的人实施犯罪被羁押;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
6.我国赔偿法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逮捕包括(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却予以逮捕的;
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但却拒绝释放;
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
7.项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项某在服刑期间不断提出申诉,服刑2年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项某无罪。
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1.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P127-P130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先处理原则的优点。
P137
第一,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使受害人与行政机关都免进司法程序,省时省力,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的开展均不无好处。
第二,实践证明,大量的赔偿请求基本都可以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得到解决,这样,大大疏减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第三,它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行政取权之于赔偿义务机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必须行使的,带有“强制性”,因而当职权的行使出现差错时,亦应使其有机会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差错,赋予“主动权”。
3.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P135
首先,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请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还不能够马上诉请法院解决,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道程序是行政赔偿所没有的。
其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而只能申请法院就刑事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而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再次,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4.我国为什么采用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模式?
P126
(1)谁加害谁负责,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
(2)在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还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
”
(3)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
(4)在我国,精减机构是一项非常困难但又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P144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欲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起,逾期不起诉,则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6.为什么对刑事审判中的错判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P171
这主要是考虑到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不同,刑事审判一旦出现错判,并不会因此而存在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受害人除了向国家请求赔偿外,别无其他救济途径。
而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则不同,其错判必须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或者仍存在违法行为尚未纠正,因此,法院可以通过改判责令不当得利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归根到底,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规定了刑事错判责任而未规定民事与行政错判责任,主要是因为刑事错判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通过其作途径补救的,而民事与行政错判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补救的。
7.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原则。
P179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请说明其理由。
P166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因为:
第一,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或误判行为完全是由被告人故意诱导所致,司法机关完全没有过错;
第二,被告人对于自己被羁押或误判的后果早已料到并且自愿承受,被告人自动放弃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排除被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对被告欺骗行为的一种惩戒。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不存在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问题,被羁押人之所以会被无罪释放,并不是由于缺少犯罪事实,而是由于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他的刑事责任,国家对此种羁押不予赔偿是合理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因为这种羁押不是错误羁押,所以国家对此不予赔偿。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法的个人行为。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也是有限度的,仅对其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其本人负责,国家概不承担责任。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上述司法机关实施了合法或违法职务行为,但尚不能直接造成公民损害时,公民为扩大事态,或者出于其他动机,自己故意采取自伤或自残行为而转嫁于国家司法机关。
由于此种损害的发生直接由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与国家司法机关没有因果联系或者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于1996年1月3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张某某无罪。
其间,张某某被羁押157天。
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分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
其根据是什么?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国家赔偿法作业3
1.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3.世界各国的赔偿法中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他们分别是(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任意选择方式)和(金钱赔偿)。
4.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包括:
(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
7.(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基本形式。
1.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得不到赔偿或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有异议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2.我国赔偿委员会对于刑事赔偿的决定程序,下列阐述哪些是正确的(各级人民法院由3至7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致使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岁)、子(6岁)、妻子(34岁),为此,国家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父之生活费;
子之生活费)。
5.张某和李某是邻居。
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
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6.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适用作了限定,其原则是(对等原则)。
7.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施行。
1.导致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发生的原因。
P196
(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
(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
(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
(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
(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不予履行。
2.我国为什么摒弃了司法诉讼程序,而采用非诉讼的决定程序来解决刑事赔偿案。
P198
刑事损害赔偿的义务机关,必定是国家某个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此,用“到法院告法院”,“到法院告检察院”的方式进行诉讼,在理论上是一大难题,从实际操作来看,诉讼中的回避、强制执行等具体问题的解决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最后没有采纳诉讼程序。
3.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
P213
(1)赔偿的根本目的不同。
(2)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3)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
(4)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
(5)两种赔偿各自侧重的形式不同。
4.为什么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不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赔偿。
P231
(1)尽管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从长远看必然对受害人造成程度不同的间接财产损失,但此种损害毕竟不同于对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很难直接以财产赔偿的形式给以精确的补救。
(2)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程度难以精确测定,将此种损害程度换算为定额财产量则更为不易。
因而从技术上也难于以财产赔偿的形式予以补救。
(3)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在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初期也不宜于将赔偿范围规定得过宽。
(4)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是一种可复原性损害。
造成此种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公开撤销原公务决定、承认错误、为受害人平反、赔礼道歉等积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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