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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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局党组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
2、《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
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5]24号)
4、《关于上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机构的通知》(冀直房补办[2006]1号)
5、《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3号)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国家统一安排完成好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使职工利益最大化。
2、自愿申请、依法审核。
3、讲究诚信,当事人各负其责、违规违纪及时处理。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王钟山
副组长:
王立新、刘金赞
成员:
康培文、李玉春、孙韦、付萌、张彦清、郭福、许小黑、刘怀、云希会、陈连柱、王西龙、方健
2、办公室
主任:
何彦英
副主任:
朱坤义、赵树成
刘强、孟娣、董书香
3、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监督监察调查组:
焦文明、孙松虎、刘强
4、各中心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各成员分别负责局机关及各中心台所属人员情况摸底及职工确认工作。
(2)各成员分别负责解决本单位工作的相关问题;
各中心台台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工作事项负总责。
(3)各成员负责随时向局汇报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2、办公室职责
(1)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并准备相关政策文件;
向职工公开张贴有关文件及规定,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按照局统一安排,完成住房补贴的具体核算及发放工作。
(3)负责汇总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政策拿出解决方案报局审定。
(4)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先行发放。
(5)汇总审核购房人员标准、条件,按政策提出意见。
3、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监督监察调查组职责
(1)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2)接受群众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
4、相关部门职责
(1)计财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财务室配合资金发放工作。
(2)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员工龄、级别等核定工作。
(3)应急保障中心负责提供政策依据,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离退休干部处负责职工与办公室之间的协调工作。
(5)各处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处室人员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办公室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6)各中心台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
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河北省地震局住在石家庄市区内,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厅局级及其以下的职工(含离退休、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及已逝人员)
各中心台按此方案及相关政策,先进行申报、测算、调查核对等相关工作。
然后结合属地政策提出发放意见,报省局批准后发放。
(二)工作内容
1、公有住房性质界定
由办公室汇总台站职工住房情况,对台站未出售公有住房的性质提出意见,按售房方案程序进行,报局党组审定。
2、工作启动及政策宣传
(1)召开职工大会
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并将住房补贴政策将宣传到每一位职工,包括在职、离退休职工,1998年12月15日在册目前已去世职工的家属。
(2)将住房补贴文件资料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
3、职工申请
根据省直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自愿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前,申请人要详细了解住房补贴的政策界限标准、处罚规定,自愿申请,如有疑问,应咨询清楚后再行填写,有特殊情况应附带说明。
4、单位调查
根据职工申请资料,单位将派人到申请人原工作单位、配偶单位、配偶原工作单位调查申请人住房状况。
各中心台职工的调查由各中心台自行负责。
5、单位核定
包括:
1998年12月15日职务、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已去世人员继承人、加计工龄及其他核定等。
6、公示
申请表、核定表、单位实施方案、公示内容等相关资料必须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公示。
(1)公示内容
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职工基本情况、现住房状况、应发购房补贴情况。
(2)公示的地点、位置及方式
公示应选择公开的地点及位置,同时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相关部门。
(3)公示的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
7、举报
(1)接受举报
监督监察调查组负责接受举报,并设置举报箱。
举报形式可以是匿名、电话、书面等;
举报人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其它单位或社会人员。
(2)举报调查
监督监察调查组对每一件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核实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如有违纪,由监督监察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8、上报审批
职工申请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清册》,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住房补贴的申请”。
各中心台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清册》,报省局审批。
9、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方式
(1)按照冀政[2005]24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即售房款的70%)和公房出售的增值收益可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金。
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于2007年底到位。
(2)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足额发放方式(可用现金,或在银行开存折)。
(三)工作程序
1、宣传政策
2008年6月,在石家庄组织召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内容,将住房补贴文件资料发放到每一个人手中(离退休职工发纸介质资料、在职职工发电子版资料),同时公开张贴相关文件。
参加启动工作动员大会的人员:
我局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离退休、退养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和1998年12月15日前在册目前已去世的职工家属,以及各中心台台长和办公室主任。
公开张贴的文件:
《河北省地震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地震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程序》、《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冀政办[2005]24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3号)。
各中心台自行组织召开本单位的职工大会。
2、对未出售公有住房的性质进行界定
由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汇总台站职工住房情况,对台站未出售公有住房的性质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各中心台现有公房,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向职工出售。
是出售给个人,还是发放补贴,应由目前的居住人自行做出选择。
河北省对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要求是一次性核算,一次性审批。
对已出售住房单位职工先发放补贴;
未出售的,先确定是否售房后再补。
3、填写《情况调查表》和《申请表》
(1)各处室负责领取本处室《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发给职工填写后,由本处室指定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审核,于规定时间以处室为单位交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
(2)凡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根据省直购房补贴政策规定,自愿到本处室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处领取《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填写。
填写前申请人要详细了解住房补贴的政策界限标准、处罚规定,自愿申请,如有疑问,应咨询清楚后再行填写,有特殊情况应附带说明。
填写后的《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及附件按规定时间以处室为单位交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
附件包括:
1998年12月15日时任行政职务、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职称的聘任文件复印件3份,住房不达标已购公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或“河北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作价凭证”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学历证书复印件3份,加计工龄证明复印件3份等。
4、软件安装及数据录入
负责房改业务的局房改办安装省直房改办开发的住房档案管理软件,由专人负责管理;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录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各中心台要在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了解,是否需上报审批。
为方便工作,可采用省直房改办下发省局的住房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工作。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按照核定后的申请人所有项目,录入个人信息。
5、调查、核定
(1)单位调查
根据职工申请资料,单位将派人到申请人原工作单位、配偶单位、配偶原工作单位调查申请人住房状况。
(2)单位核定
1998年12月15日职务核定:
根据个人申请,由人教处配合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查阅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查清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是否聘任等。
行政职务应有任命文件,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证书,工人技术等级的批准文件,技术职称的聘任文件等。
以上文件为有效文件,其它证明文件无效。
现住房面积的核定:
截至到目前享受房改政策的住房,包括以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的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均计入现住房面积。
经济适用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标准的核定:
按照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根据政策规定,核定住房补贴标准。
已去世人员继承人的核定:
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单位调查核实后,通知其继承人。
由继承人填写申请表,违法违纪的责任也同时由继承人承担。
继承人为多人时,应有公证过的继承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指定享受去世人住房补贴的申请人。
其他核定:
加计工龄计算要有相应的批准文件,按实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按照核定后的申请人所有项目,录入个人信息,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经办人、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分别签字后和《河北省地震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等资料,报省直房改办核准,同时单位提出申请公示。
申请表、核定表、单位实施方案、公示内容(户外、室外、内部发文等格式)等相关资料必须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并批准公示后,进入公示环节。
(1)公示内容,包括:
职工基本情况:
职工夫妇双方姓名、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截止1991年底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龄、特殊岗位加计工龄、截止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时间、是否聘任、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现住房状况:
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座落(区、路(街)、号、幢、单元、号房间)、建筑面积、计价面积、使用性质(购买、租住)、是否可售公房、婚前(后)购买;
应发住房补贴情况:
合计补贴工龄、应补贴面积、应发住房补贴金额。
(2)公示内容字体不小于宋体一号字,字体要明晰,要求白天观看人距离公示牌1米后的位置,不借助其它工具能够看清公示牌内容。
(3)公示的地点、位置及其它方式
省局机关公示位置:
机关办公楼一层大厅
省局机关宿舍公示位置:
青园街266号院、青园街137号院、范西路70号院、燕港50栋院、体育南大街216号院。
各中心台公示位置:
按规定设置公开公示地点及位置。
公示的内容同时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每一个处室。
(4)公示的期限
7、举报调查
监督监察负责人:
焦文明办公室204电话:
85817841
经办人:
孙松虎办公室2207电话85815009内线8239
刘强办公室204电话:
85817841内线8027
举报箱位置:
办公楼一层大厅。
举报形式:
可以是匿名、电话、书面等;
举报时间:
公示截止时间之前。
接受举报的机构将对每一件举报进行调查。
(3)举报处理
调查举报结果属实的,应将情况按照原公示途径(户外、室外、单位内部发文件)再次公示,期限同原公示。
职工申请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经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住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及资料)。
9、住房补贴发放
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于2008年发放,在职人员的补贴待专项经费到位后再发。
(四)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中震财发[2008]25号文件要求,争取2008年6月底前完成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2、按财综[2008]3号文规定,属地政策要执行到市、县。
根据我局台站的实际情况,各中心台所辖子台有住房的应执行当地政策;
没有住房的,补贴政策可执行中心台所在地级市的政策。
如属地未出台住房补贴发放政策,暂不得向职工发放补贴。
3、本次住房补贴发放的核算工作考虑全局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
按照国家的安排,2008年先行完成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在职职工的补贴待资金到位后按本次统一核算并经审批的结果进行发放。
4、凡曾从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购房补助费)的职工,均以本次核算结果为最终结果,按照原先约定“多退少补”的原则,本次足额发放,原补贴费用交回单位(先退后发)。
我局2003年曾向承德中心台、文安地震台、兴济地震台职工按石家庄的政策标准筹资发放了住房补贴(待属地政策出台后多退少补),并补助每户1万元配套工程建设费,配套工程补助费不再退回。
5、违规违纪的处罚
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违纪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住房补贴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由有关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罚。
五、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安排
2008年6月11日下午,各中心台台长会议
2008年6月16日上午,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会议
2008年6月18日上午,局机关在职职工会议
(二)会议程序
1、局领导讲话
2、传达有关文件精神
3、介绍河北省地震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程序
六、附件
4、《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3号)
5、《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6、《河北省地震局职工住房基本情况调查表》
说明:
“住房补贴”在河北省定义为“购房补贴”,严格意义上讲应该为“住房补贴”。
为规范使用统一的名称,除了河北省制定的相关政策及表格名称中仍用“购房补贴”外,在我局的各种文件中均为“住房补贴”。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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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地震局